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债务承担胜诉案例
2007-06-13 23:39:15
承诺替人还债 就得一诺千金 浙江法制报2007年6月13日第10版 记者 朱乔夫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欠款纠纷作出判决,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据并存债务承担的法理,判决承诺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欠债不还钱,诉讼来解决 原告佛山某公司与被告恒智公司(化名)有业务关系,由于经营上的原因,恒智公司在收到佛山某公司的货物后,没有及时支付货款254900元。2005年9月19日,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恒智公司承诺于同年10月15日前付清,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等人都签了字。 但此后,被告方只支付了4万元。之后,双方磋商多次,一直没有结果。 2006年4月6日,由于一再催讨无望,佛山某公司经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商量,王某自愿承诺由其一起承担这起债务,并出具了还款计划。但是,承诺归承诺,原告还是没有收到钱。 眼见催款无望,佛山某公司向拱墅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表示,虽然他承认恒智公司欠了佛山某公司214900元,但其否认自己也是该起债务的并存债务人。王某在抗辩时,甚至还拿出《合同法》第84条规定作为逃避债务的理由。 王某认为,按照该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他要成为债务的承担人,必须在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了恒智公司债务的前提下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自己承诺归还214900元的欠款,其前提是免除了恒智公司的欠款。因此,他既然没有承诺取代恒智公司的债务人地位,使恒智公司脱离债务关系,自己就用不着承担这起债务。 一诺值千金,切莫视等闲 对于这样的说法,原告代理律师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的孔夏雨认为十分片面。 他告诉记者,债务承担是债转移的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按常规说法,就是有第三人承诺还债,债务就发生转移了。 孔夏雨说,按照法理,债务承担依照原债务人是否继续负有该项债务为标准,划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是,不管你是否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只要你承诺了,就要按照自己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孔夏雨向法庭主张被告恒智公司支付欠款214900元,被告王某则承担连带责任。今年4月下旬,拱墅法院认定王某出具个人还款计划、承诺个人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一种债务的加入,也即属于一种并存的债务承担关系,同样要对该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恒智公司支付原告佛山某公司货款及利息215970.45元,被告王某则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