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夏雨、程福如律师代理尤夫公司被诉专利侵权案获重大进展
2015-04-15 00:00:00
[京衡网4月14日杭州讯]2013年1月24日,原告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古纤道公司”)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尤夫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尤夫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京衡知识产权部主任孔夏雨律师、湖州所主任程福如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2月代理尤夫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述案件所涉古纤道公司之发明专利权无效申请,该请求于2013年12月被复审委员会以第21890号“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驳回。
2014年4月,尤夫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了(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587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尤夫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年7月,尤夫股份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015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高行(知)终字第2980号《行政判决书》,支持尤夫公司的上诉请求。
北京高院的判决内容为:撤销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587号行政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218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同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至此,该诉讼结果对于尤夫公司被诉专利侵权案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此案共同承办人:孔夏雨律师、程福如律师、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刘晓春先生、韩英律师、王飞律师助理。
技术上得到了尤夫公司的宋明根先生(技术副总),陈晓龙先生(行政经理),吴佩红女士(法务)的支持,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