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摘要---中国拆迁诉讼与公民权利保护

2014-08-28 00:00:00

        刚才廖向琦会长已经把我的身份介绍了,感谢他对我的介绍,我讲的课题是中国拆迁诉讼的很大的课题,这个问题是今天一天演讲当中好多是一些理论的思考和一些设想一些非常活跃的思维,我跟肖律师是搞实务的。

    第一个问题中国拆迁诉讼近年的现状,近年里大家都知道,中国的拆迁诉讼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按照最高人员的统计去年全年一年的案件是九万两千多件,上升4.7%,而土地、计划生育、交通、工商、社会保障劳动的案子是三万八千多件,这是最高法院的数字,根据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群体性的诉讼也是呈上升的趋势,全年是538941件,上升9.5%,这不单单是拆迁,根据我们律师职业当中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我们真正能够到法庭的案子十件一件都不到,应该说中国对拆迁问题的纠纷是非常巨大的数字,尽管如此群众的好多的一些不满和实现不了的权益,要求还是不断在上升,从建设部统计数字看出,群访不断增多。

    中国的大多数拆迁纠纷得得不到司法局的救济,往往提起行政复议之前房子已经拆光了,按照上海的统计数字还要低是19.2%,所以案件多、事态大、胜诉难、成讼少,是中国房屋拆迁当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安定和谐的重大因素。

    第二个中国拆迁诉讼增加的现实原因,一个是中国经济发展进入大开发的时期城市化工业化的浪潮,大量占用土地,中国取消了机关的福利分房,住宅商品化分房或者分房货币化,激活了房地产市场。最高人员认为这么多的拆迁的纠纷,焦点是补偿标准不高,行政程序缺乏透明度的问题,他们认为不是司法的问题而是立法的问题,是标准太低,光靠司法局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尽管法律规定的标准不合理,打官司也没有用,这是最高法院给全国人大代表的答复。现实原因有这么许多。

    第三个问题中国拆迁诉讼上升法理上的原因。一个是我们的宪法基础是共有财产不可侵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比较弱,第二个中国的土地法我们确立了土地公有的制度,共有土地权的代表者,现在并不是全国人大并不是各级政府,政府层层授权,到最后连镇、乡都可以代表国家出让土地。如果土地的权益不清楚,我们地上物的权益是不完整的,所以政府有处分土地的绝对权利。所以在香港土地的拆迁叫“先迁后拆”,我们先拆后迁,所以引起了很多的纠纷,这方面的现象是一些法理上的原因。

    第四个我扼要讲一下中国土地发展的过程,在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一直是私有的,比如说井田制,四周都是私田,中间是公田,所以土地的兼并引起了朝代的变更,农民的造反,19世纪三四十年代当时我们也是强调土地私有的,在1947年的土地法大纲当中明确规定,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土地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我们中国共产党是答应群众土地是给你们自己的,是给你们自己的,但是到了50年代我们参照了苏联模式,要求大家入社,先入公社,但是到后来我们变了。到了54年的宪法,我们把土地收归国有。然后到了后面的三次宪法的修改,本来计划经济,土地不是商品化的,但是到了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把土地变成了商品,国家无偿收回来的土地出卖,土地卖了以后还不是永远出卖,这样的话我们国家通过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土地的公有然后通过宪法的立法,这就是我们中国土地制度一个简要发展的过程。

    第五现有土地制度带来的问题,我说一下。第一个问题是土地权与房产权相分割,你有一套房子实际上这个房子不是你的,你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权和房产权相分割,我们中国人民最主要的财产权是架空的;第二个实际上政府就代表了国家,政府通过层层授权,国务院授到省,省授到县,县授到村,所以代表国家向相对人剥夺土地和房产权的行为,在村一级的干部就能产生。还有一个本来说物权应该是无限的,但是有关土权不确定性,我的房权可能会丧失的。所以全民所有制的本质权利被漠视。

    第六个问题中国司法权对拆迁行政行为的制约。90年我们原来的《行政诉讼法》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审查,95年我们修正了赔偿法,99年政府看到了赔得太多了,我们政府起草了《行政复议法》,近年来中国的法律和律师对拆迁的介入和对政府的干预也是非常有力度的,十六大我们在宪法又写进了保护私有财产权,我们中国对行政违法的制约应该说有很大的成果的。

    上午大家对公益诉讼,大家说很难做,我也讲一下,至少在我这个,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诉讼还是获得了比较好的效益,一个省政府的项目,通过我们的行政诉讼省政府撤销了这个项目,保护了47家企业,保住了土地等等案件。刚才大家讲到行政公益诉讼没有钱赚,实际上我们是双丰收的,我简要讲一下,并不是公益诉讼都那么难。

    最后一个问题,我介绍一下怎么办,就完善的办法,第一要高度重视农民的利益,要贯彻国务院的“三农”政策,查处违法用地的政府行为;第二个整顿房地产市场,所有土地出让要公开挂牌,不能政府和房产公司勾结起来,来掠夺老百姓。在定价问题要要引进协商机制,改变强制征用。协商不成的应允许公民有拒绝权。要均衡地评价,客观地评估,城市规划要征求群众的意见,还要加强对拆迁户的法律救助,加强中国司法系统的责任性,最后一个对我们中国的土地制度要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