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酒窖?
2014-08-28 00:00:00
谁动了我的酒窖?
――浅析五粮液明代酒窖产权之争
“谁动了我的奶酪?”,在这本被誉为全球第一畅销书中,“奶酪”被比喻成人们生命中最想要得到的东西,它可能是一份工作、人际关系、金钱、财产或是健康。
在这起尹家与五粮液古窖产权纠纷中,16口明代酒窖就是双方竞相争夺的“奶酪”。对于尹家而言,那是一个酿酒世家600年相传的祖业;对于五粮液公司和宜宾市政府而言,那意味着铸造辉煌史的基础、巨额收入的来源。
在这场政府声称的“国有资产保护战”之前,至少在2009年12月29日前,尹家与五粮液通过一纸协议证明,16口明代酒窖是由五粮液向尹家租借的,并已租用了近60年。而现在,承租方宣称酒窖是自己的,难怪出租方尹家不甚唏嘘“谁动了我的酒窖?”
一、 酒窖产权之争,三方观点与依据。
据潇湘晨报5月6日报道,半个世纪前,“五粮液”酒种的创造者,“尹长发升”将自家的16口古窖租给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其筚路蓝缕时的助力者;现在,五粮液告诉尹家,这16口古窖归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009年12月2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中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没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无法独立存在,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上已包括土地和酒窖池。五粮液公司于1995年12月4日和1996年3月18日,分别与宜宾市房产公司、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国家经租后符合改造的鼓楼街32号非住宅1035.81平方米以及尹伯明自住留房253.31平方米购买,已包括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因此,公司决定2010年起,不再与尹家签订换约续租协定。
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也于5月12日作出决议,称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酒窖,在国家统一经租政策结束时,所有权已属国有。1984年的454号文件签注内容错误,予以撤销。宜宾市政府某官员反复强调表示,五粮液“不仅仅是宜宾的酒厂,它现在是国有企业,也是四川的直属企业,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无论站在哪个角度,都肯定是要维护的”。
对于尹家而言,目前能证明16口酒窖是其家族私有财产,除了历史传承与史料记载外,还有两份重要的文件证明:一是1952年以后至去年年底,五粮液与尹家签订的租用合同;二是宜宾市政府在1984年发布的第454号文件。前者证明双方一直存续的租赁关系,后者则对酒窖的产权予以了明确,归尹家所有。
二、 历史沿革从未改变酒窖所有权
根据历史传承与史料记载,16口明代酒窖(名为“长发升”)在解放前属于尹家私有财产,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也是五粮液公司与宜宾市政府无法否认的。
在新中国成立后,尹家的厂房和 “长发升”酒窖与五粮液公司、宜宾市政府都存在哪些租赁关系,尹家厂房和自留住房的产权发生哪些变更,可以通过附件一图表明示(根据媒体报道的资料统计)。
由于建国初期那段特殊的历史背景,政策往往代替了法律,尹家与“长发升”酒窖的命运也因此被多次折腾,但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酒窖的产权从未发生变更,一直为尹家所有。
1、“长发升”酒窖从未纳入公私合营
公私合营是指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对资改造”的启动,在事实上废止了1954年宪法中“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它资本所有权”的条款。随后,1983年2月,中央统战部和商业部联合发文规定: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国家已按年息五厘发给定息,发至1966年3季度,公私合营资产(包括核定投资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应退还本人”。至此,纳入公私合营的公民私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宜宾市政府人士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称,“酒窖是国有资产,自上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后,类似的产权早就收归国有”。
但是,据尹孝功女士称,1952年11月宜宾大曲酒酿造工业联营社解散后,酒类生产全部由国家专营。尹伯明所有的长发升酿酒窖池就是从那时起租佃给宜宾国营二十四酒厂的,尹伯明被安排到市委统战部,尹家脱离酒业只收取租金。因此,尹伯明家从未纳入过公私合营。尹伯明的酿酒窖池也从来没有与宜宾国营酒厂公私合营过。此说法从《宜宾市志》中关于社会主义改造情况表登记的信息可附证。此外,1957年“长发升”酒窖与国家续签的租赁协议更是验证了尹孝功的说法。因为,如果“长发升”酒窖已纳入公私合营,就根本没有续签该租赁协议的必要。
因此,“长发升”酒窖纳入公私合营、产权早已收归国有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2、“长发升”酒窖不属于国家经租范围
经租是指1958年时期,政府对私有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实行国家经租,确切地说经租就是国家征用,私房业主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是经租申请书,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实际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私房业主收取的是20%-40%的房租而不是赎买金,真正的赎买手续并没有进行,产权证由房主自己保管。直到1966年文革无政府时期,产权证被迫上缴。
直至现在“经租房”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将产权转移给任何人或国家房屋管理部门,其产权是受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国家法律保护的。关于“经租房”收归国有的有关政策规定本身都是与宪法、与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相违背的,但因各种因素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尚未依法得以解决。
据宜宾市政府人士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称,“在1956年公私合营后,尹伯明主动申请纳入公私合营,与五粮液酒厂签订了经租协议,将配方生产资料包括酒窖申请了经租,自此之后,产权发生了改变,包括酒窖在内的资产都成为国有(家)所有”。
这一人士显然没有搞清楚当时国家开展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政策。首先,经租虽然也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其实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有所不同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大致是在1958年6月。其次,经租是由政府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改造,不可能存在与五粮液酒厂签订经租协议的做法。第三,经租的对象只有私人出租房屋,绝不存在将“配方生产资料包括酒窖申请经租”的做法。
因此,“长发升”酒窖不是私有出租房屋,并不在申请国家经租范围之内,也不会发生产权收归国有。据尹孝功称,政府对尹家房屋实行经租只有两个文件,均为“伍大间1149.85平方米”。
从理清了五粮液酒窖的历史背景后,其产权之争所体现的法律争议焦点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租赁权与所有权的关系、酒窖是否附属于房屋、政府撤销原文件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三、 持续租赁关系证明酒窖归尹家所有
十年文革动乱后,国家开始拨乱反正。尹家一千多平方米厂房虽然继续由国家经租,但是酒窖所有权却从未发生改变,政府和五粮液公司对此也都一直承认的。1984年3月1日,宜宾市政府发布“454”号文件,退还尹家18.17平方米房屋,明确酒窖属房主(尹伯明)所有。1996年2月6日,宜宾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再一次就尹家对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古窖的产权做出确认。
在尹家与五粮液公司签订的酒窖及18.17平方米租赁合同中,不仅从1993年一直持续租赁到2009年12月31日,而且在1993年的协议中还一次性补足1985年至1992年的租金,“结清历史欠账”。 因此,持续租赁合同可证明酒窖归尹家所有。
首先,租赁合同真实有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只规定房屋出租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即可,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登记备案仅仅是行政及治安等管理的需要,在决定租赁合同的效力上,应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尹家与五粮液之间签订租赁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这也是租赁双方一直承认的。
其次,五粮液仅取得酒窖使用权。我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所取得的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根本区别。而如今,在五粮液公司发给尹家的通知中,竟称承租的酒窖池归自己所有,将租赁合同直接变更为买卖合同,这是十分荒唐的。
最后,尹家具备出租人资格。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必须首先要对出租物具备所有权或者出租权。一般来说,可以成为合法的出租人的有:所有权人、典权人、使用权人(主要指地上权人)、占有人(须为善意占用人)和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其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结合该租赁合同第一款内容(乙方继续租用甲方所有的宜宾市鼓楼街26/28号内,壹拾陆用于酿酒的明代窖池和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酒窖产权从未变更的事实,尹家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当然享有16口酒窖的所有权。
四、 酒窖产权不因厂房转让而改变
2009年12月29日,五粮液公司在给尹家后人发出一份《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中称: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没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无法独立存在,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上已包括土地和酒窖池。五粮液公司两次分别从宜宾市房产公司、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人购买了鼓楼街32号非住宅1035.81平方米以及尹家自住房253.31平方米,已包括酒窖池产权,该窖池产权属五粮液所有。
五粮液的这份通知试图引用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动”的不动产流转原则,借以否定酒窖的独立性,这样的说辞显然是想偷梁换柱、混淆视听。因为,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五粮液和尹家都未取得厂房、酒窖的土地使用权证,产权和土地权剥离的特殊局面是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从多个角度分析,酒窖都不是厂房的附属物,不因厂房转让而改变尹家拥有其产权的法律事实。
首先,从酒窖的法律性质看,附属设施主要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并辅助其发挥功效的设施,如电线杆、变压器等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2]构筑物则是指独立存在于房屋等建筑物之外的,人们不直接在内生产和生活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永久性人工建造物。因此,独立性是构筑物区别于其他附属设施的一个重要标志。这16口明代老窖的使用价值毋庸置疑,其功效也完全独立于房屋,并非房屋的附属设施。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均可申请登记。因此,离开地表的空间或地中如果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并具有排他可能性的话,也可以是透过不动产登记这一公示方法来表彰其独立的物权。[3]此外,从单一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处罚,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应仅限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建筑物,即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而不包括构筑物。[4]因此,酒窖属于构筑物,有着独立的物权,并不附属于厂房,五粮液公司不能以购买了窖池之上的厂房而想当然地认为拥有了酒窖的产权。
其次,从酒窖的经济效益看,2005年,五粮液的老窖泥“以每克远高于黄金的价值”被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中国五粮液》记载是:“这是世界酿酒领域中现存最古老的一块泥池酒窖窖泥,是异常罕见的‘活文物’”。 这16口明代老窖酿出的酒,80%都作为五粮液陈酿年份酒的基础酒储存起来,成为年份酒与调味酒的源泉。五粮液官网上也将此称为自己独有六大优势之一。因此,16口酒窖的经济价值不可估量。五粮液在1995年以89万元的价格从宜宾市房产公司购买了原属尹家的1035.81平方米厂房,先不说购买合同里未注明包括这16口酒窖,单从支付价格上也无法体现,房屋的价值根本不能与600年明代酿酒窖池相比。而且五粮液此后继续支付酒窖租金,也是对尹家所有权的再次确认。
再次,从酒窖的文化价值看,1998年9月五粮液对“长发升”酒窖申请四川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获批准。目前,正在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这16口酒窖有着近600年的历史,被称为“五粮液基础的基础、精华的精华所在”,其文化价值不言而喻。我国宪法和物权法都明确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这16口酒窖作为尹家祖传文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夺走。五粮液申报文物保护并不能证明其拥有酒窖产权,尹家对申报主体也曾多次提出异议。
五、 政府撤销原文件违反“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向尹家发送一份《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撤销〈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这份文件称,1984年的454号文件发出时,在该文件下方用手写签注了“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内容。“经查,酒窖不在申请发还和纠正的18.17平方米房屋内,与18.17平方米房屋没有关系,且在1958年经所有人书面申请已纳入私房改造。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其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酒窖,在国家统一经租政策结束时,所有权已属国有。签注内容既违反了国家对私改造政策,也不属于该文件涉及事项,属于错误签注。经研究决定,对签注内容予以撤销。”
时隔26年,政府发文撤销原政府文件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得当?该通知内容是否准确?
1、翠屏区政府512文件内容明显错误
据尹孝功称,宜宾市政府(1984)454号文件的下发是当时宜宾市人民政府历经请示宜宾地区行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后作出的,并且是有案可查的。宜宾市政府有权发布这样的文件。该文件内容关于酒窖归属的注释,其实只是对尹家拥有酒窖产权的再次确认。
如今,作为原宜宾市政府的同级继任机构,翠屏区政府发布的512文件对签注内容予以撤销的理由是明显错误的。酒窖从未纳入私房改造,不属于房屋附属物,所有权未发生变更。(具体理由上述已阐明,在此不再重复)
2、翠屏区政府撤销454号文件程序存瑕疵
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实体法上的依据,而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可偏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严格遵从行政程序,保障公民权益,提供政府公信力,从而在深层次上促进公正、减少民怨。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5]
1984年宜宾市政府发布454号文件,对尹家拥有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酒窖产权做出了确认,政府、尹家和五粮液三方为此共同遵守了26年,而如今,五粮液却单方面宣布酒窖归公司所有,而翠屏区政府在与五粮液进行磋商后并即刻对外宣称“454号文件是错误的”、“五粮液作为四川直属企业肯定是要维护的”,其在本次纠纷中的立场与作用就不得不令人产生怀疑。
16口明代酒窖的产权纠纷已不只关乎尹家一方的权益,因其作为上市公司五粮液集团的核心竞争力,必然上升到涉及广大股民的公共利益层面。因此,在未经召开听证会、未进行公开公正地调查核实下,翠屏区政府在5月12日仓促下发文件宣布撤销454号文件,程序上存在着明显瑕疵。这样的决议不仅无利于解决酒窖之争,更使 “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翠屏区政府丧失公信力。
3、翠屏区政府发布512文件有违“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当确保行政行为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树立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真诚信赖的原则。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和体现。随着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和社会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建立诚信政府的理念也在逐步深入人心。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即使发现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造成的,也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行政行为作出后发现有严重违法情形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6]
1984年的454号文件是当时的宜宾市政府合法发布的,是对错改房屋予以纠正和对酒窖产权的再次确认,内容本身并不违法。尹家作为行政相对人,对政府文件的发布也没有任何过错。文件作出后,五粮液基于该文件一直与尹家维持着酒窖租赁关系,也不存在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必须撤销该文件的法定情形。因此,翠屏区政府5月12日发布文件,擅自撤销454号文件,已明显违反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酒窖产权纠纷发生后,五粮液公司除了发布一份不再续租的通知外,一直退居二线,其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过去对外宣称自己拥有600年明代酒窖产权已是虚假宣传,如今对涉及核心竞争力的酒窖之争也该给投资者一个交代。宜宾市政府本应在解决这个问题中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而不是妄图通过一纸发文仓促了事。
总而言之,16口酒窖产权之争,看似属尹家与五粮液公司之间的财产纠纷,实则为当前中国法制环境下的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极具典型意义。
作 者:李道演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2010年5月31日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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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庆宝编:《民事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515页
[2] 崔建元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第304页
[3] 陈祥健著:《空间地上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第31页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14页。
[5] 张正钊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30页。
[6] 贺荣主编:《物权法与行政诉讼实务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431页
附件一:“长发升”16口明代酒窖历史记录
时间
出租物
交易方
方式
租金
备注
1952年11月12日
16口酒窖、一千余平方的厂房
国营二十四酒厂(五粮液的前身)
租赁
两年,35元/月
1954年11月23日―1957年11月26日
同上
同上
续租
三年,50元/月
1957年,因增加一间楼房出租,租金升至55元/月
1957年11月26日―1960年11月26日
增加一间楼房出租
同上
续租
三年,55元/月
1958年9月―1966年9月
1149.85平方米
国家
经租
不详,12元/月(从国家租金55元/月提取)
经租就是国家征用,但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国家。
1966年――1976年
文革十年动乱,16口酒窖和一千多平方米厂房所有权处于混沌未明状态。无租金。
1984年3月1日
宜宾市政府“454号”文件:“对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楼街34、36号内的房屋进行了复核,该房面积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应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另一份文件规定尹家厂房1035.81平方米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1993年6月9日―1998年1月1日
16口酒窖、18.17平方米
五粮液酒厂
租赁
五年,8890.45元/年,每年递增3%
五粮液一次性补足45774.28元,作为1985年至1992年的租金。
1995年12月
经租房中符合私房改造政策的1035.81平方米
五粮液集团
从宜宾市房管局购买
转让价89万元
宜宾市房管局将尹家租给国家的厂房收归国有,并转让给五粮液
1996年3月
尹家自住房253.31平方米
五粮液集团
从尹孝功等7人购买
购买价13.26万
18.17平方米、16口酒窖继续租用
1998、2001、2004、2007――2009年12月31日
18.17平方米、16口酒窖
五粮液集团、五粮液股份(2001-2006)五粮液酒厂
租赁
198000元/年217000元/年224334元/年231064元/年
――浅析五粮液明代酒窖产权之争
“谁动了我的奶酪?”,在这本被誉为全球第一畅销书中,“奶酪”被比喻成人们生命中最想要得到的东西,它可能是一份工作、人际关系、金钱、财产或是健康。
在这起尹家与五粮液古窖产权纠纷中,16口明代酒窖就是双方竞相争夺的“奶酪”。对于尹家而言,那是一个酿酒世家600年相传的祖业;对于五粮液公司和宜宾市政府而言,那意味着铸造辉煌史的基础、巨额收入的来源。
在这场政府声称的“国有资产保护战”之前,至少在2009年12月29日前,尹家与五粮液通过一纸协议证明,16口明代酒窖是由五粮液向尹家租借的,并已租用了近60年。而现在,承租方宣称酒窖是自己的,难怪出租方尹家不甚唏嘘“谁动了我的酒窖?”
一、 酒窖产权之争,三方观点与依据。
据潇湘晨报5月6日报道,半个世纪前,“五粮液”酒种的创造者,“尹长发升”将自家的16口古窖租给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其筚路蓝缕时的助力者;现在,五粮液告诉尹家,这16口古窖归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009年12月2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中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没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无法独立存在,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上已包括土地和酒窖池。五粮液公司于1995年12月4日和1996年3月18日,分别与宜宾市房产公司、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国家经租后符合改造的鼓楼街32号非住宅1035.81平方米以及尹伯明自住留房253.31平方米购买,已包括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因此,公司决定2010年起,不再与尹家签订换约续租协定。
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也于5月12日作出决议,称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酒窖,在国家统一经租政策结束时,所有权已属国有。1984年的454号文件签注内容错误,予以撤销。宜宾市政府某官员反复强调表示,五粮液“不仅仅是宜宾的酒厂,它现在是国有企业,也是四川的直属企业,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无论站在哪个角度,都肯定是要维护的”。
对于尹家而言,目前能证明16口酒窖是其家族私有财产,除了历史传承与史料记载外,还有两份重要的文件证明:一是1952年以后至去年年底,五粮液与尹家签订的租用合同;二是宜宾市政府在1984年发布的第454号文件。前者证明双方一直存续的租赁关系,后者则对酒窖的产权予以了明确,归尹家所有。
二、 历史沿革从未改变酒窖所有权
根据历史传承与史料记载,16口明代酒窖(名为“长发升”)在解放前属于尹家私有财产,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也是五粮液公司与宜宾市政府无法否认的。
在新中国成立后,尹家的厂房和 “长发升”酒窖与五粮液公司、宜宾市政府都存在哪些租赁关系,尹家厂房和自留住房的产权发生哪些变更,可以通过附件一图表明示(根据媒体报道的资料统计)。
由于建国初期那段特殊的历史背景,政策往往代替了法律,尹家与“长发升”酒窖的命运也因此被多次折腾,但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酒窖的产权从未发生变更,一直为尹家所有。
1、“长发升”酒窖从未纳入公私合营
公私合营是指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对资改造”的启动,在事实上废止了1954年宪法中“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它资本所有权”的条款。随后,1983年2月,中央统战部和商业部联合发文规定: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国家已按年息五厘发给定息,发至1966年3季度,公私合营资产(包括核定投资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应退还本人”。至此,纳入公私合营的公民私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宜宾市政府人士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称,“酒窖是国有资产,自上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后,类似的产权早就收归国有”。
但是,据尹孝功女士称,1952年11月宜宾大曲酒酿造工业联营社解散后,酒类生产全部由国家专营。尹伯明所有的长发升酿酒窖池就是从那时起租佃给宜宾国营二十四酒厂的,尹伯明被安排到市委统战部,尹家脱离酒业只收取租金。因此,尹伯明家从未纳入过公私合营。尹伯明的酿酒窖池也从来没有与宜宾国营酒厂公私合营过。此说法从《宜宾市志》中关于社会主义改造情况表登记的信息可附证。此外,1957年“长发升”酒窖与国家续签的租赁协议更是验证了尹孝功的说法。因为,如果“长发升”酒窖已纳入公私合营,就根本没有续签该租赁协议的必要。
因此,“长发升”酒窖纳入公私合营、产权早已收归国有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2、“长发升”酒窖不属于国家经租范围
经租是指1958年时期,政府对私有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实行国家经租,确切地说经租就是国家征用,私房业主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是经租申请书,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实际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私房业主收取的是20%-40%的房租而不是赎买金,真正的赎买手续并没有进行,产权证由房主自己保管。直到1966年文革无政府时期,产权证被迫上缴。
直至现在“经租房”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将产权转移给任何人或国家房屋管理部门,其产权是受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国家法律保护的。关于“经租房”收归国有的有关政策规定本身都是与宪法、与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相违背的,但因各种因素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尚未依法得以解决。
据宜宾市政府人士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称,“在1956年公私合营后,尹伯明主动申请纳入公私合营,与五粮液酒厂签订了经租协议,将配方生产资料包括酒窖申请了经租,自此之后,产权发生了改变,包括酒窖在内的资产都成为国有(家)所有”。
这一人士显然没有搞清楚当时国家开展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政策。首先,经租虽然也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其实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有所不同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大致是在1958年6月。其次,经租是由政府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改造,不可能存在与五粮液酒厂签订经租协议的做法。第三,经租的对象只有私人出租房屋,绝不存在将“配方生产资料包括酒窖申请经租”的做法。
因此,“长发升”酒窖不是私有出租房屋,并不在申请国家经租范围之内,也不会发生产权收归国有。据尹孝功称,政府对尹家房屋实行经租只有两个文件,均为“伍大间1149.85平方米”。
从理清了五粮液酒窖的历史背景后,其产权之争所体现的法律争议焦点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租赁权与所有权的关系、酒窖是否附属于房屋、政府撤销原文件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三、 持续租赁关系证明酒窖归尹家所有
十年文革动乱后,国家开始拨乱反正。尹家一千多平方米厂房虽然继续由国家经租,但是酒窖所有权却从未发生改变,政府和五粮液公司对此也都一直承认的。1984年3月1日,宜宾市政府发布“454”号文件,退还尹家18.17平方米房屋,明确酒窖属房主(尹伯明)所有。1996年2月6日,宜宾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再一次就尹家对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古窖的产权做出确认。
在尹家与五粮液公司签订的酒窖及18.17平方米租赁合同中,不仅从1993年一直持续租赁到2009年12月31日,而且在1993年的协议中还一次性补足1985年至1992年的租金,“结清历史欠账”。 因此,持续租赁合同可证明酒窖归尹家所有。
首先,租赁合同真实有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只规定房屋出租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即可,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登记备案仅仅是行政及治安等管理的需要,在决定租赁合同的效力上,应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尹家与五粮液之间签订租赁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这也是租赁双方一直承认的。
其次,五粮液仅取得酒窖使用权。我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所取得的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根本区别。而如今,在五粮液公司发给尹家的通知中,竟称承租的酒窖池归自己所有,将租赁合同直接变更为买卖合同,这是十分荒唐的。
最后,尹家具备出租人资格。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必须首先要对出租物具备所有权或者出租权。一般来说,可以成为合法的出租人的有:所有权人、典权人、使用权人(主要指地上权人)、占有人(须为善意占用人)和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其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结合该租赁合同第一款内容(乙方继续租用甲方所有的宜宾市鼓楼街26/28号内,壹拾陆用于酿酒的明代窖池和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酒窖产权从未变更的事实,尹家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当然享有16口酒窖的所有权。
四、 酒窖产权不因厂房转让而改变
2009年12月29日,五粮液公司在给尹家后人发出一份《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中称: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没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无法独立存在,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上已包括土地和酒窖池。五粮液公司两次分别从宜宾市房产公司、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人购买了鼓楼街32号非住宅1035.81平方米以及尹家自住房253.31平方米,已包括酒窖池产权,该窖池产权属五粮液所有。
五粮液的这份通知试图引用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动”的不动产流转原则,借以否定酒窖的独立性,这样的说辞显然是想偷梁换柱、混淆视听。因为,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五粮液和尹家都未取得厂房、酒窖的土地使用权证,产权和土地权剥离的特殊局面是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从多个角度分析,酒窖都不是厂房的附属物,不因厂房转让而改变尹家拥有其产权的法律事实。
首先,从酒窖的法律性质看,附属设施主要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并辅助其发挥功效的设施,如电线杆、变压器等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2]构筑物则是指独立存在于房屋等建筑物之外的,人们不直接在内生产和生活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永久性人工建造物。因此,独立性是构筑物区别于其他附属设施的一个重要标志。这16口明代老窖的使用价值毋庸置疑,其功效也完全独立于房屋,并非房屋的附属设施。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均可申请登记。因此,离开地表的空间或地中如果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并具有排他可能性的话,也可以是透过不动产登记这一公示方法来表彰其独立的物权。[3]此外,从单一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处罚,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应仅限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建筑物,即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而不包括构筑物。[4]因此,酒窖属于构筑物,有着独立的物权,并不附属于厂房,五粮液公司不能以购买了窖池之上的厂房而想当然地认为拥有了酒窖的产权。
其次,从酒窖的经济效益看,2005年,五粮液的老窖泥“以每克远高于黄金的价值”被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中国五粮液》记载是:“这是世界酿酒领域中现存最古老的一块泥池酒窖窖泥,是异常罕见的‘活文物’”。 这16口明代老窖酿出的酒,80%都作为五粮液陈酿年份酒的基础酒储存起来,成为年份酒与调味酒的源泉。五粮液官网上也将此称为自己独有六大优势之一。因此,16口酒窖的经济价值不可估量。五粮液在1995年以89万元的价格从宜宾市房产公司购买了原属尹家的1035.81平方米厂房,先不说购买合同里未注明包括这16口酒窖,单从支付价格上也无法体现,房屋的价值根本不能与600年明代酿酒窖池相比。而且五粮液此后继续支付酒窖租金,也是对尹家所有权的再次确认。
再次,从酒窖的文化价值看,1998年9月五粮液对“长发升”酒窖申请四川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获批准。目前,正在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这16口酒窖有着近600年的历史,被称为“五粮液基础的基础、精华的精华所在”,其文化价值不言而喻。我国宪法和物权法都明确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这16口酒窖作为尹家祖传文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夺走。五粮液申报文物保护并不能证明其拥有酒窖产权,尹家对申报主体也曾多次提出异议。
五、 政府撤销原文件违反“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向尹家发送一份《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撤销〈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这份文件称,1984年的454号文件发出时,在该文件下方用手写签注了“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内容。“经查,酒窖不在申请发还和纠正的18.17平方米房屋内,与18.17平方米房屋没有关系,且在1958年经所有人书面申请已纳入私房改造。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其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酒窖,在国家统一经租政策结束时,所有权已属国有。签注内容既违反了国家对私改造政策,也不属于该文件涉及事项,属于错误签注。经研究决定,对签注内容予以撤销。”
时隔26年,政府发文撤销原政府文件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得当?该通知内容是否准确?
1、翠屏区政府512文件内容明显错误
据尹孝功称,宜宾市政府(1984)454号文件的下发是当时宜宾市人民政府历经请示宜宾地区行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后作出的,并且是有案可查的。宜宾市政府有权发布这样的文件。该文件内容关于酒窖归属的注释,其实只是对尹家拥有酒窖产权的再次确认。
如今,作为原宜宾市政府的同级继任机构,翠屏区政府发布的512文件对签注内容予以撤销的理由是明显错误的。酒窖从未纳入私房改造,不属于房屋附属物,所有权未发生变更。(具体理由上述已阐明,在此不再重复)
2、翠屏区政府撤销454号文件程序存瑕疵
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实体法上的依据,而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可偏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严格遵从行政程序,保障公民权益,提供政府公信力,从而在深层次上促进公正、减少民怨。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5]
1984年宜宾市政府发布454号文件,对尹家拥有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酒窖产权做出了确认,政府、尹家和五粮液三方为此共同遵守了26年,而如今,五粮液却单方面宣布酒窖归公司所有,而翠屏区政府在与五粮液进行磋商后并即刻对外宣称“454号文件是错误的”、“五粮液作为四川直属企业肯定是要维护的”,其在本次纠纷中的立场与作用就不得不令人产生怀疑。
16口明代酒窖的产权纠纷已不只关乎尹家一方的权益,因其作为上市公司五粮液集团的核心竞争力,必然上升到涉及广大股民的公共利益层面。因此,在未经召开听证会、未进行公开公正地调查核实下,翠屏区政府在5月12日仓促下发文件宣布撤销454号文件,程序上存在着明显瑕疵。这样的决议不仅无利于解决酒窖之争,更使 “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翠屏区政府丧失公信力。
3、翠屏区政府发布512文件有违“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当确保行政行为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树立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真诚信赖的原则。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和体现。随着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和社会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建立诚信政府的理念也在逐步深入人心。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即使发现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造成的,也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行政行为作出后发现有严重违法情形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6]
1984年的454号文件是当时的宜宾市政府合法发布的,是对错改房屋予以纠正和对酒窖产权的再次确认,内容本身并不违法。尹家作为行政相对人,对政府文件的发布也没有任何过错。文件作出后,五粮液基于该文件一直与尹家维持着酒窖租赁关系,也不存在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必须撤销该文件的法定情形。因此,翠屏区政府5月12日发布文件,擅自撤销454号文件,已明显违反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酒窖产权纠纷发生后,五粮液公司除了发布一份不再续租的通知外,一直退居二线,其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过去对外宣称自己拥有600年明代酒窖产权已是虚假宣传,如今对涉及核心竞争力的酒窖之争也该给投资者一个交代。宜宾市政府本应在解决这个问题中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而不是妄图通过一纸发文仓促了事。
总而言之,16口酒窖产权之争,看似属尹家与五粮液公司之间的财产纠纷,实则为当前中国法制环境下的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极具典型意义。
作 者:李道演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2010年5月31日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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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庆宝编:《民事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515页
[2] 崔建元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第304页
[3] 陈祥健著:《空间地上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第31页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14页。
[5] 张正钊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30页。
[6] 贺荣主编:《物权法与行政诉讼实务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431页
附件一:“长发升”16口明代酒窖历史记录
时间
出租物
交易方
方式
租金
备注
1952年11月12日
16口酒窖、一千余平方的厂房
国营二十四酒厂(五粮液的前身)
租赁
两年,35元/月
1954年11月23日―1957年11月26日
同上
同上
续租
三年,50元/月
1957年,因增加一间楼房出租,租金升至55元/月
1957年11月26日―1960年11月26日
增加一间楼房出租
同上
续租
三年,55元/月
1958年9月―1966年9月
1149.85平方米
国家
经租
不详,12元/月(从国家租金55元/月提取)
经租就是国家征用,但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国家。
1966年――1976年
文革十年动乱,16口酒窖和一千多平方米厂房所有权处于混沌未明状态。无租金。
1984年3月1日
宜宾市政府“454号”文件:“对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楼街34、36号内的房屋进行了复核,该房面积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应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另一份文件规定尹家厂房1035.81平方米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1993年6月9日―1998年1月1日
16口酒窖、18.17平方米
五粮液酒厂
租赁
五年,8890.45元/年,每年递增3%
五粮液一次性补足45774.28元,作为1985年至1992年的租金。
1995年12月
经租房中符合私房改造政策的1035.81平方米
五粮液集团
从宜宾市房管局购买
转让价89万元
宜宾市房管局将尹家租给国家的厂房收归国有,并转让给五粮液
1996年3月
尹家自住房253.31平方米
五粮液集团
从尹孝功等7人购买
购买价13.26万
18.17平方米、16口酒窖继续租用
1998、2001、2004、2007――2009年12月31日
18.17平方米、16口酒窖
五粮液集团、五粮液股份(2001-2006)五粮液酒厂
租赁
198000元/年217000元/年224334元/年231064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