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春运涨价

2014-08-28 00:00:00

1月21日,全国铁路的火车票价格在一片争议声中又开始上浮。虽然,铁道部与国家发改委在2002年举行过一次听证会,但此后再没有举行过,票价却年年“按时”上涨。铁道部门对此的说法是该此听证会的结果在几年内均有效,而且,提价可以分流乘客。
根据笔者查询,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及《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这些法律、规章均规定了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特别是《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但是,笔者在与之配套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并没有找到听证结果长期有效的规定,根据行政法原理,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机关即不得为之,否则,即为违法,况且上述《办法》第28条规定:“ 价格决策部门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所以,主管机关应当出面干预,而不是现在的违法不作为。
事实上,类似情况在我国是屡见不鲜的,实际在操作的往往是有政府背景的垄断企业。比如车票可以国际原油上涨为由将价格上调,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国际原油价格下降后,就是不见其及时下调,原因何在,因为他们是垄断企业,价格有其说了算。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迈入市场经济,所以,应当遵循市场规律,而非旧瓶换新酒,换汤不换药。如果长此以往,必定招致市场反报,这与环保治理规律是异曲同工的,而且,在国际上影响也不好。
《垄断法》定将通过,该法送审稿中令人欣喜地规定了国家禁止垄断行为,商务部是垄断行为的主管机关,其发现有此行为,可以责令停止,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与刑事责任。而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只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隐约看到稀疏的影子,仅此而已。
市场经济社会中只有依法治国、依法治市才有可能使国家经济高质优效地发展,在现有环境下,应当更多地考虑经营者的(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义务、加重其义务,将价格与市场充分挂钩,才可使相关领域的服务得以提升,才可真正惠及广大老百姓,而不是一味地推脱责任,以听证结果继续有效,提价可以分流等藉口糊弄无法与公权利抗争的百姓。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是不会取悦民众的,这种做法仍然堂皇行市的原因在于其没有竞争对手,价格有其说了算,政府在其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所以,对百姓来说肯定没有公平的结果。我认为,只有将垄断企业完全纳入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按照法律行事,才能真正平衡权利、义务,实现公平、合理的市场消费。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孔夏雨 律师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