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成功代理的工程纠纷二审案
2010-08-25 22:21:37
[京衡网讯]近日,由京衡王旭东、付勇勇律师代理的詹某某诉葛某某(本所代理的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本所律师的上诉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上诉请求得到完全支持。 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杭州某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杭州绕城南线六标段路基土石方填筑和山体开挖工程交由詹某某与葛某某承包施工,2003年8月,该工程全部完工。经核算,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8570512元,扣除管理费1062795元后,还应支付工程款为7507717元。2002年5月21日到2003年10月26日期间,公司向詹某某支付了2546610元工程款,向葛某某支付了2450000元工程款。 后因公司未将尾款支付给詹、葛二人,且葛某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堂兄弟关系,詹某某认为葛与公司勾结侵害自己的利益,便于05年将某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催讨余款。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1、因与公司的承包协议上无葛某某的签字,该工程承包人只有詹某某一人,葛某某只是作为詹某某承包工程的管理人员和经手人。2、詹某某在04年1月13日前支付的工程费为312万元。 09年8月,詹某某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将葛某某告上法庭,请求葛某某返还已收取的245万工程款。 律师工作: 1、了解案情。接案后,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寻访知情人、查阅当事人提供的大量的材料,了解到葛某某事实上与詹某某确实是合伙关系。只因葛某某不识字,当时与詹某某的关系又好,加上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在与公司的承包协议上签字,但收到的钱确实付在涉案工程上了。 2、诉讼方案的选定。了解案情后,本所律师认为:因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葛是詹承包工程的管理人员和经手人,要求法院重新确认葛、詹之间合伙关系,从正面突破葛某某有权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难度大,希望小,意义不大。如果从侧面突破,尊重法院的判决,但葛某某当时确实认为自己是和詹某某合伙承包工程的,故领取了工程款后,便将收取的款项支付出去了。然后组织证据证明自己将245万工程款用于涉案工程了,赢的希望就大了。 3、收集证据、整理材料。方案定下后,将涉案工程会计提供的所有账本及发票、条子等进行整理、分类。由于工程03年就完工,今年打官司,间隔7年,时间跨度太长,许多资料已经不全或遗失,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勘察、调查笔录、材料供应商出证明、证人证言公证、前后条子比对;工程进度与用料、人工工资、管理人人员的工资、项目部实际解散日期进行比对等方式有效的组织证据,提出经詹、葛共同签字并由詹某某支付的工程款为298余万、葛支付的工程款为220余万。共同签字确认的对外付款为518余万元。葛单独签字并用于涉案工程的款项达70余万,葛某某合计支付:290余万元。葛某某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代理意见。 4、一审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是詹某承包工程的管理人员和经手人,不能认定其所经手并支付的220余万葛某的个人钱款。故将518余万的对外付款均认定为是葛某某支付的。但对葛某单独签字的70余万,法院认定47余万是葛某支付。 5、二审结果。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情绪激动,虽然对法院的判决相当失望,但对律师的工作给予肯定,并委托本所律师代理上诉。二审中律师通过申请涉案工程财务人员出庭作证、调取银行帐户进出单、提交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詹某总共支付的款项数额等证据对一审证据进行补强,证明詹某某实际支付的工程款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只有312余万,葛某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实际领取的245万,不构成不当得利。老天不负有心人,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共同签字葛某主张是由其支付的220余万至少有205万是葛某某对外支付的。该205万加上一审认定的47万总金额已超过葛某某在公司领取的款项245万元,上述款项均用于詹某某承包工程相关费用的支付。詹某某主张葛某某占有了从公司领取的245万元依据不足,葛某某不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