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是对生存权的忽悠

2014-08-28 00:00:00

据《京华时报》消息,昨天,北京市市二中院在查明31岁的外地来京务工男子陶红泉因车祸死亡前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北京后,终审改判他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即改判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而此前的一审法院以“陶红泉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为由,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且没有支持家属的精神损失索赔。此案虽然划上了句号,但对“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问题的探讨不应就此终结。因为对此问题的法律法规尚未统一和完善。二审法院虽然改按“同命同价”进行了此次终审判决,仍然是按“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北京”而做出的。

人“生命价值”是同等重要的。作为每一个人的生存权显然是人权中最基本、最核心、最重要、最宝贵的权利,也是最应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于任何人来讲,其他权利失去了还有可能再获得,而生存权却只有一次,失去了就不可能再获得了。因此,从本质意义上讲,任何人的生存权都是同质的、平等的,其“生命价值”是同等重要的。因交通等事故而造成人的生存权的被剥夺,其赔偿的核心价值问题应是对死者失去生命权的经济补偿,显然应该一视同仁,而不能有任何歧视。这是其一。

其二,对于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也是同样的。我们总不能说城里人死了对于家属来说,要比农村人死了更痛苦,或者说农村人死了对于家属来说,没有城里人痛苦吧?因此,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也理应是相同的。

其三,给农村家庭造成的损害更大。由于我国的城乡差别巨大,农村不仅处于相对落后状态,而且部分地区和人口仍处于贫困状态。能够外出到城里打工者,往往是一个家庭的重要支柱或者是唯一的经济来源,一旦这个支柱倒塌,来源断绝,整个家庭便要遭受“灭顶之灾”,使改变这个家庭的落后面貌尤其是子孙后代的培养教育几乎失去希望。

其四,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管理制度不是农民造成的。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管理制度是在当时的意识形态和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历史问题,正因为它有问题,所以才需要改革,而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成为市民的机会越来越多,条件越来越成熟。允许人们自由迁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户籍改革的目标。户籍不同不能成为“同命不同价”的理由。

这样看来,“同命不同价”是对生存权忽悠。我们已经错误地忽悠很久了,如今再也不能这样继续忽悠下去了。


京衡网编辑  向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