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代理上市企业应诉专利无效诉讼获胜
2017-08-17 00:00:00
知识产权部
2017年8月4日,本所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关于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第三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2320号《行政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京衡律师代理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胜诉,其持有的核心发明专利得以维持有效。
涉案专利相关
专利权利人: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名称:
一种列管管外降膜缩聚反应釜
专利号:
201210263085.3号
技术领域:
聚酯行业的一种生产设备,
特别涉及高粘聚酯反应中的重要设备。
案件回顾
2015年2月2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25127号《无效宣告决定书》,维持该专利有效。之后,申请人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4月,由京衡律师事务所孔夏雨律师,程福如律师,浙江金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刘晓春,共同代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427)作为第三人应诉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原告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申请该专利无效,京衡孔夏雨律师亦作为代理人参与该案口审程序
2015年11月25日,该案开庭,由于法院将此案定性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故一再延期。
2017年7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于8月初进行了送达,于是出现了开头一幕。
2017年8月8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对于本案的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见下图)。
注:本案进程中,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李文锐律师助理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