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演:从一起不起诉案看“虚假诉讼”的罪与罚 (附《虚假诉讼罪研究报告》数据版)
2017-08-07 00:00:00
以法律之名,骗取他人钱财?以为赢了官司,却输了自由?近年来,虚假诉讼行为愈演愈烈,法律成了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于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罪”,正式以刑事手段打击和规制虚假诉讼行为。但是,虚假诉讼入罪近两年来,由于罪名规定模糊,罪与非罪界定不清,司法实践裁判不一,引起了诸多争议。
京衡律所合伙人、刑事法律部副主任李道演律师近期承办了多起涉嫌虚假诉讼罪案。其中,一起因追讨工程款提起民事诉讼但被怀疑“欠条”系伪造的案件,在检察院督促公安立案,并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检察院自我纠错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基 本 案 情
2016年8月,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支付这两年拖欠工程款50多万元和相应利息,其中,一份关键的证据就是朱某出具的《欠条》,上面确认了工程款的金额。朱某答辩称自己只是在空白纸上签名,欠条内容是王某伪造的。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否定欠条的合法性,故支持了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朱某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一开始未受理,后在检察院的要求下立案调查。二审开庭当日,王某在法庭上被公安带走。
据起诉意见书称,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伪造了一张五十万欠条至法院起诉被害人朱某要求还款。某日,王某以要陪朱某朋友到KTV唱歌为由,向朱某要当晚开销的费用。朱某因未带现金就在王某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空白处签了自己名字。另日,王某和朋友来找朱某就清算合作项目工程款及项目合股的事情进行商谈,双方因合股一事未达成一致,不欢而散。而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一张有朱某亲笔签字的欠条,内容为朱、王二人账目结算清楚,朱某共欠王某50万。经调查,侦查机关认为该欠条系王某伪造。
辩 护 思 路
李道演律师受理本案后,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基本案情,收集有利证据,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建议不批捕律师意见书。检察院在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后,做出了不批捕的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经详细阅卷后,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再次调取大量对王某有利的证据,并收集研究相关法理观点和司法判例,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书》,主要观点如下:
(1)王某没有伪造证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欠条是其伪造:指出了本案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仅有口供缺少书证的问题,公安侦查认为朱某在空白处签字的做法,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
(2)王某没有捏造事实,与朱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列举了50万债权的计算依据,反驳了工程款虚高的疑问。
(3)王某没有妨碍司法秩序,一审法院是综合全案证据裁判:分析了虚假诉讼罪的构罪要件,提出从司法秩序上看,本案没有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耗费,从裁判结果上看,本案不是仅凭欠条作出裁判,也未错判,王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检察院认真研究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 件 启 示
虚假诉讼入罪,有效遏制了该类案件的频发势头,防止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但是,如何认定“捏造的事实”、如何构成“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何达到“情节严重”,均尚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在已有规定司法惩戒措施的情况下,准确界定刑事犯罪的构成标准,准确衡量刑事追诉权与民事裁判权的边界,才能在有效控制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同时,又不给刑事介入经济纠纷留有权利寻租的空间,真正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对此,需要办案机关严格审查和慎重启动刑事追诉,也需要律师认真专业的提出有效辩护意见。
附:《虚假诉讼罪研究报告》(数据版)
李道演律师在代理本案期间,深入研究虚假诉讼罪的相关司法判例,形成了“虚假诉讼的罪与罚——基于35起刑事案例的全方位解析”为题的虚假诉讼罪研究报告,并获得了第三届杭州律师论文刑事分论坛二等奖、总论坛优秀奖。
论文通过全面收集现已公开的与虚假诉讼罪有关的案例,归纳与分析虚假诉讼的罪与非罪、既遂标准、客观表现及量刑幅度等争议问题,以期立法对虚假诉讼罪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让法律不仅被信仰,还要被敬畏。
现将论文中涉及的数据内容摘要如下:(相关数据系根据公开资料收集的据不完全统计)
虚假诉讼罪的前世:行为泛滥,处罚措施多样
浙江省一直是虚假诉讼行为的高发区。根据浙江省检察院统计,2012年至2014年底查办了虚假诉讼案件415件,移送犯罪线索340件,公安机关立案437人。仅2014年,全省各级检察院共查办虚假诉讼188件,移送犯罪线索后公安机关立案275人,其中124人已被法院作有罪判决,同时对虚假的民事诉讼提起抗诉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17件,法院再审改判103件。2015年,全省各级检察院就监督虚假诉讼案件187件,案件总标的高达3.8余亿元,对涉嫌打假官司的114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有52人被法院判刑。同时检察机关对虚假的民事诉讼通过提起抗诉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已经再审改判了110件。
虚假诉讼罪的今生:罪名模糊,裁判标准不一
虚假诉讼入罪刚过一年半时间,笔者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无讼等公开信息,在刑事案由中输入“虚假诉讼罪”关键词,搜索得到78件裁判文书,其中,最终以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的有35起案例。
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地区,作为虚假诉讼行为高发区的浙江省,依然是虚假诉讼犯罪最多的地区,共有18起。其次分别是江苏省4起、河南省3起。
(2)犯罪主体,13例案件被告人是民事案件的原告,21例是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这符合上述指导意见统计的在虚假诉讼行为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特点。其中,还有2例案件由律师建议进行虚假诉讼,甚至有1例案件中有律师直接参与共同犯罪。
(3)民事案由,涉及的民事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24例,这也符合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中借贷纠纷占比最高的特点。其次是劳动纠纷6例。
既遂标准不一,量刑幅度较大
司法实践中的35起判例,虚假诉讼罪被控成立时,民事案件审理正处于不同的阶段,如已开庭但未判决、进入执行阶段的各有9起案件,有13起是已判决生效但未执行,还有2起案件是尚未开庭。
量刑标准不统一,情节严重未明确
在35起案例中共处罚68人,且全部都按照一般情节来认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有27人,占比40%。单处罚金的也有7人。没有一起案件是达到情节严重的,这也给情节严重的认定参考标准留下了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