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夫,为何不偿命?

2005-02-07 21:36:30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徐宗新 [案情简介]徐宗新律师现为本所刑事法律部主任,原浙江省检察机关评选的浙江省优秀公诉人。2004年他受法院指定为嘉兴市一个杀夫案被告孙某辩护。他运用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诉讼经验,为被告依法辩护。最后,其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2005年2月1日,嘉兴市中级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孙某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以下是徐律师写的办案扎记。 2004年9月,嘉兴市发生一起妻子杀害丈夫、儿子帮助藏匿尸体的离奇案件。 2004年12月27日,嘉兴市检察院对涉嫌杀夫的孙某提出公诉。起诉书指控:2004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孙某在嘉兴某公司工棚内与其夫金某发生激烈争吵后,趁其夫躺在床上不备之际,用榔头对金某头部连击二下,并用手掐金某颈部致其死亡。杀人后,在孙某数次打电话恳求的情况之下,其子金某到嘉兴帮助隐匿尸体。 接受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后,我和律师助理徐登富到中院对全案五本卷宗进行详细的阅卷,并复印了大量的材料。阅卷中,我们发现:杀人事实无可争议,关键在于“为什么要把与自己结婚22年的丈夫杀死?”。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在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了孙某。 孙某要了我们的名片,意思是说,在她的有生之年,如果同监室的狱友要请律师的,可以代为介绍,以报达我们的相助之恩。她并不认为自己可以免于一死,“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古老观念在她这个没有文化的村妇的脑海中根深蒂固。 在会见中,我们问了以下几个问题:一、何时结婚?也就是说结婚多少年了。刚结婚就把丈夫给杀了和结婚二十几年杀丈夫那肯定是两个故事;二、为什么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如何?婚姻家庭之不幸往往发于始端,如果一开始婚姻就很不幸,那么长达二十余年的不幸持续就可能是一包等待引爆的炸药;三、丈夫金某这个人怎么样?也就是说金某是否忠于妻子、忠于家庭,是否履行一个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四、金某怎样长期虐待她的?虐待方式、发生率、有无留下伤痕?五、如何对待丈夫的长期虐待?也就是为什么不离婚,不去告他,为什么要一忍再忍。六、案发当天因何事心生杀机?当天之纠纷是否足以使其产生杀人动机?七、为什么要趁丈夫不备之机下手?是否是弱者反抗强者的一种必然选择。 这些问题,通观公安侦查卷宗材料,并未体现。实际上,这些问题可以彻底地揭示本案极其重要的一个问题:“孙某为什么要把与其相处二十多年的丈夫杀了?”她的杀人动机和目的到底是什么?这里直接牵扯到一个法律问题,也就是:“本案被害人金某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如果构成,那么孙某可免一死;如果不成立,孙某必为极刑。 在回答上述问题时,孙某哭了,声泪俱下,悲痛难奈。这可以理解,法律和情感概念上的恩爱夫妻裂变成妻子对丈夫的极度仇恨而欲杀之的仇敌关系,其间的情感煎熬和炼狱般的生活经历,非常人所能承受。从她的哭述中,我们知道:孙金二十二年前结婚,金某原为不良青年,与孙恋爱时致其未婚先孕,孙无奈与其结婚,当时她的父母实际上是反对二人结婚的。二十二年来,金长期在外打工,顾家甚少,对一子一女,根本不尽父爱之责。有嫖娼恶习,甚至将其姘头公然带回家同宿。一有不顺,对孙非骂即打,经常打得孙遍体鳞伤,孙某头上有新鲜伤疤,腿上旧伤累累,还有些伤在其隐私处。据孙所说,金某打他是“小打天天有,大打三六九”,只要两人凑到一块,金某必对其拳脚相加。在金的长期虐待之下,孙某几次寻死,但因被人及时发现而均未成功;作为文盲加法盲的金某,曾试图通过起诉离婚来解脱,但最终屈服于金某以杀光孙全家相威胁而放弃。案发当日,又被辱骂殴打,旧仇新恨一起涌上心头,明杀显然不敌,只好趁金某不备暗地下手…… 区区百字,足概孙某悲惨而没有爱的一生。 然而,法庭不是教堂,法官不是神父,法庭不是诉苦的地方。仅有哭述,再凄惨绝伦,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会见的最后,我们郑重告诉孙某,没有家庭暴力的证据,就无法认定被害人过错,无法认定被害人过错,就无法改变死刑的命运。孙某点头,说最后还有一个要求,就是执行死刑后,不要把她的骨灰和她丈夫的埋葬在一起,要法院通知她娘家的人带回娘家安葬。 针对重要和难点,我们制定了出庭方案,拟定了发问提纲和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三易其稿。 2005年1月11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法庭,本案开始审理。公诉人先宣读起诉书,然而讯问孙某杀人的经过,再讯问金小某帮助藏尸体的经过,最后问包庇被告人叶某包庇的经过。轮到辩护人发问时,我们先向法庭阐明观点:“本案是一起妻子杀害丈夫的特殊案件,仅仅将杀人经过展示给法庭,是无法揭示本案发案根源的,为了准确认定孙某的罪责,必须对孙某的杀人动机进行考察,对其杀人动机进行考察,就必须对孙某与金某的夫妻关系进行考察,请合议庭允许辩护人针对此问题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因为我们知道,孙某对其二十二年的不幸婚姻的哭述会占用一定量的法庭审理时间,如果不提示其与本案的关联,恐影响庭审效果。接下来,我们就在会见时问孙某的七个问题逐一进行发问,孙某又哭了,边哭边答,我们又作了适当的归纳与总结,用时二十余分钟,效果是好的,旁听人员有人流泪。法庭也明白,我们的辩护思路是“有家庭暴力,存在被害人过错”。但证据呢?为了印证孙某的说法,我们当场找证据,就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对金某与孙某的儿子金小某进行发问。问:金某是否对孙某经常性地使用家庭暴力?答:是的;问:金某是如何使用家庭暴力的?你印象最深刻的一次是哪一次?答:拳打脚踢,经常把母亲打得哭哭啼啼,印象最深刻的是遍体是伤、卧床不起;问:你父亲是否尽家庭义务?答:没有尽到;问:你与父亲之间,是否有父子之情?答:没有,因为他根本不关心我们,不关心这个家;问:你父亲是否有对夫妻关系不忠的行为?答:有,有一次带一个他的相好回家来。问到这里,孙某的辩解算有证据印证了。而这些答案,在原来的笔录里是没有的。金小某在回答的时候,也是声泪俱下,一米八的大个,哭个不停,着实令人感伤。再问被指控包庇窝藏的叶某。因为叶某与金某相处十余年,且叶为金的工头,叶对金在嘉兴的情况非常了解。问:金某与孙某夫妻之间,是否经常打架?答:不是很清楚,因孙到嘉兴来时间不长;问:金某是否经常有嫖娼的行为?答:是有这种情况,但我也不好和他家人说。通过发问,我们向法庭展示了:一金某对孙某长期而严重的家庭暴力确实存在;二金某本人对妻子严重不忠、对家庭不负责任。 在公诉人举证的时候,我们又指出,孙某女儿金某某的证词也证实金某对孙某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且证实金某“脾气暴躁”;证人谢某某也可以证实曾看到金某对孙某实施暴力侵犯。使孙某的辩解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 但,客观的说,如果要认定“被害人金某对孙某存在长期的家庭暴力,本案存在被害人过错”,在证据上仍是欠缺的。因为金某长期在外打工,孙某长期在家操持家务,二人相会时多在其江苏老家,如果存在家庭暴力,应有其邻里证明;孙某与金某二人一同外出打工时如存在家庭暴力,应有工友证明;暴力致伤,应有病历证明。这些都没有。所以,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就说本案的家庭暴力无法证明,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对孙某从轻处罚,认为还是应当判处极刑。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法庭辩论时提出:侦控机关负有全面查明犯罪事实的义务,在取证时,既要调取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仅要查明杀人的行为过程,还要查明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不仅要固定印证其供述的相关证据,也要收集印证或驳斥其辩解的证据。依照刑事证据适用规则,如控方证据不能证明某一事项不成立,如这一事项成立对被告人有利的,则推定该事项成立。这就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本案中,孙某存在金某对其长期使用家庭暴力的辩解,且有一定的证据予以印证,控方证据体系中又无相反的证据予以驳斥,无法推翻孙的辩解,那么就应当认定孙的辩解成立,就应当认定本案存在被害人过错。 2005年2月1日,嘉兴市中级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孙某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