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部召开“采用婚姻技术手段多获拆迁补偿款是否构成诈骗罪”专题研讨会
2017-07-21 00:00:00
近期,西湖区开展了严厉打击拆迁领域违法犯罪的行动,相关部门甚至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前联合发文认为以“虚假婚姻”形式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由此引发了法律界的极大关注和热烈讨论。针对该热点问题,京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于7月20日晚,在总部杭州黄龙世纪广场召开了“采用婚姻技术手段多获拆迁补偿款是否构成诈骗罪”主题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由刑事部主任沈国勇律师主持。沈国勇律师首先介绍了西湖区转塘街道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并强调本次研讨会是京衡刑事部内部研讨会,仅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并为钱颖刚、徐佳佳两位律师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提供辩护参考,但不对政府部门的做法进行评判。沈国勇律师建议与会人员围绕三个焦点问题展开讨论:1、此类案件中的结婚、离婚是不是虚假婚姻;2、此类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罪;3、认罪退赃对案件最终处理的影响大小。
研讨会首先由钱颖刚律师及徐佳佳律师介绍相关案情,当事人夫妻为多获拆迁补偿款离婚后又各自结婚,但仍旧居住生活在一起,涉案金额超过100万。
刘骏律师认为法律上不存在对于离(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因此只要离(结)婚证取得形式合法,就不存在虚假婚姻的说法;通过离(结)婚虚增补偿人口存在被认定为隐瞒真相行为继而认定诈骗的可能;此外还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在全国具有导向性,是否构成犯罪应由最高院发文解释,本案涉案金额百万且不存在其他从轻减轻情节,量刑在十年以上,即使当前退赃也不存在缓刑可能。
钱颖刚律师认为婚姻登记只需要形式审查,只要自愿登记即为合法有效婚姻,且婚姻法上对于婚姻效力只存在合法、无效、可撤销三种规定,不存在虚假婚姻的概念,且本案中行为人不存在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吴水楠律师首先介绍了拆迁补偿方式的历史发展,认为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虚增应当补偿人口”,在当前以人口作为补偿基础的政策规定下,“虚增应当补偿人口”可以被认定是虚构事实的行为,此类行为存在打击的必要性。但在本案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因金额特别巨大,吴律师认为判处缓刑存在难度,但也不排除最终网开一面的可能。
郑旭江博士认为“假婚骗补”不宜构成诈骗罪存在十大理由:1、我国不存在“假结婚”的法律概念2、本案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认定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判断更需要借助客观行为的认定4、拆迁政策的历史演变不禁绝过渡期的户口人数变动5、“假婚骗补”类型的多样性必然导成事实认定的复杂性6、政府出示的行政协议具有区别于民事合同的排他性7、期待可能性理论要求考虑当事人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性8、认定为诈骗罪会与国内判例相冲突9、假婚骗补”若构成诈骗罪将会引发一系列司法难题10、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我们反思先刑后民的社会治理策略。
在研讨会的过程中,行政法律部副主任程刚律师为大家介绍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不同于民事合同,即使存在问题,政府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因此无法通过认定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手段进行救济。雷丽律师也提出,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行政协议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政府一方无权起诉,因此丧失了挽回补偿款的救济途径。这可能也是政府通过刑
沈国勇律师认为,构成诈骗罪必须认定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此类案件在虚构事实方面认定较为困难,控方可能会从隐瞒真相方面突破。熊征宇律师认为,行为人在补偿过程中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的,没有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王素慧律师认为诈骗罪需要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本案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而隐瞒真相则需要考虑政府部门需要审查什么事实,如果相关事实没有要求审查,那么就不存在隐瞒真相的说法。郑志锦律师认为如构成犯罪,会造成离婚期间债权债务关系等民事关系的混乱,且在构罪的前提下,政府相关人员是否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也值得探讨。赵燕律师认为婚姻登记是形式审查,国家不得干预,本案情形是否能够以刑事手段介入值得商榷。
与会人员经过激烈讨论,一致认为此类案件不能认定为虚假婚姻,结(离)婚的动机和目的不影响婚姻的效力;绝大多数意见认为这种通过婚姻技术手段多获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且在涉案金额超过100万的情况下,如果构成犯罪,即使目前取保,将来除非最高院特批,否则也无法适用缓刑。
最后,会议认为此类拆迁补偿纠纷不应用刑事手段来解决,应当通过完善政策、查补漏洞、严格审查来规范拆迁补偿工作,在目前已经大规模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如果能实现退赃撤案则是一个最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