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2022十月法律资讯——余友飞
2022-11-08 10:55:33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通过(主席令第122号,2022-10-30,2023-1-1施行)
维护妇女人格权益。
完善性骚扰救济途径。
建立学校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
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细化女职工疾病健康检查。
禁止就业性别歧视。
女职工生育休假制度。
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
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保护。
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和申报义务。
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侵害劳动权益约谈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此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黄河保护法、新修订的畜牧法。
二、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2022-9-26,2022-11-1施行)
个体工商户变更。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
公平待遇。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2022-10-12)
7.确定通知辩护范围。
9.辩护律师职责。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
11.及时安排阅卷。
14.完善值班律师派驻。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人社部发〔2022〕70号,2022-10-26)
个人养老金产品。
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
个人养老金领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2022-11-3)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六、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部令第52号,2022-10-26,2023-1-1施行)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20 年 12 月 2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七、海关总署《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署令〔2022〕260号,2022-9-26,2022-11-1施行)
过境货物海关监管。
过境货物期限。
未申报法律责任。
八、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2022-9-23,2022-11-1施行)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流程。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
九、国家药监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第92号公告,2022-10-24,2022-11-1施行)
药品召回。
三级分类。
主动召回。
责令召回。
十、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2022-9-26,2022-11-1施行)
分类经营备案。
经营管理。
学时制培训。
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公告,2022-9-30)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2022-9-30)
计算公式。
时间节点。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十三、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53号,2022-9-26)
各中央企业要在11月底前全面完成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的任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任务。
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
十四、《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22-9-29,2023-1-1施行)
一般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法律责任。
十五、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信访条例》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9-29)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浙江省信访条例》。
十六、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2022-9-6,2022-11-1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
发包方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七、事关你我!一批新规11月1日起施行
1、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施行
2、海关总署《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施行
3、国家药监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施行
4、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施行
5、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施行
6、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施行
7、国家药监局《关于发放药品电子注册证的公告》施行
8、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9、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