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演律师成功办理一起因股权转让隐瞒担保被控诈骗罪案

2017-07-27 00:00:00

京衡案例


      因股权转让时可能隐瞒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被债权人起诉后,转让方因此被控诈骗罪。转让方有没有隐瞒公司的负债信息?如有,是属于商业交易上的欺诈还是构成诈骗犯罪?类似的情形在股权交易中并不少见,法律责任如何界定?近日,京衡律所合伙人、刑事法律部副主任李道演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因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隐瞒公司对外担保而被控诈骗罪的案件,历经一年多时间的努力,最终促使检察院在法院宣判前一天撤回起诉,并做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和受害人沈某系A公司的两个股东,徐某以为公司办理退税为由,从沈某处骗取公司公章,擅自在其个人及公司的借条上盖章,将A公司作为其个人债务的共同还款人。随后,被告人徐某及公司因无力偿还债务,与担保方A公司一道被债权人起诉。在明知A公司需为其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徐某故意隐瞒实情,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沈某、余某,从中骗取钱款。


辩护思路

      李道演律师在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有关案情后,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调查了徐某大量的有利证据,并通过收集研究相关法理观点和司法判例,形成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人三份有罪供述是在超期羁押、违法地点形下制作完成,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徐某是以欺骗方式取得公章,公司未实际经营,办理退税的说法不符合常理;

(3)通过收集整理徐某在股权转让时的资产状况,证明其在股权交易时不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

(4)退一步说,即使隐瞒了公司对外担保的或有负债,也仅属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罪。具体理由包括:首先,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犯意,从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交易完成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辩护;其次,不存在严重欺诈的客观行为,从股权合法、价值认同、未有损失等方面进行阐述;再次,具有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从交易完成、积极偿付个人债务等内容进行论证;最后,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角度,受让人完全可以通过撤销合同的方式提出民事诉讼,徐某最后也是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构成诈骗犯罪。





办案经过

      李道演律师是在法院审理阶段接受委托。


      受理后,在全面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先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撤回起诉的律师意见书;在庭审准备时,因案件时间跨度较长,故制作了“案卷摘要”、“案情时间轴”,收集了可以证明被告人资产状况的辩方证据材料,整理了七份类似案例判决和若干篇理论文章,供承办法官参考;开庭前,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证人出庭作证、被害人出庭作证、调查证据等申请材料。庭审中及两次补充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时,针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庭审后,与承办法官、公诉人进行了良好有效的交流沟通。


      最后,在历时一年、两次延期审理、两次补充证据后,检察院在法院决定宣判之前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最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启示


      本案准无罪的结果,除了律师的有效辩护,也得益于承办法官的认真专业和公诉人最后的坚持原则。同时,本案也将给所有企业家带来警示:无论股权交易标的大小,聘请律师做好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对转让方而言,是防范刑事风险,对受让方则是避免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