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榭岛5000余亩土地一地两卖案
2004-03-29 22:47:07
[简介]本所受理大榭蓝天制衣等三企业不服拆迁案,经过申请行政复议,浙江省省长、宁波市长作了批示。在北仑法院诉讼期间,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撤销了拆迁决定. 本所受理大榭长港水泥制品公司不报拆迁案,经发出律师函,大榭管委会作出了合理补偿,原告满意解决. 本所受理大榭港埠公司100亩土地证案,经交涉,大榭管委会土地局发给了公司土地证. 上述 三案都得到圆满解决,同时防止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促进了当地企业的投资发展,保护了各方权益 附: 杭钢集团大榭岛5460亩圈地纠纷 http://www.zjol.com.cn 2003年9月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二十一世纪报导》、 拆迁冲突 征地面积5460亩,总投资额高达54480万美元―――杭州钢铁集团(杭钢股份,600126sh母公司)宁波大榭钢厂项目从立项审批、投资注册到拆迁规划,至今还没有惊动任何媒体。 该项目浮出水面,是从国家级开发区――宁 波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的一则通知开始的。 今年5月27日,大榭榭北工业园区57家企业同时接到规划建设局的通知,称“大榭开发区要及时调整榭北片总体规划,即日起停止办理所有报建手续;已报建未开工和未竣工的厂区一律停止建设;如接通知还在建设的,均视为违章建筑”。 两天后,大榭开发区与杭钢集团草签项目合作协议,同意杭钢集团在榭北工业园区兴建年产600万吨钢厂项目,一期规模为200万吨。该项目由杭钢集团与其子公司香港富春公司合资兴建,注册资本为18300万美元,杭钢出资13725万美元,占75%股份。项目总投资额为54480万美元,建设资金将主要通过境内外融资解决。 6月11日,浙江省政府召集宁波市政府、杭钢集团,以及拥有大榭开发区独家开发权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属大榭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大榭”),召开大榭钢厂项目协调会。会后,中信大榭与杭钢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包括主体项目用地4960亩,矿砂码头和后方堆场用地500亩。 但在中信集团、杭钢集团、大榭开发区等相关单位网站上,大榭钢厂项目均未被提及。由于系母公司杭钢集团签署的项目,杭钢股份也未就此发布证券市场公告。 6月12日,大榭召开钢厂项目征地拆迁动员会,要求包括榭北工业园、附近村庄在内的100多家企业、3000余户居民立即停止生产生活,全部拆迁。 此刻,这个远离大陆的海岛沸腾了。因为拆迁补偿标准等问题,拆迁户与开发区管委会发生了争吵。 8月1日,大榭公布宁波市政府就此次拆迁出台的三个文件(《关于大榭开发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批复》、《关于大榭开发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批复》、《关于大榭开发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和有关费用的通知的批复》),称拆迁“对促进大榭的开发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希望消除拆迁户对征地拆迁政策的一些误解。 “中信大榭早就跟我们签定50年用地协议,它没有与我们协商终止合同,凭什么将我们的土地转卖给杭钢集团?”8月28日,大榭长港水泥制品公司负责人向本报记者称,杭钢集团圈地的程序可能不合法。 8月初,即将被拆迁的长港公司、大榭蓝天制衣和群英塑钢公司,为维护自身权利,向宁波市、浙江省两级政府申请撤销该拆迁决议,该申请目前省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审议过程中。 蓝天制衣公司董事长胡金荣对记者说:“如果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我们准备起诉开发区管委会违法拆迁,还将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中信大榭违规出售土地的侵权行为。 大榭“自由岛” 1993年,国务院批准中信公司整体受让大榭岛成片开发,并享有土地的规划、转让权和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批权。大榭岛位于宁波北仑港区,原为建制乡。全岛面积35.8平方公里,包括本岛和13个小岛,水深能适应30万吨级船舶进出。 据中信网站公布的《中信大榭开发公司简介》:“中信为此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中信大榭,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同时成立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宁波市的派出机构,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原则,管委会和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合署办公,提高了办事效率。” 2002年9月13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确认了这种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目前,中信大榭总经理朱建平兼 任管委会主任,而中信大榭的“襄理”大多由管委会下设土地、规划等行政机关的局长担任。 2002年10月新华社报道称,大榭岛是按“自由岛”模式开发的,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惟一由企业自主开发的国家级开发区。 中信入主大榭岛后,以每亩12万-14万元价格,向进岛企业出让50年的土地使用权。廉价的土地、灵活的税收政策和便利的交通,迅速吸引周边上百家中小企业上岛,57家企业进驻榭北工业园区。中信大榭作为土地出让人收取了土地转让费,开发区管委会则对每份合同进行“鉴证”,以政府名义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明确了规划厂区的红线图,承诺只要不违反容积率和规划红线,厂内建筑由企业自主进行。 近年来,大多数企业都已建成投产,拥有了合法的地产和厂房房产。它们与中信大榭的合同约定:“甲方(中信大榭)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提前收回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根据使用年限和开发实际情况,经法定部门评估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补偿;违约方要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损失。” 然而,5月27日这些企业都被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的通知弄了个措手不及。 据代理长港等企业行政复议法律事务的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陈有西介绍,在管委会5月底给杭钢《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的附图中,已经基本建满厂房的“榭北工业园”,在红线图上显示的却是一片空地―――57家已经合法存在的企业不见了。 陈有西说:“到今天为止,所有岛内企业的50年《土地合同》没有废止,《土地证》和《规划证》也没有撤销,也没有任何企业与个人进行过土地回购的协商和客观评估。” “杭钢用地是企业行为,不是公共利益征地。”群英塑钢公司董事长王依吉说,杭钢作为企业,必须同现持有土地使用权者平等谈判,确定合理价格,同政府征地无关。大榭管委会和中信大榭无权撕毁合同,如违约必须承担责任。 王依吉说:“我们支持国家的重点建设,但前提是我们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因为市场经济强调契约自由、主体平等、合同信守,任何人都不能破坏这一铁律。” 谁在违约? 陈有西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杭钢圈地纠纷过程中,大榭开发区及中信大榭等方面均存在违规操作嫌疑。 因为开发区没有立法权,市政府没有超越人大法规的解释权,不能以批复形式将立法权授与一个企业集团控制的开发区。这种做法,也凸显大榭开发区违反政企分开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陈律师同时认为,大榭开发区一地两卖的行为违反了《规划法》、《土地法》。因为《土地法实施细则》规定,土地规划十五年不变。《城市规划法》则明确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实际上,榭北工业园规划根本没有改变,工业区还是工业区,开发区的规划调整报批没有进行。中信大榭以企业身份拥有行政权,利用政府权力撕毁合同、一地两卖,是同市场经济法制原则背道而驰的。 “更为严重的是,中信大榭公司、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应该无权审批杭钢项目的立项。”陈有西律师向记者提供多份材料显示,大榭开发区只具备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批权,而杭钢大榭钢厂的注册资本为18300万美元。因此,管委会5月21日同意杭钢集团兴办大榭钢厂的批复公文,其本身就极不规范。 8月29日上午,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对记者说,大榭岛是一个新开发的临港工业开发区,有深水岸线优势,具备建造大型钢铁厂的地理条件。大榭钢厂项目也符合浙江省提出的发展临港大工业、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但该人士未对拆迁是否违规、土地转让的合法性等问题发表看法。他说:“管委会在行使政府的各项管理职能,为包括杭钢和中信大榭在内的所有上岛企业创造投资环境。中信大榭公司只具有对大榭岛土地的开发功能,它不能替代政府的行政职能。” 作为大榭钢厂项目招商引资的具体经办人,宁波大榭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王威先生表示,目前,国内钢铁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大榭钢厂属于重大项目,将配套建设炼焦、焦化等分厂,兴建一座电厂和出矿码头、煤码头等基础设施。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许多事项尚未敲定,所以各方都保持低调。 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中信大榭公司办公室的沈主任也拒绝透露任何信息。不过,沈主任在提及开发大榭岛时与上述管委会官员的谈话口径一致,他说:“中信大榭只是为岛上的企业提供了一些服务,营造招商引资的良好环境,我们不会过多介入其他企业的投资经营,我们对杭钢的具体投资计划及进展不清楚。” 杭钢集团有关人士回避了记者的采访要求,该集团办公室副主任詹天浩说:“大榭钢厂项目还是一个书面设想,包括土地项目等都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今年下半年不可能动工,拆迁是一个很主要的原因。至于资金方面,应该没有什么压力。” 据悉,如果行政复议仍不能被受理,大榭长港、蓝天制衣和群英塑钢等三家企业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开发区管委会违法拆迁,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大榭开发公司一地两卖侵权,确认自己土地证的效力,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场独特的较量,我们相信法律的力量。”陈有西律师对记者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费常泰 大榭岛,你能“一女两嫁”吗? 《民主与法制时报》本报特稿/记者 欧阳峰 有一条广告叫“天时、大榭、人和” 行使在杭甬高速公路上,有一种广告牌很夺人眼目:“天时、大榭、人和。”意思是大榭把地利全占了。大榭岛在著名的宁波北仑港区,解放前隶属舟山,后来归属宁波,原是一个成建制的乡。全岛面积35.8 平方公里,包括本岛和13个小岛,水深能适应30万吨级船舶进出。 有一阵,这个岛曾被称为“中信,大榭岛”。现在改称“中国,大榭岛”。1993 年,国务院批复同意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整体受让大榭岛成片开发,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为国家对外开放的一类口岸。中信公司实际上是这个岛的“岛主”。享有土地的规划、转让权和3000 万美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项目用地无需再向上报批。中信在网上公布的《中信大榭开发公司简介》中说:“中信公司为此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同时成立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宁波市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管委会和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合署办公,独特的管理体制提高了办事效率。”实际上,其总经理就是管委会的主任,副经理就是副主任。管委会成立了土地、建设、规划等行政性的局机关,有的局长就是公司的“襄理”。企业里有政府,企业管理着政府的职能局,“独特的管理体制”就这样形成了。2002 年9月13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认了这样一个政企合一的体制。 工业化进程,小岛迎来小企业 中信公司获得大榭岛的开发权后,这个地理位置优越、但长久沉寂的农渔业为主的小岛,开始了工业化进程。中信公司进行了力度颇大的招商引资工作。廉价的土地、灵活的税收政策、便利的交通和靠近宁波市和北仑港的优越地理位置,开始对周边的一些中小企业产生了吸引力。中信公司以每亩12 -14 万的价格,向进岛企业出让50年的土地使用权,入驻企业到了上百家。中信大榭开发公司作为土地出让人,同这些企业签订了《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每个企业支付了每亩12到14万元的“土地转让费”,开发区管委会对每个合同都进行了“鉴证”。以政府名义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明确了规划厂区的红线图。明确只要不违反容积率和规划红线,厂内建筑由企业自行设计建造。实际上,绝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建成投产。拥有了合法使用的地产和厂房房产。有好多企业完成了一期,正在建设二期厂房和设施。 在进驻大榭岛榭北工业园区的50多家企业中,宁波大榭开发区蓝天制衣厂受让土地7646 平方米(合11.5 亩),付土地款138 余万;长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受让土地4796 平方米(合7.2 亩),付土地款86万余;群英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受让土地8194.38 平方米(合12.3 亩),付土地款147 余万,均有《土地转让合同》和土地证。合同约定:用地期限为50年;受让人有权依法和依本合同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附件《用地条件》规定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2 。如果要改变用途和超过《用地条件》约定,要经大榭开发公司同意和区规划和土地局同意。按此理解,不改变用途和条件的,无需经其重复批准,受让后即可按原规划自行建设。《合同》还明确规定:“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提前收回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根据使用年限和开发实际情况,经法定部门评估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补偿。”“违约方要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损失。”这三家企业在该工业园区已经进行经营生产。第一期厂房都已经完工,手续齐全,第二期厂房正在建设中,手续也在报批中。据三家企业说,他们总计投入土地款和建房、设备、配套、开办费等等已达一千余万元。其他企业都同此情况类似。 五十余家企业在图上不见了 从今年3月份开始,大榭岛原本一直正常的在建厂房的报批发证手续突然停止。上报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被不予受理。5月27日,区内所有企业突然一起接到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规划建设局”的《关于停止榭北工业园和映山岙区域厂区建设的通知》,称“根据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议,要及时调整榭北片总体规划”,“即日起停止办理所有报建手续”,“已报建未开工和未竣工的厂区一律停止建设,同时撤销上述企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如接通知还在建设的,均视为违章建筑”。 区内企业一片哗然。即开始同管委会和大榭开发公司交涉。但管委会不理,于6月5日再由建设局发布内容相同的《通告》,重申上述决定。6月23日,公开贴出《宁波大榭开发区房屋拆迁公告》,称"经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为"杭州钢铁联合企业项目"需要,对包括榭北工业园、附近村庄居民在内的5000 亩"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建筑物"进行拆迁。限6月24日到11月23日同管委会的"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11月25日将停电停水,拆除旧房。并称,"拆迁安置补偿按甬榭管[2001 ]28号、65号、甬榭价[2001 ]1号文件规定办理。""被拆迁人应服从开发建设需要,在本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事宜。如拒不搬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强制执行。"在"管委会"这样宣告的时候,所有岛内企业的50年《土地合同》没有废止,《土地证》和《规划证》也没有撤销,也没有同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过土地回购的协商和客观评估。 5月29日,在宁波市政府的参与下,管委会同杭州钢铁厂签订了征地拆迁5000 亩的《杭钢项目框架协议》。6月11日,大榭开发公司又同杭钢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包括榭北工业园50多家企业土地在内的工业用地,又擅自卖给了杭钢联合集团。7月15日,"建设局"又向所有在续建厂房企业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行政命令方式阻止在《通告》之前已经在施工的厂房继续施工。同日的《大榭开发报》公布了事件的真相:杭钢项目预计投资150 亿,一期投资45亿,占5460 亩,2003 年底要开工建设。"管委会"已经在7月4日"召开征地人员动员会","要求大家坚定信心,克服困难,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完成征地工作任务。"在管委会5月21日给杭钢《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的附图中,红线图中已经基本建满厂房的"榭北工业园",图上显示的却是一片空地。"征地工作"似乎由此而来。50来家已经合法批地的企业不见了。 强制拆迁是"上级指示"、"领导项目"? 7月17日、18日,大榭岛发生数千被强制要拆迁的村民群众自发堵大桥事件。有人把油罐车开到唯一的连岛大桥上,交通中断。公安人员去疏通,民警在冲突中被打伤。武警出动维持秩序。7月20日,管委会召开上百家企业通报会,称其强制拆迁行为是"上级指示",是"领导项目"。8月1日,《大榭开发报》公布宁波市政府7月24日的三个文件《关于宁波大榭开发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批复》、《关于宁波大榭开发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批复》、《关于宁波大榭开发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和有关费用的通知的批复》。在国务院、浙江省、宁波市都有《拆迁条例》《细则》的情况下,对这个岛又制订了一套"拆迁管理规定"。浙江省《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应选择两家评估机构,由被拆者挑选进行客观评估,这个规定却由市政府认可"管委会定价",实际上等于由"大榭开发公司"定价。8月8日,堵桥群众达5000 多人。岛内企业产品无法外运。8月14、15日又发生堵桥事件。 没堵大桥的企业申请行政复议 8月5日,本文提到的三家企业选择了不同于村民群众的方式,向宁波市政府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政府撤销大榭管委会的拆迁《决议》和建设局的《拆迁公告》及《通知》,认为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公司政企合一,官商不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以企业拥有了行政权,一地两卖,"一女两嫁",企业的违约侵权行为用行政行为来掩盖,是完全违法的。当年把他们招进来,现在又出卖他们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严重违法。杭钢是企业,他们也是企业,市场经济企业地位是平等的,合同效力必须维持。杭钢用地是企业行为,不是公共利益征地,规划还是工业园,并无改变。规划调整开发需要,仅是借口而已。杭钢作为企业要用地,必须同现持有土地使用权者平等谈判,确定合理价格,签订合同,同政府征地无关。大榭岛的管委会和开发公司无权撕毁合同。违约必须承担责任。 要求撤销市政府的批复,市政府"不予受理" 三企业的《复议申请书》还认为,宁波市政府的两个批复文件存在大量违法不当之处,其中主要有: 首先,违反了《立法法》的立法权限规定。我国已经有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已经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宁波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立法法》对法规规章的制定权有明确规定,开发区没有自己的立法权,市政府也没有超越人大法规的解释权,不能以批复形式将立法权授与一个企业集团控制的开发区。而且国务院2002 年1月1日生效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七条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其次,违反了政企分开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开发区管委会实际上是中信集团控制的企业行政管理班子。国务院和宁波人大将其行政管理权交由宁波市政府,就是要防止其在具体行使行政行为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要市政府对其公正性进行监督指导。但《批复》第四条却说:"宁波大榭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开发区管委会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条"由开发区房产管理机构负责区内土地房屋的拆迁管理工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那么大榭开发区具体拆迁实施由谁执行?大榭开发区自己成立的拆迁办公室有没有拆迁资格?这样的授权直接结果是,违约者有权拆守法者的房子,他们还能合理定价吗?这种授权,以行政权的强制性,损害了民事权的平等性,直接损害了土地合法持有人的民事权利。 另外,《批复》中带有许多滥用行政职权条款,将引起严重后果。如《批复》第十条:只对有证记载的按拆迁补偿,没有证的白拆。第十三条: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看起来似乎很有理,实际上是开发区严重损害被迁人利益的"私利条款"。当初引他们进岛时,他们怕引资不成,都是"特事特办",催促建房,办证都是顺利的。现在想违约,故意不办证造成他们没有证,按"违章建筑"处理,政府这样办事合理吗?《定价标准》文件中,"容积率按0.6 ",超过的都算违章建筑。而原《土地合同》及《用地条件》明确规定是1.2 。少了一半!一半合法建筑一下子就违法了!这样补偿,有的企业连当初的土地款都收不回。 有鉴于此,这两个批复文件应当撤销。 但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对三企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理由是申请人没有拿到开发区管委会的《决议》,不能对管委会和建设局混合提出申请。三企业认为市政府不受理是错误的。向浙江省政府提出了复议。因为被申请人的文件,企业不可能拿到。《公告》和自办的报纸证明了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市府完全可以调取。至于混合行为,两单位的违法行政行为,实际上是一个混合不可分的行为的两个步骤。对管委会的《决议》和建设局的《通知》,没有必要分开申请。浙江省政府收到申请后,正在审议中。 著名律师说:我们不能见多不怪 代理三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事务的浙江省著名律师陈有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支持国家的重点建设。杭钢项目入驻大榭岛,如果除去环保因素不去考虑,应该说对浙江经济发展、宁波大榭岛的开发和主导产业形成,都是大有好处的。但市场经济强调契约自由、主体平等、合同信守,任何人都不能破坏市场经济的这一铁的法制原则。中信公司以企业而拥有行政权,利用政府权力一地两卖,公然撕毁合同,强行单方定价,是没有法制观念的表现,同市场经济法制原则背道而驰。合同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行政征用、回征、拆迁、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两个行为绝不可混为一谈。经营的时候用企业名义,毁约的时候用行政权力,这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是不能允许的。那种大企业的利益高于小企业的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高于私营企业的利益,重点项目可以任意侵犯非重点项目主体利益的观念,是计划经济时代的落后陈旧观念,同法律面前主体平等的宪法观念格格不入。这是权力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的大问题,我们不能见多不怪。群众选择法律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成熟和理性的表现,比过激的群体事件要好。政府应该善于运用这个方式解决问题,而不应推出不管,导致群众正路不通走弯路。 据悉,如果行政复议仍不能被受理,这三家企业将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开发区管委会违法拆迁。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告大榭开发公司一地两卖侵权,确认自己土地证的效力,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多的企业将参加进来和他们一起进行这场独特的较量。 中信大榭岛一地两卖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欧阳锋 一 行驶在杭甬高速公路上,有一类广告牌很夺人眼目:天时、大榭、人和。意思是大榭把地利全占了。原来的“中信.大榭岛”,现在叫”中国.大榭岛”。这个岛在著名的宁波北仑港区,解放前属于舟山,后来归属宁波,原来是一个成建制的乡。全岛面积35.8平方公里,包括本岛和13个小岛,水深能适应30万吨级船舶进出。 1993年,国务院批复同意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整体受让大榭岛成片开发,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为国家对外开放的一类口岸。中信公司实际上是这块土地上的“岛主”。享有土地的规划、转让权和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项目用地无需再向上报批。中信在网上公布的《中信大榭开发公司简介》中说:“中信公司为此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同时成立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宁波市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管委会和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合署办公,独特的管理体制提高了办事效率。”实际上,其总经理就是管委会的主任,副经理就是副主任。管委会成立了土地、建设、规划等行政性的局机关,有的局长就是公司的“襄理”。企业里有政府,企业管理着政府的职能局的“独特的管理体制”就这样形成了。2002年9月13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认了这样一个政企合一的体制。 二 中信公司获得大榭岛的开发权后,这个地理位置优越、但长久沉寂的农渔业为主的小岛,开始了工业化进程。中信公司进行了力度颇大的招商引资工作。廉价的土地、灵活的税收政策、便利的交通和靠近宁波市和北仑港的位置,开始对周边的一些中小企业产生了吸引力。中信公司以每亩12-14万的价格,向进岛企业出让50年的土地使用权,入驻企业已经有上百家。 大榭岛榭北工业园区已经有近五十家企业进驻。中信大榭开发公司作为土地出让人,同这些企业签订了《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每个企业支付了每亩12到14万元的“土地转让费”,开发区管委会对每个合同都进行了“鉴证”。以政府名义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明确了规划厂区的红线图。明确只要不违反容积率和规划红线,厂内建筑由企业自行进行。实际上,绝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建成投产。拥有了合法使用的地产和厂房房产。有好多企业完成了一期,正在建设二期厂房和设施。 50来家企业中, 宁波大榭开发区蓝天制衣厂受让土地7646平方米(合11、5亩),付土地款138余万;长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受让土地4796平方米(合7、2亩),付土地款86万余;群英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受让土地8194、38平方米(合12、3亩),付土地款147余万;均有《土地转让合同》和土地证。合同约定:用地期限为50年;受让人有权依法和依本合同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附件《用地条件》规定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2。如果要改变用途和超过《用地条件》约定,要经大榭开发公司同意和区规划和土地局同意。按此理解,不改变用途和条件的,无需经其重复批准,受让后即可按原规划自行建设。《合同》还明确规定:“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提前收回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根据使用年限和开发实际情况,经法定部门评估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补偿。”“违约方要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损失。”这三家企业在该工业园区已经进行经营生产。第一期厂房都已经完工,手续齐全,第二期厂房正在建设中,手续也在报批中。据三家企业告,他们总计投入土地款和建房、设备、配套、开办费等等已达一千余万元。其他企业都同此情况类似。 三 从2003年3月份开始, 大榭岛原本一直正常的在建厂房的报批发证手续突然停止。上报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被不予受理。5月27日,区内所有企业突然一起接到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规划建设局”的《关于停止榭北工业园和映山岙区域厂区建设的通知》,称“根据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议,要及时调整榭北片总体规划”,“即日起停止办理所有报建手续”,“已报建未开工和未竣工的厂区一律停止建设,同时撤销上述企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如接通知还在建设的,均视为违章建筑”。岛内企业一片哗然。 即开始同管委会和大榭开发公司交涉。但管委会不理,于6月5日再由建设局发布内容相同的《通告》,重申上述决定。6月23日,公开贴出《宁波大榭开发区房屋拆迁公告》,称“经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为“杭州钢铁联合企业项目”需要,对包括榭北工业园、附近村庄居民在内的5000亩“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建筑物”进行拆迁。限6月24日到11月23日同管委会的“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11月25日将停电停水,拆除旧房。并称,“拆迁安置补偿按甬榭管[2001]28号、65号、甬榭价[2001]1号文件规定办理。”“被拆迁人应服从开发建设需要,在本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事宜。如拒不搬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强制执行。”在“管委会”这样宣告的时候,所有岛内企业的50年《土地合同》没有废止,,《土地证》和《规划证》也没有撤销,也没有同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过土地回购的协商和客观评估。 原来,早在5月29日,在宁波市政府的参与下,管委会同杭州钢铁厂签订了征地拆迁5000亩的《杭钢项目框架协议》。6月11日,大榭开发公司又同杭钢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包括榭北工业园50多家企业土地在内的工业用地,又擅自卖给了杭钢联合集团。 7月15日,“建设局”又向所有在续建厂房企业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行政命令方式阻止各企业在《通告》之前已经在施工的厂房。同日的《大榭开发报》公布了事件的真相:杭钢项目预计投资150亿,一期投资45亿,占5460亩,2003年底要开工建设。“管委会”已经在7月4日“召开征地人员动员会”,“要求大家坚定信心,克服困难,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完成征地工作任务。”在管委会5月21日给杭钢《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的附图中,红线图中已经基本建满厂房的“榭北工业园”,图上显示的却是一片空地。“征地工作”似乎由此而来。50来家已经合法批地并建好的企业不见了。大榭公司和管委会在立项上报时似乎欺骗了上级机关。 四 7月17日、18日,大榭岛发生数千被强制要拆迁的村民群众自发堵大桥事件。有人把油罐车开到唯一的连岛大桥上,交通中断。公安人员去疏通,民警在冲突中被打伤。武警出动维持秩序。7月20日,管委会召开上百家企业通报会,称其强制拆迁行为是“上级指示”,是“领导项目”。8月1日,《大榭开发报》公布宁波市政府7月24日的三个文件《关于宁波大榭开发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批复》、《关于宁波大榭开发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批复》、《关于宁波大榭开发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和有关费用的通知的批复》。在国务院、浙江省、宁波市都有《拆迁条例》《细则》的情况下,对这个岛又制订了一套“拆迁管理规定”。浙江省《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应选择两家评估机构,由被拆者挑选进行客观评估,这个规定却由市政府认可“管委会定价”,实际上等于由“大榭开发公司”定价。8月8日,堵桥群众达5-6000人。岛内企业产品无法外运。8月14、15日又发生堵桥事件。 五 8月5日,本文提到的三家企业选择了不同于村民群众的方式,向宁波市政府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政府撤销大榭管委会的拆迁《决议》和建设局的《拆迁公告》和《通知》, 认为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公司政企合一,官商不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以企业拥有了行政权,一地两卖,一女两嫁,企业的违约侵权行为用行政行为来掩盖,是完全违法的。当年把他们招进来,现在又出卖他们合法的土地和房产,严重违法。杭钢是企业,他们也是企业,市场经济企业地位是平等的,合同效力必须维持。杭钢用地是企业行为,不是公共利益征地,规划还是工业园,没有改变。什么规划调整开发需要,都是借口。杭钢作为企业要用地,必须同现持有土地使用权者平等谈判,确定合理价格,签订合同进行,同政府征地无关。大榭岛的管委会和开发公司无权撕毁合同。违约必须承担责任。 六 三企业的《复议申请书》还认为,宁波市政府的二个批复文件存在大量违法不当之处,也应撤销。 一、违反《立法法》的立法权限规定。我国已经有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已经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宁波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立法法》对法规规章的制定权有明确规定,开发区没有自己的立法权,市政府没有超越人大法规的解释权,不能以批复形式将立法权授与一个企业集团控制的开发区。国务院2002年1月1日生效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七条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更不用说市政府非严格程序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也不用说根本没有立法权的开发区了。 二、违反政企分开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开发区管委会实际上是中信集团控制的企业行政管理班子。国务院和宁波人大将其行政管理权交由宁波市政府,就是要防止其在具体行使行政行为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要市政府对其公正性进行监督指导。但《批复》第四条却说:“宁波大榭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开发区管委会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条“由开发区房产管理机构负责区内土地房屋的拆迁管理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那么大榭开发区具体拆迁实施由谁执行?大榭开发区自己成立的拆迁办公室、有没有拆迁资格? 这样的授权,违约的一方可以定价,违约者有权拆守法者的房子,他们能合理定价吗?能合法拆迁吗?这种授权,以行政权的强制性,损害了民事权的平等性,直接损害了土地合法持有人的民事权利。 三、定价方式明显违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拆迁当事人对补偿等内容,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对各拆迁项目,房产管理部门应推荐两家以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拆迁人选择一家作为评估机构。即房屋拆迁补偿要经过评估才能定价。而《批复》袒护了开发区管委会(实质是大榭开发公司)的违反合同行为,对其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拆迁补偿标准的定价予以批复同意。第七条规定:出让土地上的建筑只补偿525元/平方米,非出让地只有375元/平方米。 这样的定价完全剥夺了他们平等协商权。 四、带有许多滥用行政职权条款,会造成严重后果。如《批复》第十条:只对有证记载的按拆迁补偿,没有证的白拆。第十三条: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看起来似乎很有理,实际上是开发区严重损害被迁人利益的“私利条款” 。当初引他们进岛时,他们怕引资不成,都是“特事特办”,催促建房,办证都是顺利的。现在想违约,故意不办证造成他们没有证,按“违章建筑”处理,政府这样办事合理吗?《定价标准》文件中, “容积率按0.6”,超过的都算违章建筑。而原《土地合同》及《用地条件》明确规定是1.2。少了一半!一半合法建筑一下子就违法了!这样补偿,有的企业连当初的土地款都收不回。 五、违反《规划法》《土地法》。《土地法实施细则》规定,土地规划十五年不变。《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实际上,规划根本没有改变,工业区还是工业区,开发区的规划调整报批没有进行。管委会是在无中生有找借口。钪钢可以在此办厂,他们的厂为什么就要拆? 但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对三企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理由是申请人没有拿到开发区管委会的《决议》,不能对管委会和建设局混合提出申请。三企业认为市政府不受理是错误的。向浙江省政府提出了复议。因为被申请人的文件,企业不可能拿到。《公告》和自办的报纸证明了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市府完全可以调取。至于混合行为,两单位的违法行政行为,实际上是一个混合不可分的行为的两个步骤。对管委会的《决议》和建设局的《拆迁通知》,没有必要分开申请。浙江省政府收到申请后,正在审议中。 七 代理三企业行政复议法律事务的浙江省著名律师陈有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支持国家的重点建设。杭钢项目入驻大榭岛,如果除去环保因素不去考虑,应该说对浙江经济发展、宁波大榭岛的开发和主导产业形成,都是大有好处的。但市场经济强调契约自由、主体平等、合同信守,任何人都不能破坏市场经济的这一铁的法制原则。中信公司以企业而拥有行政权,利用政府权力一地两卖,公然撕毁合同,强行单方定价,是没有法制观念的表现,是同市场经济法制原则背道而驰的。合同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行政征用、回征、拆迁、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两个行为绝不可混为一谈。经营的时候用企业名义,毁约的时候用行政权力,这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是不能允许的。那种大企业的利益高于小企业的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高于私营企业的利益,重点项目可以任意侵犯非重点项目主体利益的观念,是计划经济时代的落后陈旧观念,同法律面前主体平等的宪法观念格格不入。这是权力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的大问题,我们不能见多不怪。群众选择法律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成熟和理性的表现,比过激的群众事件要好。政府应该善于运用这个方式解决问题,而不应推出不管,导致群众正路不通走弯路。 据悉,如果行政复议仍不能被受理,这三家企业将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开发区管委会违法拆迁。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告大榭开发公司一地两卖侵权,确认自己土地证的效力,以维持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多的企业将参加到他们一起进行这场独特的较量。 8/22/2003 附: 行 政 起 诉 书 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蓝天制衣厂 法定代表人:周海波 地址: 宁波大榭开发区榭北工业园区 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长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锡玉 地址:宁波大榭开发区榭北工业园区 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群英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依吉 地址:宁波大榭开发区榭北工业园区 被告: 宁波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宁波大榭开发区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作出的甬榭房拆公(2003)09号《房屋拆迁公告》,确认其作出的要求榭北工业园区内包括三原告在内的企业停止建设、撤销合法的规划、施工许可证、强令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本案原告曾向宁波市人民政府就本案事项二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9月26日收到市政府不予受理的通知。现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起诉。 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信公司)受让宁波大榭岛成片开发,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 中信公司成立了中信大榭开发公司(下称中信大榭公司),同时成立了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行政职能。公司和管委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主任和总经理系一人担任。管委会又成立了若干内设机构,即享有行政权的职能部门,如土地局、规划建设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对外代表管委会行使行政权力。因此,企业内有政府的奇怪格局形成。宁波市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认了这种政企不分官商同一的体制。这一设计的原本意图是为了提高效能,加快大榭岛的整体开发。但这一体制使企业拥有了行政权,企业行为和行政行为严重混淆,当中信公司想要招商引资进行经营的经济行为时,就用经济实体“大榭开发公司”的名义;当其要撕毁合同进行违约时,又利用政府授予的“行政权”单方面任意强制决定,严重损害合法平等主体的民事权益。本案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由此而生。 经过数年的宣传和优惠政策等吸引,大榭岛榭北工业园区已经有一百多家企业合法进驻。都同中信大榭公司签订了《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下称《土地合同》),支付了每亩12万元的“土地转让费”,开发区管委会对每个合同都进行了“鉴证”。以政府名义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明确了规划厂区的红线图。明确只要不违反容积率和规划红线,厂内建筑由企业自行进行。实际上,绝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建成投产。拥有了合法使用的地产和厂房房产。 本案三原告系2000年经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各种宣传和招商引资方式吸引到宁波大榭开发区榭北工业园投资创业的企业。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蓝天制衣厂(下称蓝天制衣)受让土地7646平方米(合11、5亩),付土地款138余万;长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长港水泥)受让土地4796平方米(合7、2亩),86万余;群英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下称群英塑钢)受让土地8194、38平方米(合12、3亩),付土地款147余万;均有《土地转让合同》和土地证。合同约定:用地期限为50年;受让人有权依法和依本合同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性质为工业用地,如果要改变用途和超过《用地条件》约定,要经大榭开发公司同意和区规划和土地局同意。(应有之意是不改变用途和条件的,无需经其重复批准,受让后即可按原规划自行建设)。《合同》还明确规定:“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申方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提前收回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根据使用年限和开发实际情况,经法定部门评估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补偿。”“违约方要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损失。” 经过合法的土地受让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以及合法的企业工商登记后,原告在该工业园区已经进行经营生产。第一期厂房都已经完工,手续齐全,第二期厂房正在建设中,手续也在报批中。三原告总计连土地款和建房、设备、配套、开办费等等已经投入一千余万元。但从2003年3月份开始,被告突然停止原本一直正常的内建报批手续。上报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被不予受理。5月27日,原告和区内所有企业突然一起接到被告《关于停止榭北工业园和映山岙区域厂区建设的通知》,称“根据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议,要及时调整榭北片总体规划”,“即日起停止办理所有报建手续”,“已报建未开工和未竣工的厂区一律停止建设,同时撤销上述企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如接通知还在建设的,均视为违章建筑”。我们认为被告出具该通知行为违法,即开始进行交涉。但该局一意孤行,于6月5日再次发布内容相同的《通告》,重申上述无理决定。6月23日,竟公然贴出《宁波大榭开发区房屋拆迁公告》,称“经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为“杭州钢铁联合企业项目”需要,对包括我们厂区在内的项目用地区房屋进行拆迁。限6月24日到11月23日签订拆迁协议,11月25日将停电停水,拆除旧房。随后,大榭开发公司利用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权”,毫无合同观念和法制观念,一地两卖,一女两嫁,在没有同我们协商解除土地合同和我们的《土地证》都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于6月29日,在宁波市政府的参与下,三方同杭州钢铁厂签订了征地拆迁5000亩的《杭钢项目框架协议》,将我们的合法土地又擅自卖给了杭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早在5月21日即已经发出《关于年产200万吨宽厚板钢铁联合企业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其第三项“建设地址”和所附红线图明确将“大榭开发区榭北工业园”批给了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这样明显的一地两卖的违法行为居然堂而皇之地进行了。7月15日,被告又向各原告长港水泥公司等送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行政命令方式阻止原告在通告之前已经在施工的厂房建设。根本不讲同我们的土地50年有效的合同了。其《通知》中明示,是根据被告上级开发区管委会的“办公会议决议”进行拆迁。7月29日,开发区管委会召开上百家企业通报会,称其强制拆迁行为是“上级指示”,是“领导项目” 。我们即于8月6日向宁波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以我们申请不符合要求为由不受理。我们即向浙江省政府提出复议。省政府领导作了批示,法制办给市政府发了函。9月18日,我们将补正后的申请书再次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于9月26日又答复不受理。我们只好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既非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也非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其作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8条之规定。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省里重点项目,我们是拥护和支持的。但所有行为,必须以理服人,平等公正,符合法律。 中信公司作为有声誉的大公司,必须依法办事,他们以企业拥有大榭岛的管理权和开发权,行使行政权,是特殊年代的产物,但两种性质不能混淆,不能运用政府给他的行政权为自己的企业违法行为帮倒忙。其以被告名义出面的行政行为,实际上都是企业行为,是签了合同想毁约,又不想承担责任,就用行政权来压制我们。关于项目用地涉及的拆迁问题,只能同我们平等协商,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来处理,并承担违约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合理补偿和赔偿我们的财产损失,而不能通过被告行政行为的方式命令原告, 如果达不到我们的要求,我们有权拒绝解除合同,拒绝搬迁。因此,被告作出拆迁《通告》、《决议》和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请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原告: 宁波大榭开发区蓝天制衣厂 宁波大榭开发区长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群英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十月二日 大榭水泥制品厂案,答辩状对出后, 被答辩人同意补偿400余万,本案圆满解决 附 答辩状 答辩人:宁波大榭开发区长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锡玉 地址:大榭长塘村 被答辩人: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 地址:大榭开发区行政商务区 根据被答辩人中信大榭开发公司2003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宁波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建设局于2003年十二月二日以甬榭建裁(2003)第39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并于2003年十二月二日送达答辩人要求进行答辩。现答辩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违反程序公知原则,答辩人至今对拆迁事项毫不知情。 被答辩人在《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上列明:因大榭开发区榭北化工工业园项目工程建设需要,位于该工程式规划红线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已列入拆迁范围,并于2002年9月2日发布甬榭房拆公(2002)21号拆迁公告,公告期限自2002年9月3日至2002年12月2日。但答辩人至今对被答辩人所进行的拆迁事项不清楚,《拆迁公告》什么时候发布的?张贴在哪里?拆迁依据是什么?涉及拆迁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规划调整使用土地而收回土使用权?本案的拆迁人是谁?是否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的截止时间?以上这些问题答辩人一无所知,被答辩人在他所认定的公告拆迁期限内没有与答辩人就拆迁事项和补偿问题进行正式协商,因此,根本不是如被答辩人所说答辩人提出的“要求不合理,”而是答辩人根本就没有机会提出要求。 二、被答辩人提出裁决申请已过期限,其申请行为依法无效。 如被答辩人所说,本次拆迁的公告期限自2002年9月3日至2002年12月2日,那么,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显然,被答辩人若已取得本次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本条规定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其所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自然失效,更谈不上在这个时间来申请房屋拆迁裁决。 三、被答辩人所进行的委托评估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拆迁补偿依法无效。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十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因此,被答辩人只是单方委托宁波市信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作出的拆迁补偿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无效。 四、答辩人据以作出的拆迁补偿依据适用错误,补偿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被答辩人现对答辩人作出的拆迁补偿依据的是《宁波大榭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甬榭管[2001]28号)文件和《关于房屋拆迁安置有关价格和费用的通知》(甬榭价[2001]01号)文件,而这两个文件已在2003年7月份被修改,被答辩人现作出拆迁补偿,应依据修改后的文件执行。并且,修改后的《宁波大榭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我们认为其内容是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五、被答辩人随意定价,无视法律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确定金额。 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的第一点认为:答辩人未经审批将原来单层厂房进行翻修扩建,属于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无权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1、被答辩人无权确定答辩人的厂房为违章建筑,根据法律规定,违章建筑要经过行政机关作出认定,而答辩人的厂房在这之前并没有行政机关作出为违章建筑的决定,由拆迁人作出违章建筑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2、答辩人的厂房建筑只是存在补批的问题,答辩人是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不属于违章建设,且被答辩人的申请书中第4点认为答辩人建筑面积偏少,容积率不足,因此,被答辩人自己也认为答辩人没有违法进行建设,其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自相矛盾。再者,被答辩人申请书第5点中“经集体讨论”是极端错误的,作为拆迁人“集体讨论”就可以单方确定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吗?集体讨论的依据是什么?是如被答辩人所说的“酌情”吗?怎么个“酌情”法?随意定价吗?或是拆迁人也懂得评估?这样的定价何以让人信服呢?因此,被答辩人作出的补偿金额是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综上,我们认为被答辩人提出裁决申请其程序和内容都违反了法律规定,裁决机关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答辩人所拥有的该块土地使用权系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载明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非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收回。《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以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拆迁是否属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如是为开发需要,则因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平等协商收购。据答辩人所了解,被答辩人现已将本次拆迁范围内的土地转让于他方,对此,作为被拆迁人,我们有权知道本次拆迁的有关情况,有权知道被答辩人作为拆迁主体的有关情况,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与被答辩人就拆迁问题进行协商,并就所了解的情况保留诉讼的权利。对于被答辩人此次向裁决机关提出的申请,答辩人除进行以上答辩外,并提出如下要求: 1、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充分听取双方意见; 2、关于此次拆迁公告,答辩人是收到裁决机关的受理通知才以得知,对于其合法性,答辩人将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特此请求裁决机关根据答辩人所陈述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答辩人:宁波大榭开发区长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