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法律政策解读——王忠涨、朱春亚

2020-02-17 00:00:00

        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陆续出台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规定。新年伊始,正当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上第一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进入紧锣密鼓准备阶段的时候,一场猝不及防的新型冠状病毒,令所有的工作不得不停滞。而笔者也希望疫情早日攻。疫情结束后,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工作将较为紧迫和繁重。而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可能尚有很多个人不知如何操作和应对?因此,本文对个人所得税相关内容及汇算清缴进行梳理,希望能有所用。(主要内容来自《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2019年、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公告)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主要税收政策规定
     (一)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4号)。该公告规定,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二)2019年12月7日,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内容解读
(一)汇算清缴内容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内容
     1、综合所得收入额:2019年度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
     2、扣除事项: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3、计算方式: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计算公式: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二)综合所得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范围为: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所得,由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等作出了例外的规定,比如: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扣除额的确定
     1、“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费用,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项附加扣除:指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扣除标准为:子女教育扣除,系指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子女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继续教育扣除,系指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扣除,系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系指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赡养老人扣除,系指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捐赠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与综合所得有关的是,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而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受疫情影响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9号公告规定:(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
     1、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2019第44号公告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但很多纳税人都不太清楚地记得自己全年收入到底有多少,或者怎么才能算出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等)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来进行了解;(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2、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3、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2)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方式
     (一)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由扣缴义务人代办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人除本单位以外的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并妥善留存。
     (二)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