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代理的三起行政强制搬迁案,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并责令依法赔偿

2019-09-24 00:00:00

近日,由京衡程刚律师代理的茅某某、周某某、蒋某某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已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分别作出江政复〔2019〕第45、46、47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确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强制搬离屋内物品及强制拆除屋内设施行为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笕桥街道依法予以赔偿。
 
 
【案情概要】
2000年,茅某某、周某某、蒋某某与杭州市笕桥镇范家村签订《购房协议书》,分别购买范家苑10幢1单元顶层房屋一套。2003年,茅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经审批开展“平改坡”工程,各自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增建一层。
2018年6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与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开展范家社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收购工作,但未将茅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的“平改坡”面积纳入安置补偿范围。在各方未就“平改坡”事宜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笕桥街道即采取强制搬离措施,将茅某某、周某某、蒋某某家中物品搬离并拆除屋内所有设施。
 
【办案过程】
茅某某等三人的屋内设施于2019年3月15日被有关部门启动强拆,至2019年5月底拆除完毕,已无法正常居住使用。代理人通过调查,发现蒋某某等人拥有的房屋作为“平改坡”试点,按照当时的政策已经完成了合法审批并经过了小区同幢业主的同意,具有相当的合法产权基础。同时,有关部门在拆除茅某某、周某某、蒋某某屋内设施时未经其同意,亦履行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救济途径等法定程序,程序违法。鉴于其他业主签订的《江干区集体土地“无证标房”使用权置换协议书(一)》上载明开展房屋收购工作的甲方为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笕桥街道办事处,故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于2019年6月22日以笕桥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向江干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笕桥街道在答复中辩称其仅协助茅某某等人进行搬离,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2019年9月20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分别作出江政复〔2019〕第45、46、47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确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强制搬离屋内物品及强制拆除屋内设施行为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笕桥街道依法予以赔偿。
 
【案件评析】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笕桥街道在未履行催告义务、未听取陈述和申辩、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未告知茅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和期限的情况下,直接将茅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的屋内物品搬离并强制拆除屋内设施行为明显违法,依法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