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律师成功办理代购偷逃税款百万元终获缓刑案

2019-04-29 00:00:00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热衷于国外的高档消费品,而由于进口环节税负较高,为逃避缴纳关税,海外代购之风盛行。导游因职业缘故经常带团出国旅游,代购商品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兼职”。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其中蕴含的刑事风险。近日,京衡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办理了一起因“代购”而被侦查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律师的沟通与努力,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代购导游王某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1通过现场预定、国内在线付款的方式在法国购得梵克雅宝手表一块,托被告人王某带回;被告人谢某2委托被告人王某在境外先后代购积家手表、宝玑手表各一块。被告人王某作为国际导游,于2018年8月15日携带上述梵克雅宝手表、宝玑手表以及为他人代购的万国手表、尚美项链等高档消费品,从法国出发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行李物品,后被海关查获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核定,王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14万余元,谢某1偷逃应缴税额90万余元,谢某2偷逃应缴税额21万余元。
 
办案经过:
王伟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王某家属的委托,担任王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王伟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在对案情有基本了解的基础上向上海海关缉私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由于王某对基本犯罪事实、证据以及罪名不持异议,王伟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认罪认罚且愿意提前缴纳罚金,但是并未获得海关许可;审查起诉阶段,王伟律师再次向检察院提出认罪认罚,但是因本案另两位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而未获得检察院许可;在审判阶段,王伟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被告人王某的认罪认罚情况以及坦白等量刑情节,并于庭前主动缴纳了罚金,法院最终判决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案件评析及律师建议: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可构成本罪。而本案王某偷逃应缴税额达114万余元,属于“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的情形,按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经过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努力与积极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大部分意见,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5万元,本案得到一个圆满的解决。
目前通过个人进行海外代购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由私人代购者在国外实体店购买,再以私人物品的形式携带回国,转交给国内买家,此类代购者以经常出入境的空姐、导游等职业居多;二是国内经营者与固定的国外代购者合作,由国外代购者购买以后直接办理货运邮寄回国,国内经营者再将商品分别转交国内买家,或者由国外代购者直接将商品邮寄给国内买家,此类国外代购者以留学生居多。这两种途径都可能涉及到税收的问题。
对于第一类“人肉带回派”,《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释明:“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而对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这里的“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对于第二类“海外邮寄派”,《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若旅客携带或者邮寄的物品非系本人使用或者用于馈赠亲友,则不属于“自用”,该商品属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应当照章纳税,否则在达到追诉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律师提醒广大代购者以及欲通过代购来免交税款的国内买家,通过代购来偷逃海关关税属于违法行为,贪图小利一时爽,等到将自己置身于违法犯罪的境地后才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