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勇律师:检察自侦案件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2014-12-01 00:00:00
前段时间接了一个某局副局长玩忽职守的案件,检察院似乎是一定要把他拿下了,除了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还收集了他十年间逢年过节收受一万余元购物卡的“受贿”事实,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都非常老实,全部认罪了,可是到了法院阶段,想想不对,工作虽有失职,但不全是自己一个人的错,为何要让自己一个人承担一个罪名呢?于是请了我为他辩护,目的只有一个,给自己一个交待,将来不会有遗憾。
介入后,我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发现指控玩忽职守的证据不足,前提条件工作职责方面无法认定,金额方面也计算有误,没有达到玩忽职守罪30万元损失的标准,于是在法庭上对玩忽职守罪作了证据不足无罪辩护,对受贿罪作了罪轻不作刑事处罚辩护。从庭审效果上来讲应该是很好的,按照现有证据法院肯定是无法认定有罪的。而且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老实巴交,副局长当了十年了,还开个摩托车上下班,开庭的时候她老婆也来了,完全是一副农村妇女的打扮,在进法院大门安检时竟然还给保安下跪要求对她老公从轻处理,可想而知,这位副局长和副局长夫人,和我们想像中的官老爷和官太太有多少距离。所以,从社会效果上来讲,对于这样的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我认为是合情合理也合法的,我在法庭上也是这样要求的。
但可惜的是,面对法院释放的无法认定有罪的意见,检察院又开动司法机器进行了补充调查,虽然程序上没有走退回补充侦查,但还是二次提交了很多证据材料,法院也接受了并通知第二次开庭。结合自己多年的律师办案经验,我的感受是,凡是检察院自侦案件,相比于公安侦查的案件,法院要判个无罪的难度会更大。对于新提交的证据,既存在形式不合法的问题,如打印一个情况说明让证人签字,证据性质上是证人证言,但是形式上又不符合要求;还有调取书证没有二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字,也没有书证提供单位人员签字,而这些都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十年前我初入反贪局时师傅也是这么教的。这次补充证据,在职责、金额方面都进行了强化,意在弥补第一次开庭时证据上的漏洞。当然,第二次开庭时,我还是会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并仍旧作无罪辩护。
出路在哪里?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个人虽然显得非常渺小,但是不用怕,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运用好手中的法律武器,就不怕没有出路。我的经验是,办理一个刑事案件,尤其是自侦案件,要从三个层次来进行基础性分析:事实、证据、最可能的结果。首先必须对事实要有一定清楚的认识,到底行为有没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应当用刑罚来进行制裁,这是前提。作为律师,如果我内心确认我的当事人是有罪的,即使当事人要求我作无罪辩护,我也会拒绝,因为我有底线;但如果犯罪事实不存在,即使当事人违心认罪了,我也会尽力引导他实事求是;或者对于行为有过错但是我认为指控的罪名过重的当事人,我会将案件情况分析清楚并尊重他们本人的意见。律师职业之所以崇高,不是因为钱赚得多,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维护了公平正义;律师可以通过自己负责任的工作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但是用自己的辩护技巧让一个有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却不是我的追求。第二,事实分析清楚,就基本上对案件有了一个主要的思路,接下来就是审查证据材料。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认为有罪的,可以指出证据上存在的问题把案件搞“复杂”,目的不是为了无罪,而是进行一个诉辩交易;如果认为无罪的或者无需刑罚处罚的,就要利用证据上的漏洞作证据不足无罪辩护。办案就是这种情况,我认为当事人工作是有不足之处,但是这是一个系统性存在的问题,也不是他能解决的,上级领导和部门的责任更大,出了事就让他来承担刑事责任,我认为过重了。第三,寻求一个可能的结果。就本案而言,已经送到法院审判了,如果两个罪名都无罪,可能不是一个“和谐”的结果,所以我认为认定受贿罪并免予刑事处罚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但是检察院还是在做最后的努力要把玩忽职守也定上去,原因大家都懂的。
在分析案件“大局”后,剩下的活就是技术上的了。面对第二次开庭,当事人和律师也可以从很多方面进行应对:一、可以通过找人做笔录、申请证人出庭等来印证当事人不存在这方面的工作职责;二、非法证据排除,对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要求法院排除,不作为定案的证据;三、找出目前新的证据存在的致命漏洞(暂时保密)。当然,当事人自己的态度也是很重要的,如果自己退居二线让律师冲在前面,出了问题把责任都推向律师,那么哪个律师会全力以赴呢?所以,当事人如果真想抗争,首先自己要拿出勇气来,有什么好怕的呢?只要你的魄力让别人感受到,即使公权力,也会有所顾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