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等多家媒体转发祝双夏律师热点法律解读

2020-03-20 00:00:00

 
《都市快报》律师来了栏目邀请祝双夏律师对“杭州男子给婚外恋人转账30余万配偶起诉返还一案”进行法律点评,该篇文章于2020年3月18日在《都市快报》第B06版发表。之后,人民日报、广州日报、澎湃新闻、网易等媒体对该文进行转载报道。
 
         
 
案情回顾
余杭的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一王姓女子结识,此后两人一直保持婚外恋情关系。
两人相识期间,张先生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卡汇款等方式多次向王女士汇款,金额总数较大。
李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一纸诉状告到余杭法院,要求王女士全数返还张先生所赠金额。
婚姻中一方赠与婚外恋人的财产,他(她)的配偶能否索回?
 
法院认定赠与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外恋期间,屡次通过微信转账(含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王女士赠与财产,数额多为“1314”“3344”“520”等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其间,配偶李女士一直不知情。
庭审中,双方对于往来款项金额等事实并无异议,但王女士辩称她所收到的款项并非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女士这一主张,法院认定张先生赠与王女士的钱款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的规定以及第十七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法院认定,张先生未经妻子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多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赠送给王女士,损害了李女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赠与行为还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的规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综上,法院判决,张先生赠与王女士的行为无效,王女士应全数返还获赠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婚外恋人的财产可不可以要回来?
配偶可向法院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全额返还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祝双夏说,如果是已婚人士赠与婚外恋人的财产,配偶有权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对方全额返还。
第一,擅自赠与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侵犯配偶财产权。其次,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
 
520、1314、3344等特殊意义金额交付后不可要求返还
祝双夏律师说,未婚时的赠与不应当返还,除非款项属于彩礼。
和赠与婚外第三人不同,男女之间的正常恋爱交往就是普通民事主体的关系,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处分权利,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
生活中,为表达爱意向另一方赠与的钱物,双方家庭礼节性交往而互相赠与的钱物,见面礼、伴手礼、年货等人情往来等等,都是一方基于恋爱关系、巩固恋爱关系、促进亲密关系等目的给付对方的单纯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
特别是520、1314、3344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当你输入这样一个金额的时候,相当于证明你的这笔钱是为了表达爱意而赠与对方的,交付后不能返还。
 
给付对方的彩礼可酌情返还
彩礼往往是出于缔结婚姻目的,依照地方风俗而给付的财物,且一般数额较大、价值较高。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彩礼给付后,如果出现:(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返还,具体返还数额法院会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