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县纪敢云被控三罪无罪辩护案
2006-06-22 19:13:57
图一:景宁自来水厂工程,纪敢云因反映国资流失而惹祸 图二:京衡律师所派出的为纪案辩护的四位律师和助手: 高立贵\徐宗新\陈有西\罗益群 。 [京衡网讯]2006年5月11日到12日、16日,本所陈有西、徐宗新、高立贵三位律师为景宁县纪敢云被控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虚开发票罪进行无罪辩护。近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了撤诉书。其理由是“因本案事实和证据有变化”。景宁法院6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 《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后的案件只能由法院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没有可以撤诉的规定。但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扩大规定了检察院在法院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最高法院的解释也认可了检察院的这一权力。这为大量应当无罪判决的案件被搞成不了了之的案件提供了方便。 。 但是,最高检察院规定的检察撤回案,是指无法判罪的三种情形,即:一、被告不存在犯罪事实;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三、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因此,撤诉实际上意味着无罪。景宁检察院的撤诉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没有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检察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得再受理起诉。由于纪敢云案实际上是先定罪再找犯罪事实的,已经查了半年多,所有可以拿来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公安、检察院都已经用尽,不可能再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产生。因此,纪敢云案最终的无罪释放已经是没有疑问的。为此,本所律师已经于6月21日向景宁县检察院寄出了立即对被告取保释放的申请书。 . 景宁县纪敢云向中央领导反映景宁国家专项供水资金3000余万被非法套用、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温家宝总理批示关注此事。但不久他被县里开大会点名为重大经济犯罪分子,随后被以贪污罪拘留,以虚开发票罪逮捕。5月11日到12日,纪被控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虚开发票三个罪名,在景宁法院公开审理。本所在对全部指控事实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后,认为本案是个领导定调的错案,纪敢云根本没有犯罪。遂派出资深刑事律师陈有西、徐宗新、高立贵为纪及其企业进行无罪辩护。律师当庭要求本案提交其他法院审理,未被法院准许。5月16日,法庭继续开庭,进行法庭辩论。三天的庭审在当地引起极大反响。 。 对这样指控三项重罪、十多个犯罪情节、数百万数额的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成功是极为罕见的。本案充分显示了景宁法院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独立办案、信守法治信念的可贵精神。同时也体现了本所刑事律师的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负责的办案作风。本所律师在景宁当地已经引起的法治观念的冲击力和影响力是空前的。 附一: 纪敢云向中央举报国有资产损失的主要情节 《浙江工人报》: 景宁水荒之忧催生上善之举股权之争引发百姓新忧 记者:娄佳华 再有一个月,总投资3000余万元的景宁县第二自来水厂一期项目将迎来竣工验收。按照其立项设计,建成后日供水量将达到2万吨,备受缺水困扰问题的景宁县城百姓用水难问题将迎刃而解。然而,这个项目与上游电站的600万元国资股权之争,让这里的百姓再次为建成后的水厂供水能力产生了无尽担忧。 以电补水解水荒 有着“中国小水电之乡”称号的景宁畲族自治县,却长期饱受水荒困扰。 景宁县现有自来水厂建于1986年,日供水能力为1万吨。随着近年来人口集聚,供水矛盾日益突出。“高峰时,每天光县城鹤溪镇缺水量达到1.2万吨,一般用水季节,每天缺水量也达4000余吨。”县节水办主任纪敢云介绍说。 让城乡百姓能够免受缺水之困,成了历届景宁县委县政府必须关注的问题。 早在1995年,景宁县就依托各方力量对建设水厂进行规划并展开了论证。2003年10月27日,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景宁县第二水厂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了正式批复。根据批复,景宁县这个新建的水厂日供水规模为4万吨,首期建设(即今年10月份完工的项目)规模为2万吨/日。该工程受到了国家的有力支持,被列为国债项目。 由于第二水厂建设为跨流域取水项目,贯通两条流域之间将有一个巨大的涵洞被开出,在名叫三枝树和张春的两个取水点,水源足、落差高,利用这样的高水头落差发电,再以发电尾水供水,以电补水,一水多用,无疑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弥补自来水厂建设资金的不足。“如果不建电站,单独为水厂而开凿的涵洞和修建的水库,将增加投资5000余万元。”有关部门负责人如是介绍。 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景宁县畲族自治县恒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很快与县建设局(两个水厂的上属单位)达成了三枝树和张春水电站的投资开发协议。 股权之争起风波 采访时,笔者拿到了一份由景宁县畲族自治县建设局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恒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签订于2001年1月18日的工程投资协议。协议载明,电站设计总装机17600千瓦,其中三枝树电站装机12600千瓦,张春电站装机5000千瓦,项目总投资1.79亿元,由恒发公司负责投资,景宁县政府补助该公司建设资金1250万元,作为第二水厂永远无偿用水的补偿。 其后的2月20日,两家单位再度签订一纸补充协议,除了就工程进度、资金投放等问题作出细化外,在协议第五条中,明确载明,“恒发公司认定建设局股份600万元,融资配额给予优惠处理,与恒发公司的股东享受同等待遇。为理顺供水发电关系,建设局派员为恒发公司董事会成员。” 然而,就在自来水厂即将建成投产时,恒发公司对协议所载明的600万股份予以了否认。恒发公司的依据是,2004年2月18日,由县政府组织的一次专题会议上,就电站和水厂建设及政策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当时,与会的建设、水利、国土等部门响应政府号召,将三枝树电站和张春水电站所留股份让股于民,由于电站政策处理有关的乡镇和村按自愿原则参股,政府部门自愿退出。 但县自来水公司显然对此产生了异议。该公司经理叶根尧认为,那次协调会上所说的股份与协议中的股份完全是两码事。协调会上所说的股份,只是退出了政府部门的认购份额。而补充协议中所载明的股份,则是1250万元补偿款中所含有的国资股份。如果这部分股权得不到确认,必将造成巨额国资流失。 采访时,叶根尧出示了由县审计局出具于2004年10月22日的一份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中第五条明确显示,“我县政府已经通过县自来水公司支付给恒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引水工程款800万元,但甲方(指自来水公司)的股份却至今未得到落实。建议县自来水公司尽快与恒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取得国有资金投资产权证明。”建设程序有欠缺1250万元巨款性质到底是拨付还是国资入股?两家单位的股权之争,在当地引起了不少的震动。尝尽水荒之苦的鹤溪镇鹤溪村等8个村(居委会)多次以联名信的形式加盖公章,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他们认为,恒发公司在获取了巨额国有资金并享受了公益项目许多配套优惠政策的同时,却并不能保证项目建设的公正性,这不由得不让人为其日后的供水能力产生担忧。 村民们向笔者提供了一份恒发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这份决议明确表示,公司其他股东不参与三枝树与张春两电站项目的投资,而由实际投资人以恒发公司名义投资建设。而在此前不久,由恒发公司向景宁县政府递交的请求投资报告中,该公司则是以国有电力部门控股企业身份出现的。与此同时,经当地检察院调查发现,当时代表城建局与恒发公司签订协议的时任县建设局主要领导,在该项目中个人参有股份。 恒发公司是如何取得这个项目的呢?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表示,仅从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还不能够明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当时的水厂建设发起单位是县节水办。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照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至少在程序上有所欠缺;其次,为了防止滋生腐败,国务院曾三令五申,严禁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及私自入股,因此,在该项目中以个人身份参股的党政机关干部首先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如果是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入的“干股”,那么属于受贿行为! 笔者为此特地找到恒发公司负责人苏绍俊。苏承认时任县建设局一位主要领导是参与了少量股份,但这并不会对工程建设本身产生什么影响,因为干部参股搞电站开发,在当地并不鲜见。苏认为,当时县节水办是参与了前期论证,但这些论证发生的费用,最终在恒发公司拿到项目后超额补给了。至于为什么没有进行招投标,苏绍俊坦承,确实有一些欠缺,但也符合地方上的操作惯例。当时,他们是因为政府再三动员,才接下这个项目的。至于公司的身份问题,苏认为,这与工程建设本身没有关联,只是出于股东之间利益的自愿考虑罢了。 直到笔者发稿时,这场争执仍在进行当中。与此同时,当地群众还就建成后的水厂水资源与生活饮用水管理问题、供水与发电调度问题、电站业主如何确保供水等诸多问题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国家花了巨资投入的公益项目,这些问题本应在酝酿之初就该给出答案。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附二: 千孺元???目??咋?不清(整查?晷注) □人民网.<市场报>本??者 胡雪良 通?? 叁宏? 2006年01月25日 1 初衷美好 ?解水荒 ?惠政策一魂筐 浙江景??族自治胯?了?解胯城?水撅?的矛盾,建韵了第二自?水?。本著“少花遑,揠好事”的原?,?定檫办配套小水??目,“以?鹇水”。然而,新水???竣工,?地干部群?便??向有晷部樵投灾,反映工程背滕初衷,?成“以水鹇?,利?私人”,配套小水??目存在?重的?有儋?流失?铨。 近日,?者接?地投灾后?杭州出办,一路穿隧道、咿?梁抵景??族自治胯。景?境?山高谷深,所?溪流大多被水?多次??。?地人真,那些就是小水?。景?是“中?掾村小水?之囔”。5?多小?后,?者到哌了在群山?抱之中的景?胯城?溪?。?摘掉?家?困胯帽子的景?依然比蒉?困,2004年,?胯的人均?收入??2600余元。 近年?景?胯城人口集聚比蒉快,?有4孺多人。而建於1986年的自?水?,日供水能力??1孺?,高峰?,胯城日缺水量哌到1.2孺?,供水矛盾非常突出。 如何?胯城百姓喝到水,又少花遑,成了?地的??阻铨。在上?世硷90年代末,胯政府陪?家就建韵景?胯第二水?咄行了多次商阻,提出?足日?4孺?的水流要求、供水?主、兼?办?的方案,?咄行??。水?蓄水700孺方,由於是跨流域取水,需穿6000多米隧道,落差298米。利用?成水利?件,?定在三枝?村、?春村建造二??站,?砚?17600千瓦,办?后的尾水送入第二水?以?厌水,一水多用,以大幅度降低水?建韵偻用。 此?目得到浙江省有晷部樵批?,?被列入???目。 2000年7月,胯樘揠公?阻?定,政府不?陪??性?目投儋,二水?的配套?站部分三枝?和?春?站由景?胯?办能源檫办公司投儋。呃是一家由?水市和景?胯?力部樵控股的股份公司。?此,胯政府?阻厌助斤?办能源檫办公司建韵儋金1250孺元,作?永久??用水的厌?。除?款支持外,胯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惠政策。 景?胯政府(2001)102?文件通知各有晷部樵,三枝?和?春?站建韵用地和第二自?水?一?,全部?行行政???耕地?用?、建筑???做??付斤?站的扶持儋金(先征后返)??站投?后5年?小水?管理偻、水儋源管理偻60%?免。 根?胯办展??局《晷於三枝?、?春?站有晷??指??算??》,三枝??站土地、建筑???、水儋源及管理偻共?惠了1434.41孺元,?春?站相晷偻用?惠了262.21孺元,??站??惠金铪高哌1696.62孺元。 另?知情人士透露,?站建韵??用了?家扶?傥息款1162孺元?胯水利局也有170孺元的?家水利??儋金投入。 而在2001年,景?胯?政?收入?6437孺元,即使在2004年,地方?政收入也??1.03?元。 ?了呃?民心工程,景?胯傥上了“血本”。 2 ?咿?塍 ?度?身上演乾坤大挪移 “小水?,大?樵,一??,?大遑。” “脞要你有小水??目,一??就能?大遑。用蒉小的代?陪政府?下合作?阻?,然后再以一??十孺元的?格脔斤有配趣的投儋者,或搭干股合伙??。”一位?事小水?檫办的老板是如此解?呃?流??地的?口溜的。 而此?工程似乎在以?坂?呃段?口溜做注?。在???站的建韵咿程中,有晷部樵的系列哕作令人眼花??,莫名其妙。 真正檫办三枝?、?春?站的,?不是和政府???阻的胯?办能源檫办公司,而是一?名叫三枝??春水?檫办有限公司的?位。 且看?法是如何?的。 2002年2月8日,?办公司通咿股??阻?定:?办公司不?陪三枝?、?春?站的投儋?由?肴投儋人以?办公司名柳委托其他?位建韵,?办公司不?陪建韵。 2003年5月13日,一?尚未正式成立的所洲三枝??春水?檫办有限公司召檫第一次股??,?阻通咿酵建?公司的?阻。?办公司是?阻中的一方,俭定出儋40%,???目的前期工作及?目儋金向泫行偈款的?保。 於是,由四方投儋1000孺元的三枝??春水?檫办有限公司宣告成立,公司注?儋金?1000孺。“呃一咄一出,政府的?惠政策就?成了某些?人看得?的利益了。”知情人士分析,“擂理以?办公司出面?整各?工作,是?了保赞‘?有控股’企??惠政策的?定落?。” 后?的??公告更是?人感迂扑朔迷滕。 2005年9月27日,景?胯工商局办布公告:三枝??春水?檫办有限公司等企?至年?截止日,?正?理由未申?2004年度企?年?,也未在?定期限?申?厌揠年?,其行?哙反了相晷法律,?吊湮公告?事人的???照。 10月9日是星期天,《?水日?》第三版刊登了一?不起眼的小公告:?股???阻,景?三枝??春水?檫办公司於9月29日起解散,停止??活??咄入清算程序,???人在接到通知?后向清算酵申???。落款是景?三枝??春水?檫办公司清算酵。 2006年1月9日,清算公告期已?,?者委托一名?地律?前往工商部樵了解三枝??春水?檫办有限公司的?照吊湮情?,劫果令人费奇。 去年4月14日,三枝??春水?檫办公司曾送?,后主?撤回。 5月17日,在工商局又新登?注?了一家“三春水?管理有限公司”,其登?儋料部分陪三枝??春水?公司的相同。 10月中旬,也就是办布清算公告后,三枝??春水?公司厌揠年?手理,?被工商部樵列款一孺元。 三枝??站是在2005年9月30日投入哕?的。?者在?站看到,工人正常上班,办?韵?正常哕弈。?春?站?目???有竣工。一?正在正常哕弈和建韵的?位怎??突然清算,又突然厌揠企?年?呢?而新成立的三春水?管理有限公司是做什?的呢? 知情人士帐?,呃一系列?作是?了“洗澡”撤退作准?。?然撤退是在??政府的?惠政策之后咄行,而“洗”后的新公司?是清白之身。 “很明锢,自?水?是公益?目,三枝?、?春?站是供水工程的配套?目,得到了政府的?囊相助。而?肴上三枝?、?春?站是商??目,分?由不同的?主檫办。??站年办?哌4174孺度,商?效益十分锢著。” 胗著?蕴的不?深入,一?身影悄悄地锢示出?,那就是身兼多?的?办能源檫办公司董事樘趟铰俊。?办公司是七星能源集?下?的子公司,而七星能源集?的董事樘也是趟铰俊。后?成立的三枝??春水?檫办公司董事樘依沛是趟铰俊。 七星能源集?的咀?上原本有趟铰俊的介铰,后?被?除了。 “董事樘、法人代表趟铰俊,??於?力工程及管理??。1984年檫始?事?力行?工作,?任?水市?都供?局副局樘。1996年檫始?事水?投儋檫办,?任?水市?力檫办有限公司??理,景??办能源檫办有限公司、?水七星?力檫办有限公司董事樘、??理。”七星能源集?咀疥上也作了自我介铰,是“由???事水??目投儋檫办多年的法人和自然人办起成立的民?股份制企?。” 民?企?董事樘?兼任副局樘??者??水市?都?供?局赞?,趟铰俊的催曾是?都?供?局副局樘,但已?在2004年5月滕?了。 ?有一?名字不能不提,就是周士?,他是三枝?、?春?站?目的?任??人,七星能源集?董事。周原是分管水?的景?胯常?副胯樘,2001年5月因??案被判刑。?知情人士介铰,在商?呃???站?目?,周士?是出了力的。 3 劫果罄心 ??膣清千孺?儋真不明 2004年10月22日,景?胯??局出具了一份晷於第二自?水?工程的??意??。呃份???景?意(2004)32?的意??中指出:“根?胯建韵局陪?办公司?定的晷於三枝?、?春?站陪自?水公司投儋建韵厌充?阻,?办公司帐定建韵局股份600孺元,融儋配铪斤予?惠?理,陪?办公司股?享受同等待遇。” “我胯政府已?通咿胯自?水公司支付斤?办能源檫办有限公司引水工程款800孺元,但自?水公司的股份?至今未得到落?。建阻胯自?水公司蓖快陪?办能源檫办有限公司?商,取得?有儋金投儋??赞明。” 2005年6月底,胯??局樘??南在2004年度???告中指出,自?水公司的股份至今未得到落?,可能造成?有儋?流失。 蓖管有??意??在手,景?胯自?水公司?理叁庚??是很?奈。他真:“支付斤?办公司款?是1000孺元,而不是??局所费的800孺元。那1000孺元是??,是胯政府以厌傥款名柳先后打到自?水?的,自?水?以投儋款的名柳?到?办公司的冼?上的。因款??源和用途不一致,??上要求投儋款必?要有固定儋?。而?办公司至今不肯帐定?有儋金投儋??,以致於自?水公司?法把冼做平。” 就在叁庚?界蓖呢汁地考?如何???儋???,又出?了一?意外情?。叁庚?真,“2005年12月,胯自?水?(陪自?水公司是互相?立的?位)陪?办公司???阻,表示600孺元股?不要了,?作永哞??用水的偻用。??意??是帐定要自?水公司去帐定?有股份的,到?在有晷?位厌充?阻都?了,我?呗?阻原件都?有收到。” ??意??的?有儋?是否得到了催??巨铪?有儋?怎?真?就?了? ?者向多?政府部樵了解,均不了了之。 而趟铰俊?表示:不存在?有儋?流失?铨,如果要弄清有晷?铨?向胯政府了解?那些用心不良的?意散布蛀言者,已?被公安?晷?理了。 ?者了解到,佩?三枝?、?春?站哙法?铨的人有很多,被有晷部樵?理的有?人。佩?人硷敢?,原景?胯?水揠主任,因涉嫌??犯罪,在去年11月底被刑事拘留。佩?人?靖,原三枝??春?力檫办公司??理,因涉嫌侵?儋金罪,被刑事拘留,因赞?不足,改擂理厌充?查,毕?居住。而?人帐?自己是因佩?而遭到打???。 ?者?擂理晷注事?的办展。 《市??》 (2006年01月25日 第四版) 附三: 景宁县未审先定确定纪敢云有罪的公开报道 《畲乡报》:我县召开领导干部会议 2005-10-25 10月19日下午,全县领导干部会议在县政府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报了原县自来水厂厂长纪敢云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情况。县委书记武昌、县长雷萍讲话,县委副书记郑耀汉主持会议。县四大班子领导,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乡镇、县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过副县以上实职的离退休干部参加了会议。 武昌在讲话中指出,原自来水厂厂长纪敢云案件的立案查办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也得到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充分肯定和积极拥护。在该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政法部门顶住了压力,排除了干扰,克服了重重困难,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依法办案,不到一个月时间,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就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检察、公安干警这种敢于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值得充分肯定。县委县政府相信司法机关会把这起经济犯罪案件依法彻查清楚,给全县人民一个实事求是的、满意的答案。 武昌强调指出,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侵占和剥夺,今后,我们要强化国有资产有效管理,切实提高监管营运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武昌强调,每位干部要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珍惜党的培养,珍惜自己的家庭,不要被金钱诱惑,沦为金钱的奴隶。与本案有牵涉的人要积极主动地向组织交待,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要通过各种方式敦促当事人投案自首,尽早讲清问题,争取从轻处理。 武昌强调,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市委也即将召开第二次党代会,我们要学习五中全会提出的路线方针,牢牢把握发展经济这个主题,抓住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大好机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营造经济发展氛围,实现景宁的跨越式发展。 雷萍强调,一要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的力度;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管理;三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 会上,县委常委、公安局长陈建敏和县检察院检察长潘志强分别通报了该案案情和案件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附四: 当地检察机关按照领导要求查办纪敢云的动态 景宁检察院网站: 我院立案查处四起经济犯罪案件 近日,原县节水办主任纪敢云、原房管处主任张正华、鹤溪信用社主任纪景云、县自来水公司会计叶林萍等4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被我院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纪敢云,男,53岁,任县节水办主任,9月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立案侦查,现在逃。 犯罪嫌疑人张正华,男,53岁,原县建设局房管处主任,9月29日因挪用公款罪被立案侦查,9月3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纪景云,男,49岁,鹤溪信用社主任,9月29日因挪用公款罪被立案侦查,月日被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叶林萍,女,岁,县自来水公司会计,9月29日因挪用公款罪被立案侦查,月日被刑事拘留。 1998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张正华获悉原县木材公司液化气站因资不抵债而被法院拍卖,为了将来能独占景宁县的液化气市场,张正华与纪敢云等人决定以80万元价格将县木材公司液化站买下,于是由嫌疑人纪景云操作,以自来水厂下属企业县液化气总站名义,用县万顺水电安装公司(也是自来水厂下属企业)60万元存单及县液化气总站房产作抵押,于1998年4月8日向县信用联社城西分社贷款80万元用于收购县木材公司液化气站,此后县液化气总站被改制,更名为实达公司,纪敢云、张正华成为该公司的主要股东。 经查证,纪敢云在任县自来水厂厂长、县节水办主任期间还涉嫌贪污犯罪。现此案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附五: 本所律师为被告纪敢云作无罪辩护的辩护词 纪敢云被控挪用公款、挪用资金、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 第一审辩护词 景宁县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法官、人民陪审员: 受纪敢云及其家属的委托,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公诉机关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多次会见纪敢云,并针对起诉事实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收集、核对、研究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今天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对全案已经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现结合本案的背景及证据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 一、 关于本案的发案背景 本案违法办案现象触目惊心,需要法院严守司法公正的底线,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办案,以实际案例树立法制的权威和信誉。 本案是一个没有报案人的案件。所有事实,都是县有关部门事先审计和税务审查过、证实没有问题的老情节,按照领导要求,重新大胆怀疑翻老帐找罪名。 本案是当地领导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程序,目无国家法律,对举报当地腐败的上访人进行针对性地迫害,未审先定、未查先定、先抓人后找罪名找证据,动国国家机器联合办案制造的一个典型的冤案。体现了景宁法制环境的不如人意。这一事实有充分的公开的证据可以证实。我们指出这一事实不是同谁过不去,是因为这是一个事实,不具体指明无法为被告依法辩护。 纪敢云为了揭露景宁当地个别人套用3000余万国有资金谋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从2004年开始,多次再县、市、省、中央领导书面上访反映。终于引起了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的批示干预,要求审查举报问题并给纪敢云适当的答复。这些情况有《浙江工人报》、《浙江法制报》等相关报导和知情人可以证实。2005年9月8日前后,温总理的批示到景宁;9月13日纪敢云写信给县长雷萍;9月17日《浙江工人日报》刊登纪敢云举报的1250万国家专项资金被套用腐败问题;但当地党政领导对其举报问题不但不审查,反而转过来迫害举报人。9月21日县里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免去纪敢云一切职务;组织县有关部门牵头的公安、检察、法院联合办案专案组侦查纪敢云犯罪问题。根据纪敢云向采访过县有关部门的记者处了解到的情况,领导交代的办案精神有三条:1)落实纪敢云案的办案经费;2)找出纪的问题从严从重从快处理。3)搞错了,领导负责,可以赔钱。9月23日,纪敢云听到要整他的消息离开景宁。9月26日景宁检察院决定以“贪污罪”立案;(起诉时没有该罪,可见完全是乱立案先抓人,并没有《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成立)27日传讯纪敢云发现其已经不知去向于是进行通缉;28日搜查纪敢云住宅、办公室及相关场所。 10月19日,县委县政府召开干部大会,县委书记武昌和县长雷萍讲话,县委副书记郑耀汉主持大会,景宁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长参加,由县委常委、公安局长和检察长通报案情,定性纪敢云严重经济犯罪要严厉打击。10月22 日景宁县《畲乡报》详细报导县委县府案情通报会内容,把县委县政府以权压法操纵公检法未审先定的事实,完全真实地暴露在全县干部群众面前,铁证如山。在没有侦查、没有司法取证、没有抓到被告、没有辩护、没有审判等任何司法程序之前,公开向全县宣布定性纪敢云有经济犯罪,并且罪行重大,严重干扰司法独立,进行未审先定的联合办案干预。11月7日,景宁县公安局在海南海口抓获纪敢云;在海口关押两天押回丽水看守所。11月10日到12日,丽水市公安局十多人连续三天三夜审讯纪敢云,查他向中央信访并获得温总理批示有什么后台。11月11日,景宁检察院以虚开发票罪批准对纪敢云逮捕;17日到19日,景宁县检察院杨副检察长亲自参加10多人对纪敢云再进行突审,在提审笔录上签字的既有公安人员也有检察人员,充分体现了联合办案的专案组的事实。此时律师受其家属委托,向刑拘证上抓获机关景宁县公安局申请会见嫌疑人。公安告知不是他们在侦查,是检察院在办案。律师再找检察院要求会见,被告知是公安局在办案。人在丽水市公安局审讯。律师查问丽水市公安局,被告知他们没有在办这个案件。经律师发函景宁公安局,指出联合办案违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律师会见。景宁县公安局很重视,向检察院交涉。本律师终于在检察院侦查人员陪同下,第一次在丽水看守所见到嫌疑人纪敢云。12月30日,被告被关到云和看守所。2006年1月9日以发现新罪名为由重新计算羁押期限。3月3日公安侦查虚开发票罪、挪用资金罪案结束移送起诉;3月9日检察侦查挪用公款罪结束移送起诉。4月17日景宁检察院作出三罪合并的《起诉书》。但没有向法院移送案卷。只有一本若干主要复印材料。4月28日本律师到云和再会见被告,29日到景宁向景宁法院、检察院提出阅卷申请,并要求法院安排律师调查取证时间。主办法官同意可以到5月20日左右开庭。但在律师回去途中,法官告知五一长假后11日就要开庭,不得延迟,并没有保障律师的阅卷权。没有调到检察院的十多本起诉案卷。本案就这样走上了法庭。 通过以上事实经过,可以证明的违法办案之处有: 1、本案的发生的基本性质是运用公权力恶意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抗中央领导的批示。实事求是地说,纪敢云越级上访是不妥当的,应该相信当地党委政府会处理好当地的问题,越级上访对社会稳定不利。但本案的事实又证明了纪敢云为什么要直接向中央反映景宁的问题。因为在当地确实有人要捂盖子,不查举报问题反而运用专政力量对付一个举报人。这样的法制环境要向上越级反映是可以理解的。其他地方报复上访者,最多把他拘留几天进行教育,等人代会结束放出去,也没有用这种先抓人定罪再找证据罪名的做法的。本案的严重问题恐怕真正成了浙江之再。我相信没有其他的地方会这样干。 2、党政联手、未审先定严重违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我国是强调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国家。在案件事实根本没有经过侦查、起诉审查和审判查明的情况下,景宁县有关领导机关为了平息上访、家丑不外扬,先定性要求政法部门联合集中火力侦查纪敢云的问题,对他检举的问题则压住不查,是极不正常的。这种办案方法在其他地方只有20多年前我国《刑法》《刑诉法》新“两法”实施前才会发生。这种办案导致政法机关事先按领导意图办案,尽量去罗织罪名,先抓人,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丧失了基本的办案客观性和公允性。将直接导致错误证据基础上的冤案。而景宁政法三家没有严格遵守《宪法》规定,不敢依法办案,法院还不好说,至少从《起诉书》的全部错误的起诉,可以看出公安、检察机关已经完全丧失了依法独立办案的司法职能,而按照领导意图在故意办错案。甚至一手制造冤案。否则无法理解这样三个罪名的这么多事实性质都会故意搞错。如果法院也不能坚持原则把好最后一关,纪敢云的冤案将无法避免。 3、公安、检察联合办案缺乏制约和监督,按县委县府意图组织罪行证据,丧失了基本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根据事实办案的基本原则。本案立案的罪名是贪污,但《起诉书》没有这一罪。可见当时完全是先搞个罪名抓被告,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检察立案,公安和检察联合办案,开会叫法院院长也参加,专案研究在一起,检察、公安共用提审单。丽水市公安局根本没有立案本案,不是本案办案机关,也参加办案。用公权力联合整上访人的事实证据清楚而明显。 4、对纪敢云进行严重的变相刑讯逼供。现在刑讯逼供不是传统的打人吊人等暴力手段,而是进行非法的连续五天五夜等连续折磨审讯“车轮大战”。想逼取有罪供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则》和看守所条例等明确规定,嫌疑人审讯后要当天送回法定羁押场所。不得在非法定场所关押。刑诉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违法证据无效。本案中的一些口供是严重与事实不符的。纪敢云还反映检察故意不记录他的辩解和检举,从他核对笔录中写的“记录不全面”可以证实这一点。 5、倾向性办案明显,把本案人为复杂化。这一点仅从《起诉书》即可以证明。许多企业经营中的正常行为被视为犯罪,许多无关的事后情节被张冠李戴为“挪用后的还款”。在实际办案中,对无罪辩解不查,对检举事实不记不查,对被告的合法行为吹毛求疵要纪敢云承认犯罪。在这样的办案模式下,一个完全不成立的错案形成了,并拼凑成三个罪名进行起诉,完成并实现了县委县府交办的任务。 本案形成的基本过程,可以用非法言法语的对联语言作一概括: 上联是:纪敢云层层上告终获总理批示,要查县政府; 下联是:公检法联合办案罗织三条罪名,整掉纪敢云; 横批:权大压法 这不是调侃。而是事实。请法庭本着法律人的基本职业道德,充分关注这一严重的违法问题。我们相信这个案件的判决将在景宁和丽水产生深远的影响,让百姓明了中国的法律是真的还是假的,让群众明白景宁的依法治县的法治目标是不是能够真正实现。中国已经是一个高度强调依法治国的国家。如果法院也守不住底线,那么这个案件的影响并不会只限于景宁。过度干预办案的领导也必将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因为这个案件毕竟是中央领导都关注的。事实总有一天会真相大白。 二、被告纪敢云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指控全部是错的 (一)、挪用公款80万元一节事实不能成立。 1、资金去向目的是为集体企业购买另一个集体企业,不是私用。 挪用公款罪是指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为自己个人使用和为他人私人使用或者牟利。而这80万是为购买林业液化气站,这个站是集体的,出卖人是法院拍卖,购买人液化气总站也是集体的,购买时间发生在1998年4月,总站改制变成私企是在1998年10月。 说购买到的林业液化气站是集体性质液化气总站所有,是有充分的事实证据的。而《起诉书》认为系私人购买,则是犯了丢了本质抓了枝节的错误。我们通过工商查档所得的全套液化气总站的改制档案,充分证明了检察机关的这一错误。事实如下: (1)1998年10月总站改制时,这个林业气站是一并进行的。景宁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1998[16]号批文的《关于景宁县液化气总站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显示,“由张正华、纪敢云等人收购的林业液化气站与前液化气总站合为一体后进行股份制改造。”可见从4月买进到10月改为私营之前,这个林业气站是纳入总站资产的集体企业。如果一开始就是三人个人购买的,就根本不必纳入改制资产。可见购买时实质上属于国有。凭此一条,80万购买款算挪用公款就不能成立。 (2)购买到后,这个气站是由总站统一管理、经营的,财务纳入总站。收支同一个盘子。很明显在集体企业范围。1998年11月24日的《景宁液化气站改制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说:“所有者权益处理意见应加第6条:林业液化气站购入净资产要通过办理评估手续,作为总资本由职工自由认购。”如果是私企就不可能这样一并混同,这等于集体无偿占有了私人财产。 (3)丽水中院(1998)丽中经执字第2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过户对象,林业液化气站是过户给景宁液化气总站的;这是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有直接证明效力。 (4)景宁土地估价所(1998)第17号《宗地地价评估报告书》,对林业气站的财产进行评估,委托评估单位也是景宁液化气总站。《景宁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记载:“林业液化气分站地处景宁林业总场苗圃,1998年4月由总站出资80万整体购买。”评估结论这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设备价值为111.585万元。 (5)景宁县建设局的景建[98]74号《资产评估确认书》中说:“现确认你站改制时的资产总额为547.325万,其中包括由发起人张正华、纪敢云等人从林业液化气站购入净资产111.585万元。”用80万买来的资产,这时成了111.585万元,升值了31.585万多元。如果是个人企业,这钱都是自己的,再在改制时向国家支付一次,纪敢云不是做了傻瓜吗? (5)改制时,纪敢云等是为了获得这个林业气站,同总站改制资产一起,向国家支付了对价的。如果已经是个人的,他们根本不要为此“埋单”。所有的企业公款在改制时全部抽光,只留下债务,改制给纪敢云等个人。根据《起诉意见书》查明的事实说:改制后,11月10日,纪敢云通知调帐,把购买林业气站所贷的50万作为张正华的个人欠款;30万作为他自己个人的欠款,由他们个人负责向银行归还。这80万等于是个人购买集体企业的成本。不管检察机关查清的资金周转如何复杂,实质性要件就是这样。转制是经过批准的,资金的收支相抵、应收应付相抵,是改制材料和报告上公开说明的。是没有隐瞒的。 在未改制之前,由于经营利润都被总站纳入收入,尚属集体,期间的占用贷款利息当然是要总站支付。《起诉意见书》是被复杂的公私企业帐务交叉搞混了头,没有把住实质要件。反过来把占用利息作为挪用谋利的情节,而没有明白恰恰可以证明尚属集体的事实。 (6)即使按控方作为依据的《还款协议书》上看,购买林业液化气站也是总站与张正华、纪敢云等人一同购买,并由总站统一经营,总站是购买人之一。购买人为自己购买拿出部分资产抵押,完全合法。实际上由于景宁这种公私混营的官方同意的方式,导致个人购买还是总站购买界限不清,这个站实质上在改制前完全是由总站所有的。 以上几点均可以清楚的证明,液化气总站才是林业液化气站的真正买受人。林业气站在同总站一起改制的1998年10月前,完全属于集体。挪用资金给集体企业使用,根本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本节事实指控违背基本的事实和法理,不能成立。 (二)挪用公款40万元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挪用公款,是把应付给纪敢云的万顺安装公司的40万工程款,误当成了挪用财政借款。把纪敢云任主任的景宁县节水办向纪敢云担任总经理的景宁县万顺安装有限公司付工程款的经过审计支付的合法行为,错误地当成了挪用公款行为。 景宁县自来水厂万吨水技术改造工程,1993年7月丽水地区纪委列项,1996年5月竣工使用。但由于资金缺口大,一直拖欠安装施工单位景宁县万顺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余万元。县自来水厂委托县审计事务所审计后,出具了景审事(1996)29号 《审计报告》,证实施工单位为万顺公司,工程缺口为80万元。1997年景宁县节水办向县政府报告《关于批拨万吨自来水工程资金使用的请示》,7月28日,县府办公室发出[1997]84号《领导批示抄告单》,转告了副县长吴利文的批复: “县节水办:现将吴利文同志对〈关于批拨万吨自来水工程资金使用的请示〉的批示转抄给你们,请照办。根据万吨水厂工程结算审计结论,对工程资金缺口部分80万,同意其中40万从省下(达)二期专款中借支,其余40万同意在上缴工程贴费、管网基金超计划用水收费限额支付。” 景宁县审计事务所1997年再审计后,出具了景审事(1997)25号《审计报告》,确认了本项目资金缺口根据县府抄告单的意见中80万的支付可以从省专款中借支40万、工程贴费等上缴款中限额支付40万。 8月5日,节水办从财政取到借款,用节水办户名存到城南信用社。9月16日,由纪敢云决定把从财政借到的40万元按县领导批示支付给万顺公司,转入万顺公司的帐户。这是成了〈起诉书〉中指控的情节。为了指控象样,还突出指出了办理节水办存款到城南信用社帐户是应弟弟纪景云的要求。还把以后这笔款的转支行为也进行了毫无必要的审查并列入起诉书,企图以此证明被个人挪用。其实,此后的行为完全是万顺公司的用款行为。后期8年后的2005年5月26日的万顺公司存入节水办的40万存单,是完全同本款无关的,是万顺公司借给节水办的钱,被检察机关张冠李戴说成是归还挪用的公款。这一经过和事实,有《抄告单》《审计报告》等客观证据证实。一查就明。但检察机关为了组织纪敢云有罪的情节,不听,也不查。反而强行定性为完全失实的“挪用公款”进行指控。 当时没有及时做帐开票,是因为工程款还没有付清。这几个企业和部门又都是纪敢云管的,因此没有及时进行帐务处理。但副县长的批示已经铁证如山,此款的支付是得到了领导的正式批复同意的。即使算挪用,也已经不是擅自,而是经过上级批准,又怎么成其为犯罪? 2000年5月26日,万顺水电安装公司将40万元以节水办名义存了个定期存单的问题,是当时景宁搞二水厂工程征用土地,节水办没有资金,要求万顺水电安装公司暂借,于是万顺将此款借出。但后来由于土地不征,此款不用,故该款不久后又打回万顺安装公司。这个在账上都可以查到。建设局原局长吴顺其、张正洪都可以证实。土地方张村村委也知道。检察院同纪敢云说此一事实也已经查证清楚。但仍然错误地起诉。试想,节水办本来就欠万顺安装公司工程款,40万元还不止,又怎么会在8年后再将此款打回去,不要节水办支付了呢?指控是违背基本的逻辑的。 综上,本节事实指控完全是不顾事实在罗织罪名,是很荒唐的。依法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三)关于借给兴业集团的5万元根本不能认定为犯罪 纪敢云把节水办的5万元借给景宁县兴业集团公司的行为,是为了支持同县液化器总站有合作关系的集体企业的企业之间的协作借款,用款单位是100%的大集体企业,根本不符合挪用公款给私人使用的法律规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兴业集团是县供销社企业集,100%大集体性质,挪用给个人和私营企业才可能构成此罪。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挪用公款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对挪用对象是企业的只能是私有公司和企业,对集体企业,本来就是公共财产性质,不属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 2、企业间有互利协作关系,同纪敢云私利毫无关系。应联系兴业集团的县政协副主席要求。兴业的业务上不去,叫县煤气总站帮助他们把经营业绩做上去,同巨化公司联营操作液化气业务,而兴业公司可以返税50%,所得税全免,可以互利。 3、该5万元的动用,是因为政协副主席耿建民要求的,是领导交办的,也是公权部门的领导对企业合作的一种协调,应领导要求,借了5万元支持兴业公司。纪敢云个人和单位都未得到任何好处。是透明的一种公共资金的使用行为,不属挪用犯罪。 4、根据《起诉书》查明,此款借出是2000年12月26日,收回是1月19日,只有23天,这样的5万元企业借款要追究为挪用公款,也实在是没有其他理由了。该节事实可以向政协副主席耿建民进行调查。 (四)关于指称借款给兴化能源6万元一节根本不是犯罪 《起诉书》指控的节水办借给兴化能源公司6万元也属于挪用公款。这连用款单位都搞错了。该借款单位是景宁县实达液化汽公司。借据也是实达公司出具的。实达控股兴化能源公司。借款原因,根本不是为纪敢云的个人目的,而是为机关节水办10多位职工搞廉价液化气的福利,以借款利息的方式搞融资福利。这在很多机关单位都存在。根本不是什么挪用公款。 1、实达液化气公司和兴化能源公司从1999年开始,一直到2004年结束,一直向节水办10多位职工供应液化气,价格每瓶低10到20元。可以向节水办职工核实。 2、实达公司有供应煤气的便利条件,但缺少资金,而节水办职工有享受煤气补贴的要求,且有富余资金,故身为节水办主任的纪敢云从为职工谋利的角度出发,借钱给实达,借款的利息以节水办职工享受煤气低价补贴的方式体现,这是一种双赢,是为公而用的行为,不是为个人所用,不具备挪用公款的客观方面的特征,不构成挪用公款行为。 3、由于双方都是纪敢云负责的单位,他们没有合同。但这种供气事实有大量客观事实可以证明,是公开的长期的。同实达公司这样协作借款的还有县公安局交警队、等单位,也可以证实。县房管处还借得更多,达25万元。为干部职工搞福利。节水办执法认的兰江平、会计叶林萍都知道。审计时,建设局也知道并同意这种合作。其实,这种福利是谁都想挤进去的。真正得利的是节水办,而不是用款单位实达公司。这是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的。 综上,本节事实因属公款公用,而不能认定为是挪用公款犯罪。 (五)、关于指控与张正华共同挪用房管处公款10万元、25万两情节,同纪敢云无关,主体也不符,不能认定纪敢云犯罪。 关于房管处的10万。 1、主体不符。挪用公款的基本要件是行为人有控制支配资金的权力。纪敢云没有任何支配房管处财务的权力。指控张正华的行为,检察院却把数额加到纪敢云头上,违反基本的法律规定。 2、纪敢云辩称,因房管处欠万顺安装公司8万元余元工程款未能付清,尚未结算,由于万顺安装公司资金紧张,故要求房管处暂借10万元以解燃眉之急,不属挪用。而自己是提出来向张正华借款,张正华的本单位是否是违规借出,其本人不知。借入方以合法债权要求支付或者要求先借还资金,不可能成为犯罪。 3、两个单位本身有经济往来,房管处欠万顺安装公司工程款8万余元,因未结算,故一直拖欠,房管处暂借该10万元是因为其本身欠万顺安装公司工程款,是为公而暂借,不是为个人使用。连张正华行为性质都不可定性为犯罪。 4、张正华称曾经领导同意借给纪敢云实达公司50万元,该笔未认定为挪用公款犯罪。可见,借款并不完全等于挪用公款犯罪。当有人提出要借款时,张正华既可以违规出借,也可以通过向领导请示汇报之后,领导同意之后再出借。作为纪敢云,他只提出要借款,他在本意上也相信张正华能够处理好内部手续,正规出借。所以,纪敢云是不具有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的,不能认定其是挪用公款的共犯。 4、从财务上看,借款手续都是正常的,由万顺安装公司打借条,由房管处主任签批,从两单位账上进出,完全是正常、正规的手续,不存在违规的操作行为。 关于房管处的25万元,事实也同样。 1、主体不符。挪用公款的基本要件是行为人有控制支配资金的权力。纪敢云没有任何支配房管处财务的权力。指控张正华的行为,检察院却把数额加到纪敢云头上,违反基本的法律规定。 2、25万元借给实达公司,是同节水办5万,交警队的钱一样的,为单位干部职工搞福气的融资行为。不是单向性质的借款。单位之间是互利的,房管处是以单位名义借款,利息的支付是以给煤气票的形式拿回。根本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3、张正华证实,该25万元的出借,是自己决定的,利息的支付是以实达公司支付煤气票的形式,而煤气票全部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福利了。可见,这笔借款完全是公对公的借款,单位出借,单位受益,是公款的合理使用,并非危害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 4、与前一笔共理。从共同犯罪理论看,共同犯罪必须是主观上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但纪敢云却无此故意,他只知道向张正华借款,并还知道曾经向张正华借了50万元都是很正常的借款关系。张正华也提及曾经领导同意借给纪敢云实达公司50万元,该笔检察机关也未作为挪用公款犯罪起诉。可见,借款并不完全等于挪用公款犯罪。当有人提出要借款时,张正华既可以违规出借,也可以通过向领导请示汇报之后,领导同意之后再出借。作为纪敢云,他只提出要借款,他在本意上也相信张正华能够处理好内部手续,正规出借。所以纪敢去是没有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从书证看,这笔借款完全是公进公出,手续齐备,毫无瑕疵。 因此,指控纪敢云的这两节挪用公款犯罪,违反基本法理,又同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纪敢云的6笔共达162万元,竟然是一笔都不能成立的。对于这样的指控错误,任何熟知法律的人都会感到惊讶和不可理解。但听了我们第一部分的交代,又变得很好理解。景宁检察机关如此不坚持基本的法律原则办案,确实令人感到深深地遗憾。 三、被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景宁房产公司的20万元修缮费并不是被挪用资金 2002年12月20日,景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向纪敢云控股49%并担任总经理的景宁县万顺水电安装公司出让“景宁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后将房产公司改名为景宁浙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资质公开转让合同》。约定:出让方将170套房产的后期包干修理费30.6万,移交给乙方。12月18日开始负责维修。因此,该款的性质是属于万顺公司可以支配的受让公司附带收入款。万顺公司有权自主支配。此款到位20万后,万顺公司实际开始了承担房屋维修工作,已经产生实际工程开支。在修缮中,因原销售的房产质量太差,购房户提出要退房,集体上访,拒绝修房。万顺公司将此款先用于本企业其他用资项目,到维修时再包干。此款的使用,公司另一大股东陈海东知晓同意,并实际经办。公司股东会开会决定,同意可以暂借有关单位使用。根本不是个人擅自挪用和用于个人目的。 1、2002年12月27日《景宁浙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届二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第3项决议:“决定对公司的现有资金在业务未开展前可以暂借有关单位使用,但必须以借款单位资产进行担保。”全体股东在这份记录上签字确认。证明纪敢云用资是经过公司授权的,是总经理为公司目的而进行的履行职务行为,不是挪用资金。 2、2002年12月18日景宁县万顺水电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三次董事会会议纪要》:“会议内容:研究2002年12月18日上午以公司名义中标“景宁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有关事项。会议经全体董事通过通过,现作出以下决议:一、以公司名义竟标的景宁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由公司股东纪敢云个人直接操作,日后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证明公司已经授权其个人操作所有房地产公司事宜。有权以个人名义收钱,个人去负责修缮房产。后果自负。 3、景宁房地产公司是纪敢云以万顺水电安装公司的名义购买下来的,其中房屋修缮费30.6万元应归万顺水电安装公司或浙南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在申领20万元修缮款前,万顺水电安装公司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修缮工作,存在着修缮开支。后来又因有35套房子修不起来,群众信访,要房地产公司重谈,国资局不同意,而浙南公司也不愿意履行修缮义务,让纪敢云个人去负责处理修缮问题,然后再结算。所以就一直拖下来。因修缮无法继续,公司先用这笔款子用于归还金岚电站的借款。 4、景宁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资质公开转让合同证实,修缮义务由万顺安装公司及后来成立的浙南房地产公司履行。说明万顺安装公司在浙南房地产公司正式拿到资质前,拥有该笔修缮费的所有权。有权支配。 5、陈海东证言及浙江房地产公司作的《要求预付修缮款的申请书》证实,纪敢云已经代表浙南房地产公司在进行修缮了。 6、三个公司由于都是纪敢云控股和担任总经理,20万款由于已经实际由万顺公司和纪敢云个人负责修缮,此款已经没有必要支付到浙南房产公司帐上。而且,浙南公司虽成立了,但实际没有人员操作业务;王跃飞证言也证实,浙南房地产公司成立后根本就没有开展什么业务,工作的具体事宜也是由纪敢云来操作的。支付过去反而无法去修缮。 7、陈海东身为浙南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之一,明知纪敢云已经在修缮的情况,同意纪敢云个人将该修缮款拿去维修房屋,维修后再结算。这一点浙南房地产公司的出纳潘琳敏也可以证实,在她的证言里,除了证明浙南公司没有开展什么业务外,还证明纪敢云将这20万元拿走,陈海东是知道的,“纪敢云和陈海东都说这笔钱(20万元)结账后再入公司账”。 8、房屋修缮有其复杂性,一是万顺安装公司曾修缮过,浙南公司应支付给万顺安装公司相应款项;二是房屋修缮难度大,业主不满意,在闹事,修缮费用是不够的;三是浙南公司没有相应的人员来负责修缮;四是浙南公司同意让纪敢云本人来操作房屋修缮一事,修缮好再结算。在这种复杂情况之下,房屋修缮是难以顺利的进行下去,作为有权经营万顺公司资产包括该笔修缮款的纪敢云,将此款用于归还其作为股东的公司在外的借款,不是挪用,而是在个人权限内的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由于房屋修缮问题一直未妥善解决,故还有13.6万元的修缮款也一直未予申领。这说明关于房屋修缮问题是搁浅的。从纪敢云的本意讲,一旦修缮问题有了定论,他完全有能力直接进行修缮或直接将款项划拨给相关单位。既然他本人个人承受了修缮房屋的义务,也就应当让其享有拥有资金及使用资金的权利。 综上,因浙南公司股东已经对用资有决议授权,并明知并授权纪敢云个人负责房屋修缮,且修缮问题相当复杂一直未有定论,纪敢云作为有权支配该款的公司经营权利人对该款进行使用,是公司正常行为,根本不是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 (二)实达公司借款15万、万顺公司借款10万元给县印刷机械厂不属挪用资金 1、私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挪用资金,必须是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或者不知情的。而这两个情节都是公司股东同意的。在年终审计时,都将财务和应收款(出借款)向全体股东通报,并通过了决议。 2、实达公司和万顺公司实际上是纪敢云个人管理的公司,投入资金绝大部分都是他个人的。实际上他个人承担全部的企业风险。他作为企业一把手调动企业资金,借给其他企业,为本企业赚取利息,是其经营权力范围的正当行为。最多也只是违反了企业之间不得直接触资借款的规定,而不是犯罪。 3、他本节借款是企业的互利行为。根本不是个人的利益行为。《起诉书》把被告妻子潘晓虹到机械厂持股,认定为是其为个人用款。其实这一观点不能成立。该两笔借款行为发生时,根本没有说到要纪的妻子潘晓虹去机械厂持股,只是企业的借款。只是后来印刷机械厂无钱还债,借款时间又到了,潘晓红用自己个人的钱为他还债,这才以股权抵债权,潘晓虹成了股东。检察机关把这个时间点提前了,说一开始就是想由潘晓虹持股。这根本不是事实。把收拾烂摊子的行为说成是一开始就想个人得利的持股行为,这完全违背事实真相。10万原拟由张正华做股东,由于张没有钱,后来放弃持股,这笔才转由潘晓虹持股。该款是公司与公司之间正常的资金拆借,其本人作为实达公司董事长、万顺公司总经理,有权对本公司的资金使用进行决定,而且实达公司和万顺公司的股东张正华也是同意借款的,张正华笔录称明知纪敢云借款给县印刷机械厂之事,而且中途还叫张正华入股,因张正华无资金而未果。张正华是实达和万顺的股东,说明其明知且同意纪敢云将公司的款项借出给县印刷机械厂。 4、本节借款的所有收入,全部归集体,纪敢元没有一分个人使用,而是用在了公司购买企业的买断其他人工龄的公司开支上。就是用于原市政工程处李君英买断工龄的5万元一次性补偿上。从印刷机械厂借款获得的借资利息一共有这49116.4元,全部用为企业收购市政工程处处理遗留员工问题的费用.我们已经找到了客观原始证据,纪敢云没有私用一分钱。很清楚,是为了企业利益的借款,好处归于企业而不是个人。李均英收到5万的收据、全权委托书及李均英与万顺水电安装公司签订的《收购企业职工身份的协议书》都表明,纪敢云确实用这部分利息为万顺公司支付了李均英的安置款。由此观之,利息所得也是归公所有,而非归私人占有,其目的是用于公,而非用于私。仅此一条,即可以否定挪用资金的指控。 5、本两笔借款公司股东都知道。年终审议都批露并经股东同意通过财务报告。两个公司每年都有审计。实际上这两个公司,检察院也认为都是纪敢云个人的公司。一直由纪决定在互相调剂。这是纪敢云一个人有8个公私企业的职务的景宁实际环境决定的。 6、挪用资金罪是企业股东权被侵。本案股东根本没有认为纪敢云在挪用,根本没有认为权益受损。根本没有报案。是政府为了查处纪敢云到处找理由才确定这个罪名的,根本就不是事实。潘晓红作为实达公司的股东也明知且不反对纪敢云将实达公司的15万元借给县印刷机械厂,说明借款不是纪敢去私下操作,而是与股东通气,经股东同意的。 7、从账册上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账目明确,分类准确,没有任何歧义。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不是挪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借贷,是企业资金的一种运作,而不是有损失企业资金安全的危害行为。 四、确定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要考虑事先的当地政府鼓励政策,不能进行事先事后双重标准 本案被告作为企业经营权人的资金调济,都属于企业经营权范围,股东知道,主管单位知道,根本不属为个人目的动用,不是犯罪。 对于是否构成挪用资金、挪用公款,必须结合景宁作为民族自治县的特殊政策这一背景来看。1994年5月3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县政府根据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制订了特殊的政策,该政策第十条规定,为缓解资金紧张,鼓励多渠道融资;而且还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兴办企业到企业任职搞经济。由此我们就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为什么纪敢云担任了节水办主任还担任了那么多的私营企业的负责人,不仅纪敢云是这样,张正华、叶庚尧等人也是这样。这是县政府鼓励的。同理,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资金拆借,借款利息或收益由单位享有,这也是符合上述政策的。在这样的政策体制下,上述单位与单位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和资金运作根本不能视为犯罪,而是自治地区在资金相对困难的情况之下对流动资金的一种灵活运作和使用。我们在宽松政策中鼓励和支持这种行为,现在要查纪敢云时又按照严格标准,这种双重标准是违反政府必须言而有信的诚信政府原则的。 对实达液化气公司、万顺水电安装公司与节水办、自来水厂的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财务混乱问题,县建设局于2003年9月10日组织过整改,对实达液化气公司、万顺水电安装公司与自来水厂之间的资来往进行了审计、也予以了调账。也就是说,对上述几公司的资金使用问题,县建设局在本案案发前早就已经知道,只属于做帐不规范,并已经予以调账处理。在景宁县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这一大背景下,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十分频繁,都作犯罪处理,那对景宁的经济建设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也违背了刑法中关于犯罪三性中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这一要件。一个行为是否犯罪,关键在于是否有社会危害性。纪敢云在县政府鼓励企业之间多渠道融资的大背景下,身为多个企业的负责人,将富余资金相互拆借,且收益均归单位所有,并且主管部门县建设局也于2003年9月审计并予以了调账处理。这种有政策支持、政府部门已经认可并作出整改的无害于社会的行为,现在怎么又能拿出来作为犯罪处理?这显然是错误的。 五、被告纪敢云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 关于这一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