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物流配送企业运营的焦点法律问题——徐粮、来佳琪

2020-02-17 00:00:00

    春节期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触发了全国性的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响应机制,各地出台各种防止疫情蔓延的相关措施,对于物流配送企业的运营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从经济法学的立场和视角对物流配送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解决和明确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浅析和探讨,以期对疫情防控期间物流配送企业的正常运营有所增益。
                                
一、现代物流配送企业的基本运营模式
    物流配送一般包括“大物流”和“即时物流”两种不同的业态。简单来说,“大物流”是指依托现有海陆空通道的运输,“即时物流”是指从货仓到消费者的末端配送。传统的“大物流”企业以“四通一达”为代表,“即时物流”企业则以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的普遍运用为特征,以美团、饿了么、点我达、达达等“众包”平台为代表。“大物流”企业一般沿用传统的用工经营模式,“即时物流”企业则以“众包”运营模式(又称“灵活用工”)为主流。随着“新零售”等O2O业务的发展,传统的“大物流”与“即时物流”的运营模式不断的融合。无论哪种经营模式,“运力”资源的整合、分配能力是物流配送企业的核心价值。春节期间,无数的“运力”单元在互联网信息系统的调动下协同一致,实现了大量的急救物资的准确投送,老百姓日常生活用品的及时分发。
 
二、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关于保障物流运输的相关文件
    2020年1月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人员应急运输优先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按照国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指令,组织开展疫情防治应急物资、医患等人员运输(以下简称应急运输)的车辆跨省通行高速公路,实行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并保障优先通行。
    2020年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坚持“一断三不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坚持因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科学实施交通运输管控措施;坚持全面统筹,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畅通高效;落实疫情追溯要求,严格做好乘客个人信息保密工作;落实“三不一优先”,规范开展公路交通管制。
    2020年1月31日,国家邮政局正式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营业网点操作规范(建议版)》,要求对积极稳妥做好疫情防控、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妥善收寄捐赠物资、保证邮件快件投递安全、严格执行日报告制度、统筹安排假期及节后网点正常生产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2020年2月1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顺畅通行,并对做好应急运输车辆顺畅通行有关事项作出相关要求。
   
三、疫情防控期间物流配送企业运营的焦点法律问题
(一)春节期间配送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以浙江省为例,其他地区供参考)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随即发出紧急通知,决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采用传统用工模式,与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物流配送企业,对于春节加班的配送人员按相应的规定支付工资。
    春节假日期间,自2020年1月25日(年初一)至2020年1月27日(年初三)配送人员加班工作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另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作为加班费。企业自2020年1月28日(年初四)至2020年1月30日(年初七)及2020年1月24日(除夕)安排配送人员加班工作的,又不安排补休的,企业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作为加班费。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非法定假节日,该期间属于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以上特殊休息日期间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尚无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企业可以先参照休息日安排补休,未补休的可待政策明确后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属于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的停工紧急措施,故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企业应向配送人员正常支付工资,针对在此期间上班、居家办公等情形产生的工资发放标准需待相关细则和解释出台、明确。
    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本属于“休息日”,企业应向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配送人员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作为加班费。
“众包”运营模式的物流配送企业与配送人员之间多为劳务或承揽合同关系,配送人员在春节期间加班的劳动报酬应根据企业与配送人员签订的劳务或承揽合同约定来执行。
 
(二)配送人员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待遇和商业保险理赔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一种急性感染性肺炎,其病原体是一种先前未在人类中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 novel Coronavirus,2019-nCoV)。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依法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于2020年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享受社会医保待遇的配送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对于物流配送企业中的“众包”配送人员,与企业之间非劳动关系,但一般投保有相应的商业保险。从投保的险种来看,以“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保险”为主。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责任事故中雇主对雇员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法律费用等,导致这种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各种意外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因战争、暴动、罢工、核风险等引起雇员的人身伤害,以及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由此而施行的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害等,这些责任事故通常除外不保。故除非有特殊约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一般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理赔范围。
    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意外保险的四大特征主要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疾病的一种,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患者不能依此来向保险公司理赔。
 
(三)疫情防控时期物流配送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物流配送企业的业态分成两类,传统用工和“众包”用工。两种模式在企业所得税的缴付上差异非常大。传统用工模式下,企业经营所得的大部分收入可以以员工工资报酬的形式列支成本。“众包”模式下,企业没有相应的工资支出列支,最终会形成巨额的企业所得税。鉴于本次疫情造成未来可能的经营困局,物流配送企业应当积极寻求政府的税收政策优惠支持。一般而言,物流配送企业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请求地方政府提高税收返还的比例或者降低返还门槛。二是将“众包”人员的主体身份转变为个体经营户,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进行所得税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成本。
    同时,目前“众包”配送人员的个税大多实际由物流配送企业来承担。如按照劳务所得缴纳个税,高达20%的个税税负也是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承受之重。物流配送企业可以与主管部门协商,对“灵活就业”人员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参照工资薪金形式,按月进行核算征缴,从而降低企业承担的个税成本。
   
(四)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合同的履行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面对活动区域的管制和人口流动的突然“冻结”,物流配送企业有很多货品无法正常投送,延时配送的情况非常严重。同时,由于货品积压在仓库无法投送,又导致物流配送企业上下游的应收款项出现逾期。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疫情被WHO认定为“phei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卫健委将其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各地政府依此采取的包括“隔离”、“停工”、“地区进入管控”等在内的一级响应措施造成了物流配送企业一些配送合同的履行不能。参考2003年“非典”期间的司法裁判先例,本次疫情可以构成物流配送企业一些业务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认定属于“不可抗力”的,疫情期间发生延时投送或者逾期支付款项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同时,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的相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此,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做好向上游客户的解释说明工作,同时尽快要求客户对逾期的应收账款进行确认,并储备相应的流动资金。
 
(五)疫情过后物流配送企业的员工招募问题
    从2003年“非典”疫情过后的经验来看,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对于餐饮、娱乐、旅游、会展等行业的经济冲击在所难免。一部分的就业人口将从上述行业溢出,物流配送企业将成为这部分人口的就业池之一。
    本次疫情过后一段时间内配送人员的招募,物流配送企业应采用“众包”的运营管理模式而非以劳动关系为特征的传统用工方式。首先,“众包”模式的招募过程线上化,招募可以通过签署电子协议的方式完成。其次,“众包”模式下的配送人员管理线上化,企业通过线上平台对配送人员进行异地管理。以上方式可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物理隔离,避免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接触的方式进行传播。最后,“众包”模式下配送人员办理入离职的手续操作简单,配送人员进退自由,既便利了原行业溢出人员的再就业,也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六)疫情防控期间设立救助基金的问题
    在疫情防控期间,物流配送企业将吸纳较多的就业人口,这也意味着该部分的人群在配送服务过程中存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能。同时,配送人员中的“众包”人员一般属于社会低收入阶层,缴纳社会医保的比例较低。当然对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承担了大一部分的救助费用,但为了增强配送人员抵御风险的能力和企业凝聚力,树立积极的企业品牌效应,物流配送企业可以考虑设立一个针对包括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风险救助基金。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该救助基金可以通过企业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设立并独立运营。
    或者,物流配送企业将保险公司专门的保险产品引入“众包”平台,配送人员可以在平台上自行出资购买保险公司的专门保险产品来实现风险救助。
    或者,针对物流配送人员的职业特点,企业可以筹划按照一定的规则从配送人员的收入报酬中提取相应比例的保险金,用于和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带有保险资金池功能的保险产品,从而实现在包括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在内的重大事件发生时的配送人员风险救助。
   
 
    上述焦点法律问题的解决和优化,能有效促进物流配送企业的健康运营,但并不表示企业仅仅只有这些问题。其他例如疫情防控期间货品滞留积压、变质、损毁的责任问题,工作人员配送期间感染和传播病毒的风险控制等,企业更需要通过提升内部风控环节,制定整体的运营策略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