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猫鞋业动漫产业商标维权案

2006-07-28 18:05:43

来源:浙江知识产权网 更新时间:2006-7-27 浙江知识产权网讯,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兰加余律师和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徐旭升律师代理的温州蓝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猫公司)诉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联华超市温州南国连锁店商标侵权案,在一审中获得胜诉。 蓝猫公司是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蓝帽品牌鞋类、书包系列产品独家生产开发企业。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著名的从事卡通产业的龙头企业,其开发制作的《蓝猫淘气3000问》大型科普系列卡通故事片在国内外引起巨大反响,特别深受广大青少年儿童的喜爱。《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故事片成功塑造了蓝猫、淘气、咖喱、菲菲等卡通人物形象,特别是蓝猫的形象已经深入人心,为广大民众知晓。2004年2月,蓝猫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制作发行卡通节目后,凭借卡通节目的巨大影响力,积极发展卡通产业,广泛开拓卡通节目的衍生产品。目前已经组建了一个卡通衍生产品的产业集群及全国连锁专卖体系,其中摘要有玩具、图书、音像、饮料、服装、鞋类、书包等14个行业的系列衍生产品66多个品种。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将其拥有专用权的蓝猫书包系列注册商标排他授权许可蓝猫公司使用。 在此案中,联华南国店销售的“金才子”书包上,使用了来源于《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故事片的蓝猫、菲菲图形作为产品装潢。蓝猫公司认为联华南国店销售该种书包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意图通过书包产品上的蓝猫、菲菲图案误导消费者,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书包是蓝猫产品或与蓝猫所属公司有某种关联关系,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蓝猫公司还认为联华南国店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使用了《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故事片中卡通人物形象作为产品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损害蓝猫公司的经济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蓝猫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温州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蓝猫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整。 该案件,温州中院在判决书中准确地运用知识产权理论,进行了充分深刻的论证,为动漫产业进行商标维权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典范案例。特别是其中关于被告销售的侵权商品所使用的蓝猫、菲菲图案与原告享有排他使用权的蓝猫系列商标相似性的比对问题上,该判决结合动漫产业的特点,突破原有机械的比对方法,不再仅仅限于注册商标和侵权商标的直接比对,而是结合卡通节目中的具体卡通形象,论述两者图像都是来源于卡通节目,尽管具体形态有所不同,但不影响其本质形象的统一性。 本案中,尽管被告所使用的图案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图案在具体形态上有所不同,但由于都是来源于《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故事片,属于同一个卡通人物,故此法院认定构成近似,从而判决侵权成立。另外,法院在该案中对销售者销售侵权商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也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