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尔反尔 法院主持公道

2005-08-18 16:54:38

? 本所代理台州黄岩阳光大酒店告黄岩区政府非法追缴土地出让金案一审获胜诉 ? 已经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政府突然下文件要求要收钱。政府的行为对不对?企业该不该再交一笔土地出让金?日前,台州玉环法院给出了说法。 ? 原告黄岩大酒店前身是亏损严重的黄岩蜜饯厂,1994年经改制成自然人持股的股份合作企业。2001年,原告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方式,将原黄岩蜜饯厂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变更用途,经黄岩区政府批准,受让了面积为1462.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当时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及黄岩区政府批准,经减免后原告向政府补交了土地出让金1078251元,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2003年11月,黄岩区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认为包括原告在内的64个单位的土地出让金的减免、缓缴不符合法规的政策规定,下通知向原告在内的64家单位进行追缴。 ? 原告等64家单位不服,认为已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政府以前的行为已产生法律效力,现在又要推翻以前的行为,有违政府信赖保护原则。于是原告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要求撤销黄岩区政府作出的追缴土地出让金的决定。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黄海萍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了本案。 ? 该案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依照依法行政原则撤销原授益性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原行政行为重大违法的基础上,原告因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一事,经原告报告并由被告审批后,按应缴出让金总额50%缴纳的事实清楚。被告作出减免的尚在法律准许范围之内,原告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被告能知追缴已经减免的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现由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关于限期追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中对原告确定的追缴原被减免的土地出让金的内容。 ?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政府违反《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政府信赖保护原则的案件。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行政行为一经作同,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对于授益性行政行为,即使事后发现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一审法院的判决贯彻了《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