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欧莱外贸公司索回破产企业2400万元集装箱案
2005-11-17 01:31:21
. 2004年6月,本所陈有西主任和温州胡瑞兴律师代理温州欧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对江苏高级法院受理破产中不当查封案外人财产的事件,进行了长久的交涉,以优先取回权主张欧莱公司的财产应当发还.本案一直反映到最高法院.经过领导机关的重视,本案最终获得圆满解决.经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裁定,价值2400余万的加工成品集装箱最后发还欧莱公司.2005年8月,本案财产全部收回. 这里选登两份向法院的交涉函. 关于要求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规定 立即解除对案外人财产保全的 申 请 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在审理海澜国际公司诉亚细亚国际货柜公司欠款案中,误将本公司委托亚细亚公司加工的原料和产品总计价值2400余万的货物查封保全。本公司已经于6月3日向贵院提交了《所有权人声明及对法院查封的异议》。以及本货物的全部所有权证据。但贵院承办法官以工作忙、没有时间接待等为借口,连续五次不接见我公司派往贵院的交涉人员,也不解除货物的错误查封。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公司的货物都是必须出口返销进行关税核销的货物,核销最后期限是 月 日。1018只已经加工好的集装箱必须出口。我们企业焦急万分。现再次向贵院请求:立即解除明确属于我司的1018只成品集装箱,和寄放于亚细亚用于加工的价值104万美元的进口原料的财产保全,将这些财产立即发还本公司。 证明这批财产系本公司的证据有: 1、 《中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证明货物所有权主体系本公司;有进关记录。货物名称和规格证明系被贵院查封的货物;报关单号相符。 2、 《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证明经营单位即所有权人是本公司;收货加工单位为亚细亚货柜公司;收货单位编码相符;限定出口成品手册编号相符,日期限定。 3、 本公司的购买原料的进口《合同》,品名、规格、时间、数量、编号、交付路径,证明即为贵院查封的货物; 4、 本公司以自己的资金开出的《信用证》,证明系我们的进口货物;付款人系我们;物权属于我们。 5、 本公司和亚细亚公司、连云港亚洲集装箱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日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书》,证明该批货物为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原料和成品的物权的所有权人系本公司。 证明贵院查封的财产就是上述财产的证据有: 1、 贵院的《裁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2、 亚细亚公司在本案尚未暴发贵院没有诉讼保全前,发给本公司要求我们提货的集装箱号确认书。同查封单相符。 3、 该批加工成品全部用的是本公司委托其加工时交付的进口原料钢材加工而成; 4、 亚细亚公司此期间没有其他加工的混淆产品。 因此,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关系明确,系同贵院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人的财产无关的他人财产。是案外人即本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证据确凿。 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对案外人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0号)重申了这一规定。 最高法院的规定是明确的,规定的用词是确定性的“不得”保全,没有任何可以变通的可能。因此,本案贵院的做法是明确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规定的。 为此,我们要求贵院负责任地以最快的速度对我们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裁定,立即解除对我们财产的错误保全。如果贵院认为有必要,请召集一次听证会,请亚细亚公司和本公司一起进行听证,法庭审查证据,当场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以上申请,请你们高度重视。鉴于贵院承办法官的故意拖延行为,我们不得不向最高法院同时反映贵院处理这一事件中的保护当地企业损害外地企业的问题,以监督贵院严格执法。 如果由于贵院的保全导致我们无法按时出口核销关税、导致海关罚税和对外合同违约,本公司将向贵院提出国家赔偿诉讼。 特此申请,请即答复。 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附:证据一套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温州欧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8日 关于要求江苏高级法院 对2004民二初字12号判决作出解释的报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在审理海澜国际贸易公司(下称海澜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亚细亚国际货柜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亚细亚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误将温州欧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委托被告加工的材料和成品集装箱等价值2400多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查封。 本案2004年4月28日受理并作出保全裁定后,本公司即向江苏高院提出保全异议。五次去你院交涉。于6月3日向你院提交了《所有权人声明及对法院查封的异议》。以及本货物的全部所有权证据,包括来料加工海关报关登记手册,以证明该批货物是必须返还出口核销关税的。6月18日向江苏高院第二次提出异议后,江苏高院是重视的。民二庭主审法官进行了两次专门听证会,已经查明货物确实是温州欧莱公司的。但你院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裁定解除。 8月份,本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通知,告知亚细亚公司已经被债权银行申请破产。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35号]第12条(2)(3)点规定:对于进入破产的债务人案件,尚未审结案件无连带责任人的,应终结诉讼;有连带责任人的,应中止诉讼。江苏高院本应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但你们明知违法而继续审理。这对于一个省内的上级法院无视下级法院的破产裁定,而各行其是的做法可谓天下奇观。江苏高院如此做法令我们大为吃惊。 本公司又于8月13日向江苏高院送达《关于要求尽快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报告(急件)》,告知亚细亚公司已经被银行申请破产。我们公司的财产再放在这个公司,将会节外生枝导致更多的麻烦。因此,我们请求江苏高院尽快下达裁定,将误保全的财产及时解除发还温州欧莱公司。但江苏高院仍以工作忙为由不理。 江苏高院于7月23日、12月1日两次对海澜告亚细亚案进行审理,在破产立案进入四个多月后,于12月2日作出判决:亚细亚公司偿还海澜公司欠款4亿多。但对我们的保全财产仍未作出解除裁定。而该案中,我们连第三人的身份都不是,没有上诉权。而亚细亚公司已经破产,老板已经逃跑,不会付也付不起200多万上诉费。因此本案最高法院可能根本无法通过上诉程序监督。你院的一审判决很可能就成了终审判决。这个糊涂案可能就这样生效。而本公司的2400万财产就可能这样被“黑”了。因为亚细亚公司被查封的财产主要就是本公司的这点东西。江苏高院在听证查明后还拖延裁定解除,并违反破产案件的中止规定进行判决,到执行阶段,我们就更没有希望了。 我们不明白一个省的高级法院怎么能够这样执法。我们要求贵院对我们被你院保全的财产的处理意见作出解释。你们是准备在执行阶段裁定发还,还是准备把我们的财产就这样送给原告了? 浙江温州欧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