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由“劝架”引起的刑事风波 ——看京衡律师在小案件里显大作为
2015-07-07 00:00:00
【案情回顾】
2012年9月7日,被害人张某(化名)驾车到长宁区某小区停车,途中将骑车的犯罪嫌疑人南某(化名)手掌擦伤,后又因停车位与小区保安发生冲突,张某手持木凳大打出手。物业经理见状要求在场人劝架,南某立刻抱住张某,将双方拉开,张某回手一拳打在南某眼部,南某随即还了一拳,打到张某左眼。经鉴定,张某左眼构成轻伤(较重),长宁区公安局以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起诉。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李伟杰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接受犯罪嫌疑人南某的委托进行辩护。
【善因恶果,危机重重】
乍一看来,这仅是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可通过刑事和解的途径得以尽快解决。但李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发现,被害人张某执意要求年近七十的退休工人南某赔偿百余万元,并认为自己的伤情构成重伤,强烈要求对伤情重新鉴定,张某毫无和解之意。刑事和解无望的同时,检察院起诉建议适用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实刑),而案发现场的其他人又不愿出庭作证。如何扭转局面,显得困难重重。
一个“劝架”善举中的小插曲,俨然要为善意的劝架者带来一场牢狱之灾。【京衡刑辩,群策群力】
面对该刑事案件的不利局势,李律师没有消极应对,也没有敷衍了事,为了集思广益,及时将案件上报京衡上海所刑委会进行集体讨论,并由京衡上海所副主任王军、刑委会主任王亚军、江苏省十佳检察官张颖乾律师以及涂艳律师、宋承泽律师助理组成案件小组,对此案进行深入的讨论,并就案件的关键证据医学鉴定报告向鉴定专家咨询,求证意见,最终拟定了应对策略。
【兢兢业业,步步为营】
第一步,固定伤害结果,用足不构成重伤科学依据,确定刑期范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鉴定为轻伤的鉴定意见,张某认为应该为重伤,李律师查阅了大量医学资料和最新鉴定标准,认为由于张某本身存在中高度近视、散光等眼疾,南某的一拳外伤不足以构成重伤,其伤害结果和被害人自身的身体情况相结合而产生,鉴定意见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没有考虑参与度问题,若依据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也许有可能构成轻微伤,因而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在庭上,李律师就外伤行为参与度等问题向鉴定人做了充分的询问,最终使张某伤情被固定在轻伤范围,排除了南某被判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将量刑缩小在3年以下的范围内。
第二步,固定案件事实,穷尽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争取从轻处罚。李律师通过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和对当事人的反复发问,将以下事实固定:1、事件起因于“劝架”,而不是恶性报复、斗殴,以此说明南某主观恶性小;2、张某动手在先,存在严重过错,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轻处罚;3、本案属于邻里纠纷引起,南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4、南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5南某并非不愿意赔偿,而是被害人在伤残等级为十级的情况下主张一百余万的赔偿明显过高,南某愿意按法定标准甚至稍高一点赔偿。
【辨法明理,水到渠成】
经过庭上几番激烈论战,2015年4月24日,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判决南某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一年。
一个被鉴定为轻伤较重,检察院建议适用一年半实刑,被害人不谅解、拒不接受赔偿的情况下,经过办案律师的努力,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最后依法做出判一缓一的公正判决,这一切真的来之不易。虽然只是一起“小”的故意伤害案件,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一件“大事”,体现了京衡不分案件大小尽心竭力的服务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