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台州所为蒋某某非法经营罪案二审辩护

2010-11-12 23:33:47

京衡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蒋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郑春天律师作为被告人蒋某某的二审辩护人,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蒋某某的立功情节被依法认定,被依法改判。 [案情简介]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一审中,蒋某某的重大立功情节在《判决书》中没有予以认定,蒋某某不服上诉。 [辩护意见]郑春天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蒋某某,并仔细翻阅了案卷材料,结合《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中对于重大立功的认定情况,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对蒋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不予认定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罪犯等都可认定立功。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立功的立法本意,是鼓励罪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本案立功线索来源是被告人蒋某某从朋友林某处获得毒贩手机号码,再联系购买毒品。其线索来源,并不违法,也不存在合法性上的合理怀疑。其协助温岭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当场抓获毒贩二名,且该二名毒贩均已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蒋某某的抓获行为构成立功。同时,被告人蒋某某还向侦查人员反映该二名毒贩上面还有更大的上线,侦查人员据此在现场加大对该二名毒贩的审讯力度。该二名毒贩交代并配合温岭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了三名上线。后三名毒贩,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被告人蒋某某后面的行为对公安机关侦破后三名毒贩的犯罪事实起到了一定作用,在量刑上酌情予以适当的从轻。在非法经营罪本身的定罪量刑上的辩护空间不大,主要应该抓住重大立功的情节,争取对于重大立功情节的认定,得以减轻处罚。为此,郑律师向温岭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及证人林某、林某某调取了相关证据,提交给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2010年9月19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对于上诉人蒋某某的重大立功情节予以认定,并依法减轻处罚,判处二年六个月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