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门槛为何高
2014-08-28 00:00:00
刊登于2005年3月2日《法制日报》
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的陈洁教授在参加全国律协宪法人权委员会成立大会发言时说,中国律师在行政诉讼中,要花很大的力气设法把案件告进去。个别法官会想出各种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借
口,把行政案件挡在法院大门外。陈洁教授这一说法在与会的律师中引起了共鸣,笔者也对此颇有感触。
现实中,确实有个别法官害怕审行政案件,个别法院还把行政案件立案的门槛抬得很高,以此挡住行政案件进入法院。何以如此?笔者认为,这是有些法官的认识偏差促成的,他们往往认为审理行政案件对法院来说不但没有实质性好处,反而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活儿。最高法院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收取50元到100元的受理费,这是为了体现国家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让百姓有能力打行政官司。而经济纠纷,法院则可以按标的额收几万、几十万元受理费。虽然诉讼费要统一进入国家财政,同法院没有直接关系,但这个因素对法院受案积极性的影响还是实际存在的。再者说,法院一旦受理了行政案件,就同当地政府和政府部门成了对立面。若判政府输,判一个得罪一个机关,对法院今后的工作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而判百姓输,大多数案件又没有道理。曾有一个行政庭法官对笔者说:有的判决书我们自己也写不下去、读不下去。于是一些法院不愿再做这种上下为难的事,能不受理尽量不受理,能裁定驳回的尽量驳回,不断抬高行政诉讼的门槛,由此使很多群众产生了行政诉讼难的感慨。
其实,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门槛很低: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更是针对群众告政府难的状况,在司法解释中不断扩大了法院受案的范围。然而,司法实践中,群众告状难特别是民告官难的问题却仍然存在。为了防止基层法院受当地政府的影响,法院曾经想提高审级,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15个原告以上的集团诉讼案件,规定为中级法院一审。但并未实行起来,中级法院仍然基本上一审不审这类案件,普通行政案件都由基层法院审理。这样一来,基层法院为避免麻烦,就尽量抬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门槛,把一些他们认为棘手的行政诉讼案件关到门外,这便使得律师们发出行政诉讼立案难之感叹。
笔者认为,有的政府领导、法院领导以为不受理行政案件,有利于当地的安定团结,有利于把矛盾包住不暴露,再慢慢去解决。因此对本地行政诉讼门槛高的问题便视而不见。其实,打造一方平安,谁都明白堵不如疏。让百姓有个说理的地方,让法官放开手脚审理行政案件,一切以法律为准则,这样既能密切党群关系,又能消除政府管理中的误解和对立,更可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失误,促进依法行政。因此,笔者呼吁我们的法院和法官们,还是应大胆地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否则,百姓找谁去说理?
注:作者系本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高级律师、兼职教授。
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的陈洁教授在参加全国律协宪法人权委员会成立大会发言时说,中国律师在行政诉讼中,要花很大的力气设法把案件告进去。个别法官会想出各种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借
口,把行政案件挡在法院大门外。陈洁教授这一说法在与会的律师中引起了共鸣,笔者也对此颇有感触。
现实中,确实有个别法官害怕审行政案件,个别法院还把行政案件立案的门槛抬得很高,以此挡住行政案件进入法院。何以如此?笔者认为,这是有些法官的认识偏差促成的,他们往往认为审理行政案件对法院来说不但没有实质性好处,反而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活儿。最高法院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收取50元到100元的受理费,这是为了体现国家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让百姓有能力打行政官司。而经济纠纷,法院则可以按标的额收几万、几十万元受理费。虽然诉讼费要统一进入国家财政,同法院没有直接关系,但这个因素对法院受案积极性的影响还是实际存在的。再者说,法院一旦受理了行政案件,就同当地政府和政府部门成了对立面。若判政府输,判一个得罪一个机关,对法院今后的工作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而判百姓输,大多数案件又没有道理。曾有一个行政庭法官对笔者说:有的判决书我们自己也写不下去、读不下去。于是一些法院不愿再做这种上下为难的事,能不受理尽量不受理,能裁定驳回的尽量驳回,不断抬高行政诉讼的门槛,由此使很多群众产生了行政诉讼难的感慨。
其实,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门槛很低: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更是针对群众告政府难的状况,在司法解释中不断扩大了法院受案的范围。然而,司法实践中,群众告状难特别是民告官难的问题却仍然存在。为了防止基层法院受当地政府的影响,法院曾经想提高审级,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15个原告以上的集团诉讼案件,规定为中级法院一审。但并未实行起来,中级法院仍然基本上一审不审这类案件,普通行政案件都由基层法院审理。这样一来,基层法院为避免麻烦,就尽量抬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门槛,把一些他们认为棘手的行政诉讼案件关到门外,这便使得律师们发出行政诉讼立案难之感叹。
笔者认为,有的政府领导、法院领导以为不受理行政案件,有利于当地的安定团结,有利于把矛盾包住不暴露,再慢慢去解决。因此对本地行政诉讼门槛高的问题便视而不见。其实,打造一方平安,谁都明白堵不如疏。让百姓有个说理的地方,让法官放开手脚审理行政案件,一切以法律为准则,这样既能密切党群关系,又能消除政府管理中的误解和对立,更可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失误,促进依法行政。因此,笔者呼吁我们的法院和法官们,还是应大胆地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否则,百姓找谁去说理?
注:作者系本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高级律师、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