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口罩须知的法律问题(二)刑事风险——李道演
2020-02-28 00:00:00
自新冠肺炎病毒在春节前爆发以来,口罩不仅成了特殊的年货,而且还是持续较长时间的紧俏货。在公开正规渠道基本无货的同时,很多人在朋友圈进行私下销售。京衡律师在此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口罩不是谁想卖就能卖、想怎么卖就能怎么卖。当销售口罩成了违法行为,失去的不仅是生财机会,而是人身自由。
归结当前以下三类较为常见的违法销售口罩行为,总有一种刑事风险在身边!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口罩,即卖“假口罩”,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典型案例】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律师分析】这是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涉嫌罪名是销售伪劣产品罪,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即可刑事立案,销售金额达200万以上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自己不明知卖的是假口罩为由进行辩解。但认定该罪的“明知”,不会仅凭行为人的口供,而是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另外,市场上的“假口罩”还有其他两类情形:一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商标是假的,则有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二是假口罩不是普通口罩,而是医用N95,则有可能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二)有销售口罩的资质,但卖真口罩的价格过高,涉嫌非法经营罪:
【典型案例】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2月6日,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准逮捕。
【律师分析】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谭某某所在的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有销售口罩的资质,其销售的也是合格的真口罩,但因卖的价格过高,通俗地说就是想发国难财,这不仅违背道德,更是触发法律底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赚取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可以被刑事立案。该罪名轻者五年以下、重则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没有口罩却谎称有口罩的,收钱后不提供或无法提供的,涉嫌诈骗罪
【典型案例】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2月5日,被告人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2月7日,应某某被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分析】同类案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二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也有,同样也是在在微信、QQ群内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结果以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防疫期间,“口罩”成了犯罪分子眼里的工具,在浙江当销售金额超过6千元即可追诉。该罪名量刑分三档,轻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因不涉及物品的鉴定问题,诈骗罪案在防疫期间的审判明显从快从重。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