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代理最高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8-10-22 00:00:00


由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筑房地产法律部主任王旭东律师代理的天津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于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结案。

本案原告以被告未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到期租前金、未到期租金、违约金等各项款项共计8.4亿元,并支付迟延利息。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王旭东、翁佳琪律师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经充分调查并组织证据,认为本案《融资租赁合同》不具备融资租赁交易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应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经审理,京衡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虽名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实为借贷法律关系,故,应扣减被告在合同前期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并酌情调整降低了部分违约金,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5.87亿元及相应迟延利息。

后王旭东、翁佳琪律师继续作为本案被告代理人,就一审判决存在的部分违约金不应支持、迟延利息重复计算、迟延利息利率过高等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减免部分违约金、调整迟延利息起算时间和迟延利息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王旭东律师及其团队赴北京参加庭审,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调整了有关迟延利息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方法,酌情调整降低了部分违约金,最终判决被告需要承担5.72亿元及相应迟延利息。

本案中,王旭东、翁佳琪律师围绕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融租租赁法律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提出的代理意见,得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为当事人尽可能地降低损失,充分体现了京衡律师尽心竭力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办案宗旨和专业的法律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