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检法严把案件质量关 错抓案今日放人
2012-10-22 05:34:27
宁波检、法严把案件质量关 错抓嫌疑人于10月17日释放 京衡今年又一刑案辩护意见得到检法采纳 [京衡网10月17日讯]宁波市检察院法纪处、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严把案件质量关,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异地移送管辖意见和取保意见被采纳,纠正一起异地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为自己的关系人非法牟利、违法抓人的错案,两位冤案被害人在起诉环节先后获释,第二位冤狱当事人薛某今天获释出狱。这是今年京衡律师成功办理的又一件刑事案件。 该案是某县级市公安局、检察院个别握有实权的人趋利执法、司法腐败,办人情案、关系案,违法立案、违法管辖,一手制造的冤案假案。2011年4月,宁波畅霖公司总经理张某,利用政法机关的背后投资参股人的关系,违法向宁波市下属某公安局诬告举报宁波欧信公司涉嫌合同诈骗。2011年5月26日,以合同诈骗罪对完全同欧信公司投资和经营无关的忻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做通检察院工作批准逮捕。 在公安、检察的重重压力下,无关的美信公司、被报案的欧信公司被迫与畅霖公司达成“和解”,于2011年8月和9月分两次向畅霖公司支付了3600万元。2011年8月19日,办案民警亲自陪同报案人到宁波光大银行,一边解除对公司帐户查封冻结,一边责令忻之妹、另一公司的法人代表,将3600万立即划入张某畅霖公司的帐户。拿到这些钱后,2011年12月2日,忻某被取保候审。为了固定这个违法弄到的成果不被追回,又将宁波欧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逮捕起诉。然后在《移送起诉意见书》中明确“案发后,3220万元赃款已全部退还”、“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当事人聘请了上海复旦大学法学教授、上海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鸿高为忻辩护。律师进行了强有力的交涉,明确指出是冤案,公安、检察违法办案,为自己经商办企业动用司法权追债。2012年6月12日,忻被检察院“另案处理”,退回公安局,至今无任何结论。变更为只起诉薛。 《起诉书》说“被告人薛某为被告单位宁波欧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计人民币80万元,数额巨大。”3220万元诈骗变成80万元,公安、检察部门个别领导、办案干警之间相互勾结、互为利益、执法枉法彰显无遗。 在公安局提请批捕忻某、薛某期间,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反映后,立即依职权进行监督,要求下级检察院审慎处理。然该院某副检察长在市检已经有监督意见的情况下,出于人情关系仍然批捕。并威胁当事人掩盖违法行为,被当事人录音。本案批捕期间,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批捕时将报捕材料送院了解情况,但下级检察院为硬办人情案没有遵照执行。本案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后,起诉前,某检察院将此案报送宁波市检察院,宁波市检察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后,明确表示此案不构成犯罪,要求纠正。然而某检察院仍移送法院起诉。后该副检察长被宁波市检察院训诫谈话,并被要求回避此案。 然后,该检察院仍将公安认定的3000多万元的诈骗金额,割裂减少到80万元后,起诉薛某诈骗。检察院起诉科经办人带着明显的偏见和情绪,在对薛讯问时,仍明显进行诱供、逼供、挑拨其检举已经查明无辜的忻某,还想罗织罪名。 薛某聘请京衡律师所律师进行审判阶段辩护。陈有西律师会同其他四家所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关于慎重处理宁波欧信公司合同诈骗假案,纠正违法,撤销案件,防止司法腐败,或将案件依法移送到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律师意见书》,指出“贵院受理的合同诈骗罪案,根本不存在合同诈骗的事实,违法行径已经证据确凿,有关纪委和检察院已经在进行审查;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法律规定,贵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贵法院不应受理审理。应将假案由公安检察撤销,或者将案件移送到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现特专函向你们及有关上级法院提出律师建议,以便严把法律关,守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2012年8月27日,某法院作出决定,采纳律师意见,将案件移送到宁波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京衡律师立即向江东法院、检察院和宁波市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对薛取保候审不予起诉的律师建议书》。10月17日,薛被取保释放。后续工作仍在法律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