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代理的一起违法强拆案,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全面赔偿
2019-03-07 00:00:00
近日,由京衡程刚、胡泽明律师代理的李某某诉湖州市人民政府杨家埠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已由安吉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8)浙0523行初48号行政判决及(2018)浙0523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确认湖州市人民政府杨家埠街道办事处拆除李某某房屋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杨家埠街道在90日内对李某某依法予以全面赔偿。
2002年,原湖州市杨家埠镇人民政府将原弁南乡敬老院及敬老院大门以北(包括大门)所有店面和浴室,围墙内所有建筑物对外招标出售给案外人钦云法。2005年6月9日,案外人钦云法、钦小林、杨金海将原向杨家埠镇人民政府招标购买的原弁南乡敬老院及围墙内所有建筑物(除已建商品房)转让给李某某。
【办案过程】
【案件评析】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规定,杨家埠街道在未履行催告义务、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未履行公告义务、未告知李某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和期限的情况下,直接将李某某的建筑物强制拆除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同时,本案系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而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理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对李某某的房屋、附属物及屋内动产等直接损失予以全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