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子VS笑果文化,中信银行成了大输家——司扬、金嘉莹
2020-05-13 00:00:00
一、事件时间轴
2020年5月6日 15:39 脱口秀演员池子(王越池)通过微博账号“池子池子大池子”发布博文,在指明其与前任职公司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笑果文化”)纠纷的同时,披露中信银行为配合大客户要求,未经许可将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提供给非账户所有人。
2020年5月6日 19:18 笑果文化通过微博账号“笑果工厂”发布声明,其与演员池子之间的经纪纠纷,根据相关流程采取了财产保全等法律行动,其上述行动均在法律及合同的框架之下进行。
2020年5月7日 00:56 中信银行官方微博发布道歉信,银行按照制度规定对员工予以处分,并对员工予以撤职。
2020年5月7日 下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回复称:池子与笑果文化的案件系仲裁前财产保全案件,虹口法院未有实体案件,虹口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做出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对笑果文化调取个人用户银行流水的行为,法院未签发调查令。
2020年5月7日 下午 上海银保监局表示已关注该事件并正式介入调查。
二、法律分析
自5月6日池子发布博文以来,“中信银行”、“池子起诉笑果文化”、“笑果文化”长时间停留在微博热搜榜。诸多网民对于该事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其中对于中信银行擅自提供个人流水信息的行为均表达了担忧与质疑。关于该事件,诸多网友纷纷提出疑问,以下笔者将针对部分问题进行讨论,从法律角度对该事件进行简要分析。
(一)中信银行提供池子个人流水明细的行为是否违法?
依据现有微博可获知信息,中信银行的行为涉嫌违法。中信银行作为在我国设立的商业银行,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规制。依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情形:首先是账户所有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持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向银行请求调取;其次是账户所有者去世或者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者、监护人在特定情形下满足一定条件可向银行请求调取;最后是司法工作者或者律师等凭借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向银行申请调取。
显然,此处中信银行提供池子个人流水的情况并不符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因此中信银行的行为涉嫌违法。
(二)中信银行提供的个人流水明细是否还能作为有效证据?
一般来说,证据需要强调其获取方式合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是在民事诉讼领域,除非证据取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否则不一定会导致证据被排除。笑果文化与池子之间实为经纪纠纷,中信银行提供的个人流水明细可能是作为笑果文化所主张的池子擅自参加商业活动收取报酬的证据。笑果文化请求中信银行提供池子个人流水明细行为不违法,涉嫌违法的是中信银行违法提供的行为。因此该份明细仍可作为有效证据。即便该证据被排除,笑果文化仍有可能通过申请调查令的方式获取该份明细作为证据呈现。
(三)中信银行行为涉嫌违法,作为被侵害权益的公民是否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三审稿),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池子的个人流水明细作为个人金融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也属隐私范畴,除特殊情况仅可由池子个人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第2条,明确规定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10条和第111条,规定了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据此,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作为池子隐私,在被中信银行违法披露、其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池子有权请求赔偿。尽管依据中信银行声明,提供该明细的为中信银行员工,但员工的职务行为,应由中信银行承担法律后果,即池子有权向中信银行请求赔偿。
三、法律建议
(一)个人信息的保护与维权
网络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频频发生,除了银行流水信息之外,可能被泄露的信息还包括个人手机号、应用账户密码等,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需要增强自身的警惕性。对于手机、邮箱接收到的不明网站链接等,应当做到不点击、即刻删除,以减少被安装插件等的可能,谨防个人信息泄露。手机电脑更换,尤其是参与商场等推出的以旧换新活动时,应当及时删除手机内相关信息,或者直接选择格式化、恢复出厂设置等,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如果面对池子一样的情形,应当第一时间向信息收集者进行投诉,本事件中应当是及时向中信银行的投诉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信息收集者的监管部门,即本事件中的银保监会进行投诉,并且保存投诉的书面记录以及相关部门的回复记录。
(二)合法调取相关证据
2020年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了2020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18项法规,其中包括《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的初稿已于去年下半年出炉,其中提到:“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确认信息发生泄漏、毁损、丢失时,金融机构应当在72小时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告知金融消费者。”伴随该《试行办法》的出台,笔者认为我国对于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强。因此在涉诉过程中遇上必须获取对方当事人个人信息等情形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必要时委托律师协助调取证据,以避免因调取证据来源不合法而不被采纳的情形。
司扬律师系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影视文化法律部副主任、家族财富管理法律部副主任,司律师团队汇聚了多名在互联网、文化娱乐领域业务精深、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旨在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