京衡2023一月法律资讯——余友飞

2023-02-13 16:24:53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4号,2023-2-1施行)

申请执行监督范围。

申请执行监督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监督范围。

执行监督案件结案方式。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2023-1-12)

考核档次。

考核结果运用。

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续聘合同。

不确定档次考核。

 

三、国家发改委《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2023年第1号,2023-1-13)

国家发改委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四、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医保发〔2023〕5号,2023-1-13)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3〕3号,2023-1-17,2023-1-1施行)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的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核定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89号,2022-12-27,2023-6-1施行)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国家标准,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等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七、生态环境部等十六部门《“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2023-1-5)

1.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评估。

2.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8.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13.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15.落实管控责任。

17.严格机动车监管。

28.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

29.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

 

八、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2023-1-20)

各地在组织编制省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说明,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缺少环境影响说明的,不得报批。

 

九、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2023-1-3)

矿业权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全面推行和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进行。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网安﹝2022﹞182号,2023-1-3)

(四)加强核心技术攻关。

(六)布局新兴领域融合创新。

(七)推进规划咨询与建设运维服务。

 

十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知发运字〔2022〕47号,2022-12-27)

(十)深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十一)拓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十四)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十五)优化行业准入。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2022-12-3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十三、事关你我!一批新规2月1日起施行

1、新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施行

2、《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自2月28日起施行

3、《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自2月10日起施行

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自2月16日起施行

5、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多跨协同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自2月17日起施行

6、《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自2月15日起施行

7、浙江省公安厅等五部门《浙江省禁毒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