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温州某企业应诉美国MP*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获胜

2013-12-04 19:40:44

2013年11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2012)温瑞知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Multi Parts *upply USA,Inc起诉温州盛*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原告败诉。 法院认定:1、原告主张的多款汽车配件产品的秘密点不构成商业秘密所要求的秘密性要件;2、原告主张已经采取的保密措施,不构成法定的保密措施。鉴于两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所于年初受理此案,指派孔夏雨律师代理被告应诉。因本案为涉外案件,外国主体享有30天上诉期,所以,现在还没有生效。 编辑按:商业秘密需符合保密性、秘密性、价值性(竞争优势)三性。保密性指处于保密状态,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秘密性指权利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实践中,经营秘密由司法裁判人员判断,技术秘密需要鉴定解决。价值性(竞争优势)指可以取得利益或取得竞争优势;关于竞争优势,举例:如获取权利人失败的实验记录,显然可以缩短研发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