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代理的不正当竞争案获省高院改判
2012-09-03 18:31:05
省高院采纳本所律师代理意见依法改判,当事人转败为胜 长兴某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邵某某(原审被告)委托本所罗嫣律师等2名律师代理的上诉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原审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商标权侵权纠纷案,近期浙江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杭州中院认定原审被告侵权行为成立,一审判决原审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原审原告10万元。浙江省高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侵权行为不成立,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二审的胜诉,本所律师成功地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其多年经营的市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