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2022七月法律资讯——余友飞
2022-08-01 17:50:35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2022-7-14,2022-8-1施行)
受理范围。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证据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果。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22号,2022-7-14)
3.助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
4.加强产权平等保护。
6.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7.依法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
8.支持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11.支持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
21.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3.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9号,2022-7-1)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准确把握矿产品价值认定规则。
依法用足用好罚金刑。
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加强涉案财物处置力度。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0号,2022-6-27,2022-8-1施行)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用于标识用户账号的信息。
账号信息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账号信息展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账号信息管理。
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号,2022-7-7,2022-9-1施行)
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数据处理者应当在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六、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交运规〔2022〕1号,2022-5-24,2022-7-1施行)
数据传输。行业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性经营活动。
数据及时性。
七、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财农〔2022〕58号,2022-7-8,2023-1-1施行)
成员账户。
资金筹集。合作社资金筹集包括权益资金筹集和债务资金筹集。
成员出资。
合作社资产。合作社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长期待摊费用等。
费用管理。合作社不得承担属于成员和经营管理者个人的下列支出:
可分配盈余。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
八、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22-6-28,2022-8-1施行)
基金筹集。
基金使用。基金使用应当以保本微利、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原则,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
九、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2022-7-5)
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
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各地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52号,2022-7-7)
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2022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十一、事关你我!一批新规8月1日起施行
1、《反垄断法》首次修改后施行
2、《期货和衍生品法》施行
3、《黑土地保护法》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5、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施行
6、农业农村部等4部门《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施行
7、财政部等部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施行
8、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9、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施行
10、全国范围取消“国五”二手车迁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