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条款分析
2014-08-28 00:00:00
吴继忠 (留美法学硕士,本所国际法律部主任)
内容摘要: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逐渐升温,很多贸易保护主义条款摆在了我们中国企业面前。这些贸易壁垒的制定和运用以及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博弈相当复杂,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学会利用这些条款在博弈中取胜是关键所在。
由于美国在中国加入WTO谈判中将两项对中国极为不利的条款强加于人,使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十五条,在确定补贴和倾销的价格时,允许其它世贸组织成员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时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体待遇;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允许其它世贸组织成员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对中国特定产品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这两条规定为美国防御中国产品的进口提供了新的武器,加上美国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条款,使美国的非关税壁垒手段更加多样化,对中国企业的危害也更大。下面简单地来分析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条款,以期引起中国企业足够的重视。
一、反倾销
反倾销是迄今为止美国对中国产品最常用的贸易保护措施。
由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关于反倾销的条款许可其他WTO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国内法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在反倾销调查中实施特别的待遇,并且此条款在中国加入WTO之日起15年内有效。所以,在今后十几年里,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仍会受到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的拖累。
尽管经过多年实践,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调查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反倾销制度在美国运用几十年,美国产业和调查机关及其代理律师对运用这一工具非常熟练,经验极为丰富,加之中国没有赢得市场经济体待遇,相信在今后几年内仍将是美国打击中国产品进口的主要方式。
二、一般(全球)保障条款:201条款
在WTO体系中,一般保障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保障措施协定》。其对应的美国立法是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俗称“201条款”。最近的案例就是美国201条全球钢铁保障措施案。
一般保障措施之所以应用较少,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反倾销、反补贴是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实施的,而一般保障措施却必须对所有的WTO成员实施,这必然会激起众多贸易伙伴的反对和报复,得不偿失。第二,由于一般保障措施限制的是正常的贸易行为,因此无论是《保障措施协定》本身或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都给保障措施的使用设立了非常严格甚至苛刻的条件和限制,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将动辄违反WTO规则。
鉴于一般保障措施的副作用,估计美国在近期内不太可能再次启用201条全球保障措施,很可能更多地求助于特保条款。
三、特别保障条款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规定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即通常简称的“特保措施”。与一般保障措施不同,特保措施则可以只针对中国一国产品实施,不涉及其他WTO成员,特保措施对美国政府而言更安全,代价更小。如果其他WTO主要成员也在跟进,例如欧盟和日本也在不久前完成了各自的特保措施立法,很可能会在WTO成员中产生对中国很不利的示范效应。
特保措施的法律问题是很多的,原因之一是中国《加入议定书》的条款规定不够详细明确,另一个原因是历史太短,缺乏实践和WTO的判例解释。
四、337条款
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是关于“不公平贸易作法”的措施。受该条管辖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包括一般不公平贸易做法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迄今为止,大部分的337条调查都是针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公平贸易做法。
根据第337条,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经调查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国内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可以下令禁止特定来源的侵权产品,甚至禁止所有来源的该种类型的产品进口,或者责令涉案企业停止侵权行为,或者没收进口的侵权产品。另外,在调查过程中,ITC还可根据申诉方的请求采取临时禁令,中止涉案产品的进口。与其它贸易保护措施相比,337程序的特点是时间短,救济措施广泛而严厉。
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发展和升级,中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与美国本土产品的知识产权冲突预计会日趋频繁和激烈。如果在产品出口前其相关知识产权没有在美国取得法律的保护,就会给美国国内企业提供发动337条款调查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