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中院裁定不受理五粮液老窖行政案
2014-08-28 00:00:00
宜宾中院裁定不受理五粮液老窖行政案
陈有西
不出所料,世人关注的宜宾五粮液古窖案,法院和政府配合得很好,想把它挡在门外。
而且,这一挡,又挡出了几个《行政诉讼法》中的大问题。
本案6月20日起诉后,7月9日下午四川高院约谈,尹孝功将民事案追加到1.045亿,高院到目前没有说受理还是不受理。而行政案,是6月20日起诉的。起诉的两个案件的当事人选择法院,都是四川省高级法院。
但是,今天,2010年8月3日下午,尹孝功突然接到宜宾市中级法院的通知,拿《行政裁定书》。尹来电后,我以为是代高院送达。尹孝功传真过来我一看,是宜宾中院的。裁定书我发在上面,大家可以看。《裁定书》里说:
这是“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所包解决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根据最高法院(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起诉人不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裁定不予受理。
下午4时,尹孝功被请到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区办公室副主任周家宾召集她和区里领导开会,有区纪委、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办等八人约见尹家代表尹孝功等五人。在区政府二号楼底楼会议室进行沟通。
尹孝功电邮过来的消息是:
1、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家宾说:五粮液要求区政府处置454号文件。区政府(2010)15号文件已专件送达你们,想听听你们对此事的看法。区政府法制办朱主任说:区政府2010年15号文件,是经过认真调查写成的。尹家对此关切是在情理之中。已经提起诉讼,就由法院裁决。2、尹家与五粮液的渊源,对五粮液起的基础性作用和起始的作用,建议在不涉及产权的情况下,提出方案以利领导解决参考。
显然,政府是志在必得,根本没有把起诉和法律放在眼里。同时,法院和政府配合得很好,体现了综合治理。
行政案子我打得多了,已经学会不生气。因为生气也没有用。我们只讲理、讲法。
这个案件一开始,已经展示了我们国家法院不遵守法度已经到了什么程度。
第一、《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立案期限都没有超过7天的。四川高级法院对这两个法是如何理解的?
第二、我们什么时候向中级法院起诉过?他有什么权利下《裁定书》?起诉权是当事人权利,向哪一级法院起诉,是当事人的选择权。法院有权移送和提级,但是,必须要有个手续。高级法院从没有移交管辖的决定,突然由中院作出裁定,有权吗?这是明显侵犯当事人诉权的。
第三、《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实施的。翠屏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尹家权利,是2010年5月12日作出的,这是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侵权的新行政行为,宜宾中院怎么把他判成了“历史遗留问题”?州官可以从新,百姓只能从旧?
第四、尹家明确告的是“酒窖”问题,法院什么时候把他变成了“房产”问题?适用法律也搞类推和扩大?我们起诉书中哪里讲到打房产官司了?
第五、对一个老太太的司法起诉行为,要请纪委、监察机关、信访局来一起谈话干什么?已经准备好尹家上访了?
第六、你要上诉么?上诉到我高院这里。而就是我这个高院把案子交下去的。还在我手里。你上诉不上诉一个样。
第七、行政案如此,高院的一个多亿的民事案就简单了。因为法院说了,酒窖归谁由政府说了算。政府说已经重新确权给国家所有,这个由政府自己说了算法院已经决定好了。因此,这个案子我法院不审,让政府这个被告审。你明白了吧?你民事上已经没有权利。何来侵权?因此官司不用打,你百姓就已经输了。
一切皆在政府操控之下。这就是我们“和谐司法”理论下的中国司法真相。
为什么好多问题成了老上访问题?为什么上访大军越来越多?这下大家明白了吧。
法院,总要给百姓以希望。总得给人民一个公平的形象。总要给百姓一个可以理性地、公开地说理的机会、说理的地方。法院这样行事,社会真会和谐吗?
陈有西
不出所料,世人关注的宜宾五粮液古窖案,法院和政府配合得很好,想把它挡在门外。
而且,这一挡,又挡出了几个《行政诉讼法》中的大问题。
本案6月20日起诉后,7月9日下午四川高院约谈,尹孝功将民事案追加到1.045亿,高院到目前没有说受理还是不受理。而行政案,是6月20日起诉的。起诉的两个案件的当事人选择法院,都是四川省高级法院。
但是,今天,2010年8月3日下午,尹孝功突然接到宜宾市中级法院的通知,拿《行政裁定书》。尹来电后,我以为是代高院送达。尹孝功传真过来我一看,是宜宾中院的。裁定书我发在上面,大家可以看。《裁定书》里说:
这是“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所包解决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根据最高法院(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起诉人不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裁定不予受理。
下午4时,尹孝功被请到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区办公室副主任周家宾召集她和区里领导开会,有区纪委、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办等八人约见尹家代表尹孝功等五人。在区政府二号楼底楼会议室进行沟通。
尹孝功电邮过来的消息是:
1、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家宾说:五粮液要求区政府处置454号文件。区政府(2010)15号文件已专件送达你们,想听听你们对此事的看法。区政府法制办朱主任说:区政府2010年15号文件,是经过认真调查写成的。尹家对此关切是在情理之中。已经提起诉讼,就由法院裁决。2、尹家与五粮液的渊源,对五粮液起的基础性作用和起始的作用,建议在不涉及产权的情况下,提出方案以利领导解决参考。
显然,政府是志在必得,根本没有把起诉和法律放在眼里。同时,法院和政府配合得很好,体现了综合治理。
行政案子我打得多了,已经学会不生气。因为生气也没有用。我们只讲理、讲法。
这个案件一开始,已经展示了我们国家法院不遵守法度已经到了什么程度。
第一、《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立案期限都没有超过7天的。四川高级法院对这两个法是如何理解的?
第二、我们什么时候向中级法院起诉过?他有什么权利下《裁定书》?起诉权是当事人权利,向哪一级法院起诉,是当事人的选择权。法院有权移送和提级,但是,必须要有个手续。高级法院从没有移交管辖的决定,突然由中院作出裁定,有权吗?这是明显侵犯当事人诉权的。
第三、《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实施的。翠屏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尹家权利,是2010年5月12日作出的,这是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侵权的新行政行为,宜宾中院怎么把他判成了“历史遗留问题”?州官可以从新,百姓只能从旧?
第四、尹家明确告的是“酒窖”问题,法院什么时候把他变成了“房产”问题?适用法律也搞类推和扩大?我们起诉书中哪里讲到打房产官司了?
第五、对一个老太太的司法起诉行为,要请纪委、监察机关、信访局来一起谈话干什么?已经准备好尹家上访了?
第六、你要上诉么?上诉到我高院这里。而就是我这个高院把案子交下去的。还在我手里。你上诉不上诉一个样。
第七、行政案如此,高院的一个多亿的民事案就简单了。因为法院说了,酒窖归谁由政府说了算。政府说已经重新确权给国家所有,这个由政府自己说了算法院已经决定好了。因此,这个案子我法院不审,让政府这个被告审。你明白了吧?你民事上已经没有权利。何来侵权?因此官司不用打,你百姓就已经输了。
一切皆在政府操控之下。这就是我们“和谐司法”理论下的中国司法真相。
为什么好多问题成了老上访问题?为什么上访大军越来越多?这下大家明白了吧。
法院,总要给百姓以希望。总得给人民一个公平的形象。总要给百姓一个可以理性地、公开地说理的机会、说理的地方。法院这样行事,社会真会和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