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摔杯到抢章,李国庆能否夺回当当控制权?——祝双夏

2020-04-28 00:00:00

自11月30日李俞离婚纠纷一诉在北京市东城区开庭后,李国庆与俞渝离婚引发的风波又有了新进展。
4月24日,李国庆带领小股东等人直捣当当公司总部,成功夺取几十枚公章,抢完公章,一行人还在当当内部以贴墙告示的形式,发表了一份《告当当全体员工书》,声称公司已于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董事会,自己当选董事长与总经理,全面接管公司。俞渝仅为董事,无任何职权。
 
此举让李国庆和俞瑜的斗争进入高潮。
当当网及时声明:2020年4月26日9:34,李国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
李国庆刚刚抢到手的公章立刻被宣布无效。
晚6时,当当网副总裁阚敏召开媒体沟通电话会:李国庆称接管当当是自私越权,是违法的。公司目前掌握在俞渝手中。所谓的临时股东会,公司的董事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也没有参与。
在当当副总裁阚敏召开电话会回应时,李国庆也拉了个微信群发声,称接管公章只是第一步,还将进驻当当。
当日晚间,当当网发布内部信再次强调此行为无效,称当当网一直存在有效的章程,执行董事为俞渝。李国庆的决议所说事项,涉及修改章程,表决权不足2/3,因此“决议”无效。
此次夺权之前,李国庆已经离开当当。此次以夺取公章的方式回归,实在是令人意外,那么当当控制权走向究竟如何。
 
 
夺公章=夺当当?
虽然公章是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核心工具,但是并不是谁占有公章就有公司的控制权。然而,由于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十分看重公章,又对股东纠纷期间公司能否重刻公章,常常持慎重态度,所以李国庆抢走公章确实能给这些公司的正常运营、特别是需要盖章认证的大量事项造成诸多困扰。但俞渝作为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也还在俞渝手上,俞渝可以通过报警挂失,登报宣告印章无效,重新申请新印章来补救,当前当当网声明宣布被夺公章即刻失效也证明这一点。
综上,李国庆夺走公章并不当然取得当当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仅是暂时对当当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困扰。
 
二、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如何?
4.24事件虽起因于“抢夺公章”,但是不难发现,夺公章只是“当当易主”的外化行为之一,当当控制权是否易主,关键是看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决议效力如何?透过信中内容,我们分析来看:
1、召开临时股东会程序存在瑕疵。
(1)李国庆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不能跳过俞渝(执行董事)和阚敏(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且只有在执行董事和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情况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俞渝作为当当的执行董事,阚敏为监事。按照《公司法》规定应当由俞渝召集并主持。俞渝不履职的,由阚敏召集和主持;阚敏不履职的,李国庆作为持股超过10%的小股东才有权利自行召集和主持。但是据阚敏称,此次临时股东会,董事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也没有参与。由此可见,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上存在瑕疵。
(2)李国庆未提前通知召开股东会,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除非所有股东同意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受提前通知的限制,否则,此次临时股东大会需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前十五日通知当当全体股东,根据现有新闻披露,俞渝没有收到相关通知。
2、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存在问题。
(1)李国庆并非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
若章程未对表决权进行特别约定,那么根据公司法规定李国庆只能行使27.51%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其所称的“基于夫妻财产共有原则,实际持股45.855%”的逻辑在法律上并不能站住脚。
根据工商登记显示,对于当当网实际运营主体——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国庆实际持股27.51%、俞渝实际持股64.2%。在无股权代持等协议的情况下,外观来看91.71%股权属于夫妻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李国庆可以直接行使目前登记在俞渝名下的64.2%股权权利。
股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财产,通说认为,股权带有人身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其中表决权就是人身性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基于公司的人合性,这个权利需要股东本人或本人委托行使,即使作为配偶的李国庆也不能直接代表行使。此外,即使离婚后对股权的分割也有股权分割和折价补偿两种主要方式,李国庆最终是否能实际取得45.855%股权尚未定论。
(2)即使李国庆获得53.87%的支持,也很可能不能通过决议设立董事会、新章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来说,在公司章程未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即使如李国庆所说,其已获得53.87%股权支持,也并不满足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条件,故临时股东会决议效力存疑。
3、临时股东会决议或面临被撤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俞渝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离婚诉讼下,当当该何去何从?,
本文分析认为,4.24事件很大程度上只是一场闹剧,除了给当当日常经营制造一些麻烦之外,并不实际影响当当控制权。双方最终的交锋仍然会在离婚纠纷的股权分割上,因为股权分割结果才是最终影响当当控制权走向的因素。
关于离婚股权分割的分析,我们认为如果不股权代持等情况,外观来看目前91.71%股权属于李俞夫妻共同财产,公众号详细进行过分析《从李国庆俞渝之争,看家族企业中的夫妻关系(下)》,可供翻阅。
 
四、前车之鉴:如何减少夫妻关系破裂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夫妻均参与经营的公司,在创业初期有着其他创业形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它极大地降低了创业成本,提高了决策效率,目标一致且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十分有利于企业的迅速壮大。但是,这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夫妻经营理念或是价值观念发生冲突,甚至夫妻关系僵化,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会掺杂进更多不理性的情感因素,一旦夫妻关系最终崩盘,直接后果就是发生公司股权的分割,其次夫妻的对立会直接导致公司难以决策,经营停滞,尤其是采取五五均分股权比例的夫妻公司。从法律角度,对于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经营的公司,我们都可以做好一些事前事中甚至事后的安排处理,以尽量避免夫妻关系恶化对资产、以及夫妻公司发展造成的影响。
1、夫妻间约定:婚前协议或婚内财产分配协议
对于婚前出资设立的公司。虽股权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因公司经营产生的股权价值的增值、分红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对上述部分作约定,那么配偶仍然可以对此提出主张。因此,对于此类公司,有必要签订婚前协议。这样的企业家不在少数,比尔盖茨夫妇、刘强东夫妇在结婚前,都曾签署过婚前协议,其中就考虑到了公司股权权益部分的处理或约定,均是为了避免婚变导致公司震荡。在此类条款内容约定中除对夫妻婚前财产范围的确定外,特别需要注意应当对婚后可能产生的股权权益作出明确约定。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成立的公司,公司股权以及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会被分割。因此,为了避免婚变影响经营,需要签订书面文件对权利情况进行约定。同时考虑到利益平衡,双方还会签订其他协议对股权让步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我们建议此类协议应当尽早订立,因为随着公司发展规模的壮大,一方对补偿方案的期望值也会日益增长,导致谈判难度加大,一旦公司处于冲击上市前夕,此时的婚变带来的影响将不容小觑。
2、企业控制权优化:股权控制或日常经营控制。
公司发展始终都需要一个绝对的控制者,否则极易陷入僵局。最理想的状态是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形成相对合理的结构,实现控制权,这样的结构搭建可以是通过股权控制实现:
(1)股权控制。
具体可分为:控股控制,即调整股权比例获得绝对多数或相对多数的股权比例来获得控制权。不控股控制,即利用持股平台设计股权架构来获得控制权,常见的有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信托等。具体来说,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代替或部分代替夫妻双方直接持有核心公司股权,夫妻双方一方成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决策权,另一方则作为有限合伙人享受股权收益但无法参与决策。至于信托(如龙湖地产),一般在将股权装入后,还会在信托协议中约定受托人按照决策委员会或其他主体意见行使票决权,以此在避免婚变被分割的同时保证控制权,但是由于国内立法的原因,一般需要在境外选择股权信托,而且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如果以信托计划持股会阻碍上市进程,需谨慎选择。
(2)日常经营控制
利用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行使方式、表决事项通过比例、两会一层任免、三会一层职权等进行明确,并适当增加董事会或经理层权力以掌握对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实际话语权。
3、诉诸调解,理性妥善解决
当当网实控人的离婚风波中,不管是被动还是主动,客观上双方都互爆了对方在以往生活中的隐私,无论是出于泄愤还是策略,结果或多或少对彼此都造成了难以消解的伤害,也使得双方最终走上对簿公堂的境地,可以说这样的案例是十分鲜见的。我们曾做过一份大数据分析报告,整理了2017年至2019年中婚变导致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权分割的数据,最终发现20家上市公司无一例外全部通过协议离婚。此外,国外实践中双方离婚时往往会签署缄默协议或条款,最终目的都是好聚好散。作为一家承载大量员工生计的公司甚至是公众公司来说,在财产分割控制权争夺外,更要保留一份社会责任的理性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