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余干县万某近日无罪出狱
2019-11-06 00:00:00
——江西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司法观念,两级四审判决错关三年的被告人无罪。京衡律师会见数十次,刑讯违法口供被排除。
由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江南宇律师承办的江西省余干县万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经辩护人长达三年的不懈努力,全案无罪的辩护意见终于赢得二审法院的支持,2019年11月4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万某、张某、张某无罪。
案情回顾
涉案的万某于2016年1月9日被江西省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余干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余干县检察院以余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万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23日以余检公诉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指控万某犯敲诈勒索罪。两项指控“事实”分别为“以玩具手枪逼迫被害人打100万元借条”及“安排女员工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裸照、视频敲诈勒索”。
当事人家属在2016年10月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京衡上海所江南宇律师,当时案件刚刚被起诉至余干县人民法院,江南宇律师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会见万某了解案情,并联系主审法官进行阅卷,取得了全部案卷材料及相关讯问录像。经过仔细阅卷,发现本案不仅基本证据链未形成,而且在检察院提交给法院的讯问录像中赫然出现了刑讯逼供的情况。侦查人员彭某在2016年1月8日19时35分至19时39分期间,直接在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内打了万某13记耳光并踢了万某两脚,当时万某右手鲜血淋漓。同时本案第二被告人张某也在庭前会议中向法庭提交了一件“血衣”,其自称这件衣服是他被抓当日所穿,衣服上面的血迹是他被抓捕后被殴打产生,衣服上还有当时殴打他的人所留下的脚印。
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6)赣1127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万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7年12月17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11刑终202号《刑事判决书》,裁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之路似乎特别漫长,从2017年12月17日裁定发回重审,到2018年4月24日召开庭前会议,再到2018年8月9日、10月22日的两次开庭,最终在2018年11月26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再次就本案作出(2018)赣1127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与上一次一审别无二致,仍然是十一年。
在与身陷囹圄的万某多次沟通后,当事人与律师继续坚定信念,继续上诉,继续无罪辩护。2019年11月4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2019)赣11刑终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余干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7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宣告万某、张某、张某无罪,并立即释放万某。
从2016年10月受理案件,到2019年11月4日万某被无罪释放,江南宇律师为本案奔波了三年有余。会见了万某数十次,在两级四次审理中,参与了全部庭前会议、开庭活动,在一审中发表了两万余字、四十九页的辩护意见,在二审中发表了一万三千余字、三十页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就指控及一审认定的两起“犯罪事实”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与被害人陈述相应证、三被告人间不存在犯罪合意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还就本案中存在的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证据问题向法庭提出了建议。高质量的法庭辩护意见,引起了二审法院的高度重视。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宣告无罪,彰显了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荐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果。
案件意义
本案与其他沉冤昭雪的无罪判决相比,不同之处在于本案没有“王者归来”,也没有“真凶出现”,而是人民法院完全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