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主任陈有西代理的贵阳涉黑案今日宣判
2012-07-24 06:55:47
贵阳小河案今日宣判 黎崇刚被判决无罪释放 [贵阳7月23日消息]审理断续进行了43天的贵阳“贵州打黑第一大案”黎庆洪案今日宣判。被指控为组织领导黑社会的第二被告黎崇刚被判决无罪释放。第一被告、他的儿子黎庆洪被判决四项罪成立,处刑从发回重审前的19年改判为15年;第三被告、他的小儿子黎猛,被判两项罪名成立,处刑5年半。其他54名被告有的被判有罪,有的判处已经关押的期限以下有期徒刑,有的判处了缓刑,有的判处无罪。由于黎家主要财产是黎崇刚创业形成,原发回重审前的没收追缴黎家全部涉黑财产的判决也被否定,对第一被告部分财产作了判决追缴。 本案全部被告的88名律师都是作无罪辩护的。被判处有罪的被告和辩护律师都不服判决,将依法上诉。 黎崇刚已经被贵阳市公安局错案关押3年4个月零10天。他2009年3月3日被以涉嫌“偷税罪”,由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8日批捕。以贵阳市公安局刑侦副支队长潘立新等为首的腐败警察,采取无用生有、人为嫁接、刑讯逼供、逼取口供等恶劣方法,硬要黎崇刚父子承认组织领导黑社会活动,编出了“贵州打黑第一大案”。“偷税罪”最后查明根本不成立,检察院没法起诉。但黎崇刚随即被转为“涉黑罪”继续侦查,直到本次庭审中,由律师一再申请,于7月13日由法庭决定被取保释放。 2010年2月,本案原审开庭,公安检察机关以32个罪名起诉了17人,将黎家父子定为涉黑犯罪。原辩护律师对黎家父子三人作的都是无罪辩护。3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黎崇刚被作为17个“黑社会案”的最后一个被告,以“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个罪名,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黎案全体被告上诉贵州省高院。二审律师对黎家父子3人仍然是作的无罪辩护。 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8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后,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贵州省公安厅为此成立“71专案组”,未经立案,代行贵阳市公安局的侦查职能。办案中陷入了“无案造案、逼出口供定案”,随心所欲、人为编造的状态。将高院发回重审的原审只有17个被告、32罪名的案件,再将所有向律师作证过的公司人员,相关知情人员,家属,再追加逮捕了50人,追加被告到67人,罪名仍然是原审的32个,把很多的无辜的涉及者都收监关押。 黎崇刚从原审17人中的最后一名被告,提升到67人中的第二位“组织领导黑社会的主犯”;将原发回重审的2个罪名,再增加了“组织领导黑社会、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7个新罪名,把他罗织成一个犯有9种罪的“黑社会首要分子”。 案件被交办到小河区检察院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去掉了6个罪名,加上2个新罪名“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以“组织领导黑社会、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5个罪名,写进《起诉书》提起公诉。犯罪地位仍然延用了公安局的排第二位的意见。 由此,加上侦查时的“偷税罪”,黎崇刚共被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报告》罗织过10个罪名,其中有6个,是这一次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后,“71专案组”侦查、检察再起诉加进去的,完全是牵强附会的随心所欲的罗织。办案机关不是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认真查明有罪非罪,有罪则捕、无罪则放,而是逼取口供,编造情节,报复执法。 检察机关对全案审查后,去除了10名嫌疑人,对67人起诉了57人,比发回重审的17人,仍然是增加了40人。把一个根本没有参加任何组织、领导活动,也没有任何犯罪情节的黎崇刚,违背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人为拨高定性,恶意报复,居然排到“组织领导黑社会”第二位,成了他儿子的副手来指控。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查,适当地把住了法律关,去除了公安机关错误认定的10个罪名中的5个;在审理一个多月后,查明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又当庭在公诉意见中撤回了4个罪名的指控,只起诉了1个非法采矿罪。从10罪到1罪,可见本案侦查机关违法办案、滥用国家《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权,造成了怎样严重恶劣的后果。 小河法院经过40多天的审理,最后判决采纳了朱明勇、陈有西律师的辩护意见,推翻了检察机关的最后一项指控,黎崇刚被判决无罪释放。 由于黎崇刚是57人全案中的“黑社会首犯”第二被告,是黎家企业"黑社会基地"指控的基础支柱,黎崇刚的无罪判决,证明了本案全案定黑的虚假性,动摇了全案的指控体系和事实证据体系,为二审上诉改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