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下的税务应对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王忠涨、朱春亚

2020-02-17 00:00:00

新年伊始,一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令人猝不及防。为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各地防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国家和各地政府部门陆续发布文件,延长春节假期,延迟企业的复工时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无情蔓延,对企业、个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为此,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减轻企业及个人税负的一些举措。企业和个人如何正确应对本次疫情、如何办理税务事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文拟对此作出分析,以期有所帮助。
 
一、疫情防控期间的税务事项办理
(一) 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将延期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决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二)办理税务事项宜选择“非接触式”途径
      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网上办”、“掌上办”等自助办理涉税缴费事宜,尽量选择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税途径,尽量避免现场办税,最大程度的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进行咨询。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可主动向税务机关预约服务。具体的税务办理事项可关注各地税务局的网站、公众号等渠道进行了解。
 
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月1日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公告)明确了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对该公告项下的免税进口物资,决定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二)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企业、个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奋战在抗疫最前线的各级医疗机构和生产流通各类医疗器械、用品和抗疫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优惠的相关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20号对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9]10号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财税[2011]137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四)捐赠扣除优惠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少企业、个人自发捐赠,为抗疫贡献民众力量。该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等之相应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捐赠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应注意保留相关票据入账,届时根据捐赠扣除相关政策规定申报办理2020年度税前扣除。
 
(五)各地相继出台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减负政策
1、广东:切实做到“能免就免、能减就减、能扣除就扣除”
      2月1日,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加强落实税务支持政策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十项措施。通过落实医疗机构相关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减免政策,着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抗疫相关企业延期纳税。
2、苏州: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延期交纳税款
      自率先出炉春节假期延长方案后,苏州市政府于2月2日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规定,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山东:“应免尽免、应减尽减”
      为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山东省政府相关部门于2月2日发布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按照“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原则,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和个人减轻负担。税费优惠政策包括:
      一方面,对支持疫情防治机构主要政策有: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方面的主要政策为:
   (1)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2)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3)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4)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7)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8)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9)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10)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另外,在鼓励支持捐赠方面的主要政策有: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北京:落实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免征关税相关政策
      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2月3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规定: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5、浙江:支持小微企业度过难关
      2月5日下午,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场新闻发布会上,针对记者的提问“疫情对小微企业有一些影响,浙江对小微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省经信厅副厅长岳阳明确指出小微企业是浙江经济的一大源泉,是吸纳就业的重要载体。针对疫情,支持小微企业度过难关,浙江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度过难关的17条意见,从要素成本、财税、外贸出口等四个方面加大支持。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提出:对小微企业税收进行减免和延期。比如房产税等可申请减免;对经营确实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减轻保险费用,可减免50%;对复工有望的,延期6个月;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第一个月房租免收,后两个月减半。
 
(六)、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决定:(1)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2)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3)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给予补助。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三、非典税收优惠政策之借鉴
(一)疫情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中就医务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以及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等实物,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疫情期间对经营蔬菜等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
      为平抑蔬菜价格、确保“非典”疫情期间北京市居民生活所需蔬菜的正常供应,经请示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3]112号)中明确在“非典”疫情期间,免征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非典疫情部分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确保“非典”防控工作的有效实施,尽最大程度支持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11日紧急发出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决定对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比较突出的部分行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行业和措施是针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四)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非典”防治工作和缓解“非典”对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1号)明确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铁路旅客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此期间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通知下发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退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征收;对在“非典”防治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凭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2003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全国迅速蔓延,举国上下共同抗击疫情,为避免人口大规模流动和聚集,采取了居家隔离、延长春节假期等防控措施,这些防控措施对我国第二和第三产业造成严重影响,春节期间的餐饮、娱乐、交运等行业遭受严重影响,工人延迟返工,对房地产、基建、工业生产的影响也较大。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特殊性,建议主管部门,借鉴非典期间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纳税人,尤其是交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和出租汽车)、旅游、餐饮、住宿等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的温馨提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刻不容缓,纳税人亦应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途径,对于现已发布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办理相应申报手续。如果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可登录征纳沟通平台咨询,或通过智能客服“税小蜜”24小时不间断服务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遇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还可拨打4008012366客服热线咨询。
 
     笔者希望疫情早日结束。本文主要系税收常识普及型文章,引用了较多的政策规定以及多家媒体的信息,对他们的收集、整理工作表示感谢。同时,作者之一王忠涨作为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此前已经提供部分本文内容给“杭州律协”公众号用于编辑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依法的法律问题和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