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西门子OSRAM公司商标案

2004-03-29 23:02:22

[简介]德国西门子OSRAM公司,是全球著名的光源生产商,其OSRAM商标在国际市场享有盛誉.近年,该公司发现在中东北非市场上有来自中国的假冒其商标的灯泡.2003年委托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进行制止侵权的法律行动.迄今已经提起民事索贿成功二起,侵权人作了公开道歉并赔偿.OSRAM公司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一起,尚在办理中.有力地保护外国著名企业的合法权益.《二十一世纪报道》、《浙江法制报》均作了报道。 2004年6月,中国浙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宁波亚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60万元; 二、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曹某犯注册商标罪,处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37500元。 两被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各路专家献计献策 严惩侵犯商标权犯罪 本报讯(通讯员诸葛平平)中国法学会日前邀请了部分在京的著名法学专家和学者举办了“知识产权与刑事保护研讨会”,就浙江省宁波市亚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假冒德国欧司朗公司的注册商标一案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认证和研讨。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外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也越来越多。但与此同时,不法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牟取非法利益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据了解,2002年全国海关查获的侵权案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557起,案值9057万元,分别占查获的侵权案件总数和总案值的97.1%和94.7%。 依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有权予以扣留,这属于海关主动依职权保护模式。然而,当海关查获的商标侵权案件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涉案金额超过法律规定的刑案立案标准的,如何主动移送公案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还未发现一例这样的案件。究其原因,据说我国现有法律在这方面还没有相关的规定,海关想要移送但苦于没有这方面的规范程序来操作,他们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比如:2003年3月,在浙江省宁波北仑海关查获宁波市亚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假冒德国欧司朗公司注册的“OSRAM”商标的自镇流汞灯131400只,报关货值金额达人民币75万元(按市场实际价格约200万元)。2003年5月17日,北仑海关依据有关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在扣侵权货物(灯泡131400只)并对侵权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7500元。而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的司法介入。按照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规定,单位假冒犯罪数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即可立案。因此,如何在法律上理顺关系,在相关法条上加以明确,使海关今后碰到类似案件能够有法可依,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并同时追究相关人等(包括印刷、生产包装)的刑事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对此,中国法学会专门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著名的刑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泽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的有关专家共同就此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专家们最后一致认为:宁波市亚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假冒德国欧司朗公司注册的“OSRAM”商标的行为明显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构成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当事人亚茂公司系浙江宁波奉化市的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其注册资金达150万美元,且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然而,他们却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于不顾,大量生产和销售假冒商品,牟取暴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因该厂生产的假冒产品主要是出口北非的阿尔及利亚、中东的阿联酋及南美等国家,在国际社会上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损害了国家的声誉。特别是我们国家入世以后,这些制假者的存在已直接危及到国家的利益,严重阻碍了国家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对于这样恶劣的制假者,应当对其严惩,从而在国际上更好地树立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吸引国际上更多的高科技含量的先进技术和产品进来。 2003.7.14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第一案: 西门子中国上告 (2003-10-07 21世纪经济报道) 标的额区区75万元人民币的假冒产品侵权案,让一家著名的跨国公司第一次举起了在华“打假索赔”的利刃,而本案也成为罕见的涉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祸起假冒    今年3月25日,亚茂公司委托他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北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自镇流贡灯,总数量为131400只。经过查验,海关发现货物的包装上标有“OSRAM”牌商标。   “OSRAM”是德国西门子旗下欧司朗公司的著名商标,该企业是全球三大光源生产巨头之一,其商标已取得我国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而亚茂公司从来就没有获得过欧司朗公司的授权许可。   北仑海关随即对亚茂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认为,亚茂公司出口的商品是擅自使用了他人商标,侵犯了权利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决定没收在扣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7500元。”   然而,被侵权的欧司朗公司不肯就此罢休,因为,该公司在中东和北非市场的产品已经饱受假冒行为给予其产品声誉带来的损害。   于是,8月31日,欧司朗公司向奉化市公安局送呈刑事报案书,要求警方依法追究亚茂公司法人犯罪的责任,并追究亚茂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欧司朗公司还要求依法查明商标印刷企业,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后,当地警方对曹 进行监视居住。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亚茂公司曹某承认其假冒商标行为是错误的,并表示非常尴尬。他说:“海关已经罚了我几万元钱,货物也拉到杭州市环保局大地废物处理公司烧毁了。现在,工商局也要处罚我们,同时还得应诉,公司的正常生意基本上没得做了。”     挑战执法“软肋”?   与这次维权行动相比,去年该公司的杭州“打假”经历无疑温和许多。去年底,杭州一电子公司被查出假冒欧司朗商标的节能灯,数量高达56500只。在工商部门查获后,杭州下城区法院向侵权方处以20万元罚金,并会同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对涉案节能灯作了环保处理。   种种迹象表明,西门子这次维权行动的态度极为强硬。   据佛山欧司朗照明有限公司市场部张先生介绍,此事已引起了中国法学会的关注。就在欧司朗公司提交刑事报告书之后,7月14日,中国法学会举行“知识产权与刑事保护研讨会”,就亚茂公司假冒欧司朗的注册商标一案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论证和研讨。   受邀参加研讨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亚茂公司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为,亚茂公司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商品上擅自使用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其产品的报关总值已经达到75万元,依据《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规定和同条关于法人犯罪的规定,亚茂商标侵权案涉案金额已经超过法人犯罪50万元的追究标准。   因此,江平、陈兴良均认为,应依法追究亚茂公司单位犯罪的责任,并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那么,欧司朗公司如何利用中国法律,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上述专家提出,欧司朗可以选择通过两种方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一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亚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如果亚茂公司的行为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在检查机关提起公诉时,欧司朗公司作为被害人可以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民事诉讼,该诉讼将于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江平教授指出,因海关发现知识产权犯罪而引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开始成为一种“新生事物”。而此前中国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只是依据《海关法》将关税犯罪移送公安侦查,对所发现的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只是作行政处罚而已。不过,上述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进一步调查有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介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为此表示,现阶段我国海关与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在查处侵权行为方面职能各异,并缺乏衔接渠道,使得对违法行为线索的追查,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的薄弱环节。虽然我国立法对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建立起较完善的体系,但在实践中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仍有待加强。   代理律师陈有西说,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财产的重要表现形式,应当得到完善的刑法保护。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应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而本案的查处,就是对如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一次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