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出台保障律师会见权实施方案
2016-03-11 00:00:00
近日阅读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律师会见权和文明办案两个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深有感触。在此略加解读,与同行共享。
首先,《实施方案》针对的是检察机关侦办案件中(主要是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两大问题。
《实施方案》针对的是检察机关侦办案件中(主要是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两大问题:一是律师的会见权的行使和保障;二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杜绝不文明办案行为。这是两个老问题,在此又有新思想。《实施方案》明确表明需要专项整改,也说明省检实事求是地承认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需要整改的问题。
其次,《实施方案》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了律师会见权需要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颁布以来进行了两次重大修订,对于律师的会见权均有不同表述的具体规定,这是刑诉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律师执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实践中针对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一直是执业律师头疼和抱怨的问题之一,而这种现象反映出来的是某些办案机关和个人始终没有真正领会《宪法》和《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始终将律师摆在与司法机关对立的位置。
此次《实施方案》针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1)不得主动劝说犯罪嫌疑人不聘请律师,变相迫使其放弃法律援助。这个说法比较新鲜,原来似乎没有如此提及。但是近年来确实有些侦查机关为了避免律师介入给其制造麻烦,干脆从源头上阻碍律师行使会见权,劝说嫌疑人不愿意聘请或者不同意聘请律师;
(2)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范围。刑诉法修订后,对于一般的律师会见权已经十分明确,但是针对三种特别情形下的律师会见权不断地被某些侦查机关滥用(本方案主要是针对经济类犯罪,因此只提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侦查和会见)。包括不得随意认定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案件的涉案数额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不得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随意扩大适用”有重大社会影响“条款的范围和条件。这里须注意的是:金额必须有证据 、证明。
(3)明确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也并非不能会见。一是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许可会见;二是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鉴于本人对于《刑诉法》的三种情形限制律师会见权规定本身持有异议,在此就不多说了。只是此处还是有一点漏洞,即”有碍侦查“四个字以及何伟”侦查终结前“还存在模糊概念;这里还可以参照其他省市的规定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的若干时间内应当安排律师会见。如果都是”侦查终结“了,那么律师如何行使辩护权或者提供法律帮助?
(4)对于其他的几种限制或者妨碍律师会见权的情形提出整改。一是合理安排审讯时间,不得以审讯为由妨碍律师会见;二是不得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变相侵犯”律师会见不受监听权“,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三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多次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逐次按审批程序办理并在三日内及时答复。
再次,《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要求整改不文明的办案方式
这部分主要针对检察机关侦办重大贿赂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文明的办案方式和行为的整改,与我们律师表面上关系不大,但是有的规定也涉及到律师的辩护权的行使问题,我也简单解读一下。
所谓文明办案,首先应该是合法,依照法律规定办案,主要内容就是三个方面。
(1)侦查讯问的时间。严禁滥用强制措施,禁止”前伸后延“搞疲劳审讯,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需采取刑拘等强制措施的应保证其24小时内有连续不少于6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任意延长在办案工作区的滞留时间,刑事拘留后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夜间讯问原则上不超过午夜12时,严禁持续夜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传唤和拘传的时限是否任意扩大,实际上就是滞留在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的时间,这就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证据效力有关联,在其他刑事案件中也有类似问题;
(2)侦查讯问的地点,与前一点有直接的关联,重申提审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看守所进行讯问。实际上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看守所的情况普遍存在,问题在于是否依法提押出所,提押出所期间的口供是否有效?解决了根本的问题,非法提押出所就没有必要了;
(3)侦查讯问的方式方法,即讯问的手段是否合法,是否文明。严禁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刑事侦查中可以说是一个痼疾,尤其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贿赂),口供的证据效力至关重要,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对此只能祈求不断减少和改正,当然一夜肃清也是我的梦想。其他的讯问方面的问题由于涉及检察机关内务,我就不一一解读了。
总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最新整改的《实施方案》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和刑事律师日益困扰的会见权毫无疑问是个利好,但是在此也要提醒各位同行:我们在行使律师会见权,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也一定要注意依法守法,要从专业的角度真正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为刑辩律师的未来塑造一片光明!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理解,希望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