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激情杀人从轻辩护死缓案

2007-01-15 21:17:14

[本网宁波讯]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年前作出判决,一审判处被告人叶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终身。另一名被告人叶某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宁波分所夏毅律师为被告人作的从轻辩护被法院采纳。被告没有上诉,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2006年8月28日下午,与被告人叶某同住在宁海城关一暂住房内的叶某某准备洗澡时,发现淋浴露没有了,就给叶5元钱,让其去买一块香皂来。叶不肯去,双方起了争执,叶某某打了叶某两拳,后来两人扭打在一起。叶某掏出事先藏在口袋里的小刀连续刺了叶某某数刀,后逃离现场。叶某某不久因被刺中要害部位而死亡。     京衡宁波所律师夏毅受委托为被告进行了辩护。向合议庭陈述了被害人有过错、本案系激情杀人不同于蓄谋杀人、被告家属主动进行民事赔偿、被告案发后认罪服法等方面的情节。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巍因琐事纠纷不计后果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则未采纳。该法院认为,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其亲属自愿代为赔偿部分款项等情况,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  该院还同时判决被告人叶某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