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如何确定行政强制措施(封门断路等)的合法性?——程刚
2020-02-17 00:00:00
因我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为有效隔离潜在的感染源,防止传播范围的扩大,行政机关迅速出台管控措施,辖区内村委会、居委会积极响应上级要求,对村(社区)实施封闭式管理。但在实施村社进出管理的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堆土断路、铁链锁门等强制情形,除了造成消防隐患及医疗风险等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外,甚至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出发,提出科学合理的行政强制措施建议,有效实施特殊时期的疫情属地防控工作。
一、行政机关在疫情爆发时是否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2020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已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对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另外,根据2020年2月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因此,本次疫情爆发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有权可以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辖区内各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等应积极响应行政机关对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采取必要且适当的封锁及检疫措施。
二、“封门断路”等强制措施潜在的法律风险
在采取封锁及检疫措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封门断路锁乡城”等硬核措施,甚至一度成为“网红”做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不注意方式方法、采取暴力封锁等强制措施,很可能危害其他法益、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首先,暴力封锁不利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身自由的保障。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 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了有效隔离,适当限制公民出行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某些地区通过采取石头、黄土覆盖路面的方式,使得车辆和行人均无法正常通行。这种做法从直观上看态度很坚决,但是措施缺乏科学考虑。封村(社区)可以,但不能封门断路,在特殊时期仍应努力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其次,暴力封锁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专题会议就强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轻者破坏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重者更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再次,暴力封锁或侵犯他人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私设路障导致过往车辆避让不及,发生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隔离对象因道路、门窗被封锁导致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无法及时得到医疗救助或发生险情时无法及时逃生,均存在民事侵权赔偿的可能性。
最后,暴力封锁将涉嫌行政违法。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进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可见暴力封锁涉嫌破坏交通管理秩序和消防管理秩序,需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对被封锁的村(社区)成员既要看护,更要为其服务,形成良性互动才更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配合管控,形成抗击疫情的合力。
三、疫情下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原则与建议
我们认为,疫情肆虐之下,行政行为依然要遵循比例原则,在各个行政管理目标之间寻求平衡。公共卫生、交通秩序、人身自由等不同法益均是法律保护的对象,特殊情形下,对公共卫生健康的特殊强调与保护并不意味着其他权益的消解。因此,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指引的情形下,强制措施仍应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原则,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和手段实现行政目的。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针对少数堆土、堆石断路的封路措施,我们建议迅速调整方式,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依托治安检查站、交警执法站和临时检查点、增设流动卡哨,设置警示牌、警戒线以及专人值班劝导等方式,做好流动车辆和人员的登记管理及交通检疫等工作。
而对于非强制隔离对象的基层疫情防控,应“精准求细”,以劝告、引导为主要方式,以监视监控、出入管理、签署承诺、保障基本生活质量为主要抓手,确保防控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
四、结语
本次疫情爆发之疾、波及之广,牵涉着全国人民的心。我们相信,唯有从自身做起,坚守法律底线,承担相应的责任,终将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