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园被伤害 学校是否应担责
2016-05-22 00:00:00
【编者按】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如果伤害已经造成,作为家长,该怎样维权?能找学校赔偿吗?也有老师不无担心的说,是不是只要学生在学校发生了伤害事故,老师和学校都要承担责任?针对这些问题,周晓凤律师撰写了本文,作详尽解答。周律师说,其实,答案不能一概而论,还是需要详细甄别,才能确定各方责任大小。那么,哪些情况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不能免责的呢?
一、学校提供的设施、物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如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
二、学校安全措施不到位。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既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也没有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的活动。如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但是,如果学生是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如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则可以免责。
四、明知学生系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注意。这里的明知是指学校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反之,如果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明知该学生系特异体质,但未告知学校的,那么学生或其监护人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尽管学生系特异体质,但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那么学校仍然可以免责。
五、学校救助措施不及时,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如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六、学校工作人员履职不当。如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反之,如果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则该学生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则应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学校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该学生人身安全相关事宜。如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反之,如果学校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但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那么,该未成年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写到这里,其实,我最想说的是,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家校关系目前仍相对和谐。如果学校和家长能够多一些沟通,多一分细致,其实,很多学生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与其等到伤害发生后再去追究责任大小,不如防范于未然,将风险扼杀在萌芽中,如此,才是真正的以孩子为本。
作者简介:
周晓凤,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专职律师,原某省十佳公诉人,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在检察机关民行、公诉部门有十一年工作经验, 曾任某市公诉处副处长、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办公室主任等职务。
多次作为骨干参加国家、省级各类业务培训。荣获省卷烟打假先进个人、主讲的《受贿罪》获省职务犯罪预防微讲座二等奖、多次在公诉人、律师论辩赛中获得第一名、优秀辩手,荣立三等功等荣誉。
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和代理、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常年法律顾问。
理念:全力以赴,让委托人的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