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夏雨、傅忠彬律师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省高院《案例指导》
2014-11-19 00:00:00
2014年5月,本所合伙人孔夏雨、傅忠彬律师承办的孙成龙诉杭州辉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其他科技成果纠纷一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编的第2012-2013年卷(总第5卷)《案例指导》收录。
京衡律师代理的是被告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针对原告孙成龙的我方侵犯其科技成果权的主张,认真分析案情,发表了充分、有力的代理意见,经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12)浙杭知初字第123号)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2)浙知终字第302号),两级审判均获得了胜诉的结果。
本案的裁判要旨为:在涉及一项没有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智力劳动成果的其他科技成果权权属争议时,应首先考量该项成果是否符合科技成果的构成要件,同时还需确定该项成果的研发人。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和获得荣誉权,他人不得侵夺或者剽窃,否则应当向完成科技成果的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和经济损失。
201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第一届亚太知识产权论坛上发表的主题为《中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理念与政策》的演讲,他指出,“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类型、保护期限和权利范围均由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定色彩。法律对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是是穷尽性的,凡是科技成果专门法未做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或者权利内容,通常不属于权利的范围,司法一般不能创设新的权利类型和权利内容。同时,技术成果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技术构思,不仅直接影响着社会对科技成果的运用和大众对科技成果的共享,也构成后续创新的基础,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以免压缩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