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英律师:对盗版APP 敢于说 NO!

2015-12-13 00:00:00

苹果商店( App Store )内产品由第三方开发商提供。第三方开发商前期无需向苹果公司提供知识产权的权利证明,即可将其开发的应用软件投放在苹果商店,供苹果用户下载使用。如发生某项 App 侵犯知识产权,苹果公司采取“便捷投诉渠道”方式化解侵权纠纷。因苹果商店前期知识产权审查的缺位,为盗版APP提供了寄生的温床。


近年移动端业务的异军突起,蕴含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流氓也就瞄准了这一全新的领域,盗版侵权给权利人带去了困扰和经济损失。APP端,如果发生侵权,往往是多项知识产权权源交叉、重叠进行,如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版权等。如果客户事先有进行一定的知识产权权利布局,可以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律师如何选择最优的排列组合进行维权,使得一发中的,以最小的代价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避免耗时费力的诉讼,是京衡知产部近年研究的其中一个重点。




近期出现 “重庆购物狂”盗版软件在App Store上发布、运营,供用户下载使用。该款盗版软件由“Jun T*ng”开发,未经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楼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庆购物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购物狂公司”)授权,盗用“重庆购物狂”网站及APP特有名称,并抓取“重庆购物狂”论坛的板块样式、结构布局、创作风格、论坛内容等。



十九楼公司和重庆购物狂公司委托京衡韩英律师、助理李文锐向苹果公司法务部投诉。经过两个多月的沟通、协调,苹果公司最终采信律师关于对方侵犯了权利人版权、知名网站特有名称、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意见,将盗版APP移除App Store。


“重庆购物狂”盗版APP涉嫌如下侵权事项:


1、侵犯重庆购物狂公司“商业网站特有名称”和 “重庆购物狂”APP特有商品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重庆购物狂”论坛是重庆第一家本土购物、打折交流论坛,是重庆地区最大的生活资讯交流社区,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市场消费群体,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网站通过采集、加工、刊登、发布、转载信息等,为网民提供各种服务。十九楼公司及其子公司对操作网站设备拥有支配权和运行的利益。

“重庆购物狂”是十九楼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庆购物狂公司的标志性商业网站特有名称,该名称是十九楼公司和其子公司一起精心设计的,描述性名称,与网站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相对应、相关联的名称,类似新浪、搜狐、天涯等,具有标识、识别功能,方便广大网民及投资者记忆、识别、交流。“重庆购物狂”网站标明“19楼城市群成员”,强化该名称与十九楼公司信誉的连接关系、与网站服务声誉好的对应关系。

“网络经济”即“注意力经济”,Jun T*ng未经十九楼公司及其子公司授权许可,在苹果商店里使用网民们熟悉的“重庆购物狂”的网站及APP名称作为应用软件名称,并抓取“重庆购物狂”论坛的“板块样式、结构布局、创作风格、论坛内容等,使网民难以察觉是误入其他网站(或APP),最终淡忘了原本想去“重庆购物狂”官方网站(或APP)。十九楼公司及其子公司对的“重庆购物狂”网站名称(APP名称)、网站服务所付出的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都被Jun T*ng盗用,成了为他人做嫁衣,导致十九楼公司子网站“重庆购物狂”的浏览下降,经济利益严重受损,商业网站及APP特有名称标识被削弱。

Jun T*ng的仿冒行为是一种搭便车,混淆市场,分享了十九楼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庆购物狂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影响力。十九楼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庆购物狂”论坛的显著性会被谈化,阻碍了拓展商业空间的机会,对于广大网民而言,会因混淆而发生误导选择的后果。该仿冒行为扰乱了互联网的网络经营市场管理秩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的规定,苹果公司应移除“Jun T*ng”开发的盗版“重庆购物狂”APP ,以维护“重庆购物狂”网站及APP特有名称权。


2、侵犯十九楼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庆购物狂公司的版权。


“重庆购物狂”论坛网站是十九楼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购物狂公司经营的网站,即十九楼公司的子网站。其网站内容,是十九楼公司及其子公司一起独创的、维护的,包括网页设计、版块设计、结构布局、创作风格、论坛内容等涵盖了服务特色、服务内容、服务风格、服务质量、服务面貌等。十九楼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以上内容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依法对网站版面设计、排版样式、内容编辑、推荐等形成的作品享有版权。


Jun T*ng未经授权许可抓取十九楼子网站内容,增加其市场影响力、点击率,获取市场消费群体注意力及经济利益,已严重侵害十九楼及其子公司的市场份额,构成侵犯版权。


3、侵犯重庆购物狂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重庆购物狂”是重庆购物狂网络科技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在重庆地区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规定,Jun T*ng使用“重庆购物狂”APP名称是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APP商品来源于重庆购物狂公司或经授权或与重庆购物狂公司存在一定的联系,从而损害了重庆购物狂公司的在先企业名称权。

手机应用商店内盗版软件侵权不是个案,建议经营手机应用商店公司,调查App程序的知识产权来源,避免侵犯其他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信任手机商店的广大消费者出现信任危机。

京衡知产部针对近年移动端侵权显著、高发等特点,注重这一领域的业务学习和实践,多次为客户通过非诉维权,和苹果公司进行双语交流、沟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