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程刚等承办的故意伤害致死案获轻判
2012-08-25 01:23:58
京衡律师程刚等承办的桐庐李某某 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获轻判 [京衡网讯]近日,由京衡律师集团刑事部程刚律师等共同辩护的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桐庐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辩护人提出李某某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自首情节,及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2011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桐庐县江南镇锦江村五联后泷里村道(水泥路面)上,遇见同村被害人王某某。二人因旧怨发生争吵并扭打。被人劝开后,被害人王某某用右脚踢向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将其右脚从下向上抬起并使力,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向后摔倒头部着地。被害人亲属黄某某赶到现场后打电话报警,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传唤至江南派出所。2011年12月26日,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1年12月23日,李某某因本案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5日桐庐县公安局向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又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6月3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2年6月14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向桐庐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桐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